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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保护线

发布时间:2021-04-08 13:31:36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⑵ 南京地铁有几条线

两条,一号线及南延线和二号线。
一号线16个站:奥体中心站、博览中心•元通站、明基医院•中胜路站,小行站、时光澔韵•安德门站、中华门站、工商银行•三山街站、张府园站、德基广场•新街口站、珠江路站、农业银行•鼓楼站、玄武门站、新模范马路站、南京站站,红山动物园站、高力家具港•迈皋桥站;

一号南延线有15站:天隆寺站、软件大道站、花神庙站、南京南站、双龙大道站、河定桥站、胜太路站、1912•百家湖站、台湾广场•小龙湾站、竹山路站、天印大道站、龙眠大道站、南医大•江苏经贸学院站、江苏海院•南京交院站、中国药科大学站;

一号线及南延线在安德门分叉:南延线开往天隆寺方向,一号线开往小行方向。

二号线有19站:油坊桥站、雨润大街站、博览中心•元通站、奥体东站、永隆家居•兴隆大街站、集庆门大街站、云锦路站、莫愁湖站、汉中门站、省中医院•上海路站、德基广场•新街口站、宝庆银楼•大行宫站、军区总院•西安门站、明故宫站、苜蓿园站、下马坊站、孝陵卫站、钟灵街站、马群站

三号线目前正在建设中,具体路线不太清楚。

⑶ 请问南京地铁线路标志色

1号线标志色:版蓝色

2号线标志色:红色权

3号线标志色:绿色

4号线标志色:紫色

10号线标志色:香槟色

S1号线标志色:宝石绿

S8号线标志色:深橘黄色

S3号宁和城际标志色:粉紫色

S9号宁高二期标志色:宝石绿(未定)

S7号宁溧城际标志色:宝石绿

⑷ 南京地铁路线!

是不是s1机场线和一号南延线,看你是哪个学校了,你的学校是要是在江宁大学城就专做开往药科大方向的属一号南延线,如果是你的学校在南航附近的,如果你是做火车过来,可以做一号线或是3号线到南京南站转乘s1机场线,如果是直接到南京南站的你可以直接做s1机场线驿一站就到的翠屏山站,出来就好,如果你是三江学院的学生,那就在一号线的软件大道出来,打个的就到,如果是到河海大学,就在翠屏山的下一站河海大学-佛城西路下,看有合适的吗,不过一般学校开学,都会有学校派人去接或是给出线路图,不要担心的

⑸ 南京地铁共几条线(包括建成和在建,不包括规划中),是否开通,运营后是否委外维护希望您能给解答!

运营复线路一号线(含南延线)制,二号线;在建线路三号线、四号线及十号线(其中奥体至安德门段为原一号线建成线)。另外即将建设S6线、南站至机场线等。
南京地铁指挥部下辖地铁建设公司,负责地铁建设;地铁运营公司,负责线路运行。自身设有培训中心,培训运行维护人员。车辆检修依托浦镇车辆厂。

⑹ 南京一共有几条地铁线

截至2019年,南京地铁已开通运营线路共有10条,分别是、2、3、4、10、S1、S3、S7、S8及S9号线。

1、南京地铁1号线

南京地铁1号线是南京地铁第一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于2005年5月15日开通观光运营,同年9月3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蓝色。

地铁1号线途径栖霞区、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和江宁区,线路北起迈皋桥站,沿南京主城南北中轴线一路南下,于安德门站向东南转至江宁东山片区,进入江宁大学城,南至中国药科大学站。

2、南京地铁2号线

南京地铁2号线是南京地铁第二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于2010年5月28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红色。地铁2号线途径建邺区、鼓楼区、秦淮区、玄武区和栖霞区,线路西起油坊桥站,北上经河西新城中心区域后,沿南京主城东西中轴线一路向东,南绕紫金山,进入仙林大学城,东至经天路站。

3、南京地铁3号线

南京地铁3号线是南京地铁第六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也是南京地铁第二条开通的过江线路,于2015年4月1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绿色。

地铁3号线途径浦口区、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和江宁区,线路北起江北新区的林场站,下穿长江进入主城一路南下,进入东山副城,南至秣周东路站。

4、南京地铁4号线

南京地铁4号线是南京地铁第七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紫色。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途径鼓楼区、玄武区、栖霞区和江宁区,线路西起龙江站,由南京主城一路向东,北绕紫金山,进入麒麟新城,东至仙林湖站。

5、南京地铁10号线

南京地铁10号线是南京地铁第一条开通的过江线路,于2014年7月1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香槟色。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途径浦口区、建邺区和雨花台区,线路西起江北新区的雨山路站,经过浦口新城,下穿长江进入河西新城,东至安德门站。

6、南京地铁S1号线

南京地铁S1号线(又称机场线)是南京地铁线网中一条南北走向的线路,于2014年7月1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宝石绿。地铁S1号线途径雨花台区和江宁区,线路北起南部新城的南京南站,一路南下经过江宁东山片区西侧、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片区、禄口新城, 南至空港新城江宁站。

7、南京地铁S3号线

南京地铁S3号线(又称宁和线)是南京地铁第八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也是南京地铁第三条开通的过江线路,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粉紫色。

地铁S3号线途经江宁区、雨花台区、建邺区和浦口区,线路东起南部新城的南京南站,一路向西经过雨花经济开发区北部、铁心桥地区、河西新城南部,行驶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过江通道跨越长江,进入桥林新城,西至高家冲站,是中国唯一一条在桥上与高铁并行的地铁线路。

8、南京地铁S7号线

南京地铁S7号线(又称宁溧线)是南京地铁第十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于2018年5月26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薄红梅色。

地铁S7号线途径江宁区和溧水区,线路北起空港新城江宁站,经南京空港枢纽经济区、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沿秦淮大道穿越溧水副城核心区,进入溧水城南新区,南至无想山站。

9、南京地铁S8号线

南京地铁S8号线(又称宁天线)是南京地铁第五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也是南京地铁第一条全线位于长江以北的线路,于2014年8月1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深橘黄色。

地铁S8号线一期工程途径浦口区和六合区,线路南起浦口桥北地区的泰山新村站,沿江北大道一路向北,经过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厂地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六合副城,北至金牛湖站。

10、南京地铁S9号线

南京地铁S9号线(又称宁高线)是南京地铁第九条建成运营的线路,于2017年12月30日正式运营,标志色为明黄色。

地铁S9号线途经江宁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线路北起翔宇路南站,经铜山、石湫、明觉后,与宁高新通道并线上跨石臼湖,经团结圩,进入高淳城北科技新城,南至高淳站。

⑺ 南京地铁规划几条线

四条主线:一号线,二号线,三号线,六号线。
三条支线:一号线南延(七号线南段),二号线东延,二号线西延。

南京7条地铁即将新建地铁3号线、地铁1号线西延过江线1月10日上午11点20分,在南京南站开工,这是两条过江地铁线路,两条线36个站,预计5年建成。根据公布的3年建设总盘子,机场轻轨、1号线北延、4号线、龙潭轻轨、汤山轻轨等5条线路,在建里程达到175公里,还将力争开工建设宁扬等轻轨系统。到时,南京地下铁路将联网成片,南京人通过公共交通将大大缓解出行难的问题。
地铁3号线从林场到吉印大道,全长40.19公里,2010年开工。
1号线西延过江、北延从奥体中心到城西路,全长14.4公里。北延线,迈皋桥到燕子矶,全长3.98公里,2012年开工。
6号线南京南站到禄口机场全长30公里,设车站6座,2011年工程开工。
4号线从珍珠泉到仙林东,全长43.1公里,2012年开工。
15号线(龙潭轻轨)从体育学院到龙潭东,全长25.5公里,2012年开工。
16号线(汤山轻轨)从仙林青龙到上峰,全长16.7公里。 http://dichan.sina.com.cn/nj/zt/njcsjtgh/

⑻ 南京地铁的总体线路

根据南京市《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中轨道交通规划篇,到2030年南京市的轨道交通线网将由24条地铁线路构成共计超过890公里的网络。 名称里程 沿线站点 状态南京地铁1号线 46.9
公里 二桥公园、笆斗山、燕子矶、吉祥庵、晓庄、迈皋桥站、红山动物园站、南京站、新模范马路站、玄武门站、鼓楼站、珠江路站、新街口站、张府园站、三山街站、中华门站、安德门站、天隆寺站、软件大道站、花神庙站、南京南站、双龙大道站、河定桥站、胜太路站、百家湖站、小龙湾站、竹山路站、天印大道站、龙眠大道站、南医大·江苏经贸学院站、南京交院站、中国药科大学站 运营南京地铁2号线 43.4
公里 鱼嘴站、天保街站、天保村站、螺塘路站、油坊桥站、雨润大街站、元通站、奥体东站、兴隆大街站、集庆门大街站、云锦路站、莫愁湖站、汉中门站、上海路站、新街口站、大行宫站、西安门站、明故宫站、苜蓿园站、下马坊站、孝陵卫站、钟灵街站、马群站、金马路站、仙鹤门站、学则路站、仙林中心站、羊山公园站、南大仙林校区站、经天路站 运营南京地铁3号线 51.47
公里 林场站、星火路站、东大成贤学院站、泰冯路站、天润城站、柳洲东路站、上元门站、五塘广场站、小市站、南京站、南京林业大学·新庄站、鸡鸣寺站、浮桥站、大行宫站、常府街站、夫子庙站、武定门站、雨花门站、卡子门站、大明路站、明发广场站、南京南站、宏运大道站、胜太西路站、天元西路站、九龙湖站、诚信大道站、东大九龙湖校区站、秣周东路站、秣陵站 运营南京地铁4号线 43.1
公里 珍珠泉、浦珠路、浦江、滨江、龙江、南艺·二师·草场门、云南路、鼓楼、鸡鸣寺、九华山、岗子村、蒋王庙、王家湾、聚宝山、苏宁总部·徐庄、金马路、汇通路、灵山、东流、孟北、桦墅、仙林湖 在建南京地铁5号线 37.4公里 方家营、建宁路、下关、盐仓桥、福建路、虹桥、山西路、云南路、五台山、上海路、朝天宫、三山街、夫子庙、大中桥、光华门、小天堂、七桥瓮、大校场、岔路口、城北路、上元大街、新亭路、竹山路、科宁路、前庄路、诚信大道、清水亭、吉印大道 在建南京地铁6号线 34.8公里 栖霞山、刘家库、新生圩、新港开发区、燕尧路、万寿村、营苑南路、长途东站、锁金村、富贵山、明故宫、光华门、大校场路、红花机场、夹岗、南京南站 前期准备南京地铁7号线 35.7公里 仙新路、尧化门、尧化新村、尖山路、丁家庄、万寿村、晓庄、窑上村、五塘村、黄方村、城河村、福建路、古平岗、草场门、清凉山、莫愁湖、沿河街、应天路、东青石、新城科技园、中胜、雨润路、恒河路、双闸、天河路、西善桥 前期准备南京地铁8号线 62.3公里 铜井、翔凤路、江宁、板桥南站、洲南路、板桥、板桥北站、西善桥、油坊桥、小行、凤台南路、中华门、雨花门、康安里、小天堂、胜利村、双拜岗、沧波门、麒麟工业园、芝嘉路、麒麟镇、灵山、仙林中心、仙林站、仙新路 南京地铁9号线 36.5公里 长途东站、曹后村、南京站、金桥市场、城河村、大桥南路、下关、农贸中心、定淮门、中保站、管子桥、汉中门大街、鼓楼科技园、清河路、绿博园 前期准备南京地铁10号线 35.7公里 雨山路站、文德路站、龙华路站、南京工业大学站、浦口万汇城站、临江站、江心洲站、绿博园站、梦都大街站、奥体中心站、元通站、中胜站、小行站、安德门站、雨花台站、卡子门站、红花机场站、机场路站、七桥瓮公园站、杨庄站、王武庄站 运营南京地铁11号线 25.1公里 步月路、石塘公园、绿水湾、珠江南站、森林大道、浦口大道、七里河、浦江、浦江东站、新马路、柳州路、泰达路、泰山新村 南京地铁12号线 24.3公里 马群、湾营路、麒麟工业园、定林、建南、南庆、王武庄、上坊工业园、万安路、上坊、文靖路、金箔路、成山路、新亭路、杨家圩、胜太路、胜太西路、静淮街、正德学院 南京地铁13号线 36.4公里 沿山大道站、凤凰山站、文德路站、河滨公园站、康安路站、南京工业大学站、兴隆路站、万寿路站、国际健康社区站、中央商务区站、滨江站、乐山路站、管子桥站、嫩江路站、清凉山站、广州路站、五台山站、珠江路站、浮桥站、马标站、明故宫站、月牙湖站、后标营站、长巷站、胜利村站、杨庄站、白下科技园站、大里墅站、大里村站 南京地铁14号线 34.2公里 仙新路、新生圩、玉带、陈家庄、灵岩山、雄州东路、雄州、雄州西路、机场路、六合机场 南京地铁15号线 25.5公里 老山、绿水湾北、科工园、虎桥路、浦云路、绿水湾、五合路、湿地公园、五桥、团结路、青奥公园、临江、临江东、闻涛广场、沙滩广场、滨江、滨江东、新华街、浦新路、浦口火车站、浦口公园、浦东路、凯天路、南京农业大学、浦珠大道、林场北、南京北站 南京地铁16号线 16.7公里 东流站、侯家塘、汤泉、汤山、万安、上峰 南京地铁S1号线
(机场线) 85.7公里南京南站、翠屏山站、河海大学·佛城西路站、吉印大道站、正方中路站、翔宇路北站、翔宇路南站、禄口机场站 运营南京地铁S2号线
(宁马城际) 4.6
公里 铜井——马鞍山南京地铁S3号线
(宁和城际) 46.5公里南京南、景明佳园、铁心桥、春江路、贾西、油坊桥、永初路、平良大街、吴侯街、高庙、天保、刘村、马骡圩、兰花塘、双垅、石碛河、桥林新城、林山、高家冲——和县在建南京地铁S4号线
(宁滁城际) 8.5
公里 林场——滁州南京地铁S5号线
(宁仪城际) 31.1公里经天路、广志路、白象、栖霞站、宝华、龙潭站、保税物流中心——仪征南京地铁S6号线
(宁句城际) 28.7公里主线:马群、白水桥东站、麒麟镇、东郊小镇、锁石村、侯家塘、温泉西路、汤山、丁墅、黄梅镇、黄金坝——句容
支线:马群、白水桥东站、麒麟镇、东郊小镇、锁石村、侯家塘、温泉西路、汤山、丁墅、上峰、汤山城际站 南京地铁S7号线
(宁溧城际) 31公里禄口机场、机场东、柘塘、柘塘新区、金山、团山、溧水、中山东路、金龙路、无想山 在建南京地铁S8号线
(宁天城际) 47.6公里浦口公园站、柳州南路站、大桥站、弘阳广场站、泰山新村站、泰冯路站、高新开发区站、信息工程大学站、卸甲甸站、大厂站、葛塘站、长芦站、化工园站、六合开发区站、龙池站、雄州站、凤凰山公园站、方州广场站、沈桥站、八百桥站、金牛湖站运营南京地铁S9号线
(宁高城际) 52.5公里翔宇路南站、铜山站、石湫站、明觉站、高淳北站、高淳站在建注:斜体部分是该线路未开通或待建的站点。

⑼ 懂南京地铁线路进来…

3号线不直接与10号线相连,必须还要经过1号线或者2号线才行。
一,3号线到大行宫转2号线,到元通换10号线。
二,3号线到南京南站换乘1号线,到安德门换10号线。

⑽ 南京地铁安全门前的黄色警线的作用

安全提示,引导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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