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内容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发布, 明确9类违规行为。
《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涵盖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王绣春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规定》的落地实施,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来源:人民网
『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叁』 《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关于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肆』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干什么的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要是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进行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工作等。
20185月24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规定》立足于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从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
(4)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坚持“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从车站设施、设备兼容性、线网衔接等方面,细化了运营服务专篇的内容,理顺运营与前期规划建设的衔接。
该规定提出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准入与运行维护管理、风险隐患管控治理等相关要求。
该《规定》立足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高质量出行需求,要求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运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水平。
『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版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权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陆』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一.认识;
•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通过合理的客运组织来完成其大容量的客运任务。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是指通过合理布置客运有关设备、设施,对客流采取有效的
分流或引导措施来组织客流运送的过程。
运营管理重在依据质量管理对运营服务过程形成有效的管理。
1. 客运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市内交通乘客,不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服务。
2. 全日客流分布在时间上有较为明显的高峰(一般为早晚高峰)和低谷之分。 3. 全年客流分布在时间上按季、月、周、节假日有较大起伏。
轨道交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要分析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熟知轨道交通乘客的需求;其次,对自身的服务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价;最后,根据评审结果策划运营服务过程,制定车站窗口服务标准和行车服务标准, 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运营管理重在依据质量管理对运营服务过程形成有效的管理。
轨道交通服务发生在乘客与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目的是为了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满足乘客的需求。 服务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管理能展示企业形象,是保证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是城市交通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轨道交通服务发生在乘客与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目的是为了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满足乘客的需求。
服务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管理能展示企业形象,是保证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是城市交通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二,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内容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是《标准》编制的一项主要任务。 1)通过轨道交通客运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国外先进的服务标准对服务内容通常不进行规定或只进行较少规定,更多是通过服务质量来规范服务。这种服务标准可以避免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不同的服务需求分别规定服务内容的复杂情况,这为我过指定《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
①运输效率:包括平均乘车距离,服务范围,发车频率,运力,乘坐适合性和可靠性等会;
②换乘服务:包括不行,自行车,小汽车等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换乘,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等;
③信息服务:包括一般信息,必要信息,非正常状态信息,以及信息交流等。客运服务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向乘客提供有效性,可靠性,及时性的信息;
『柒』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北京市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培养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领域中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上所需的,主要从事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运行组织与管理等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2、主要课程
本专业的主要课程有:轨道交通类工程制图、电子电路分析与制作、PLC控制技术、地铁消防与安防系统、地铁通风与制冷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售检票系统、电梯原理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地铁给排水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行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等。
3、职业资格证书
本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学生通过3年在校学习,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还需考取一个以上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本专业可以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CAD技能等级证书(一级)、低压运行维修电工(初级)、机电一体化职业培训(高级)、电梯维修工(初级)等。
8、就业方向
本专业主要面向的是北京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及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是主要和重要的合作伙伴。毕业生就业的核心工作岗位(群)为:机电设备维修;车辆维修与驾驶;相关工作岗位主要有:机车驾驶员,综控管理员,变配电所值班员等。学生在就业后,经过几年的锻炼和积累,逐步走上技术、管理岗位。
『捌』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 的
从合肥市轨道公司获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合肥市人民政专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属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地铁里发传单、多占座位、饮食、吸烟等行为都将受到罚款处罚;一年内若逃票3次将影响个人信用。
『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