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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

发布时间:2021-12-28 14:13:37

㈠ 2019昆明一共有多少条地铁线

2003-2019年昆明市已完成两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修编工作。第一轮线网规划6条线路,总长162.6公里;第二轮线网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线网共包括14条线路,全长561.8公里。第一轮建设规划包括1、2号线首期工程和3号线工程,线路总长62.6公里,车站46座。

目前,第一轮建设规划获批项目已全部建成运营。第二轮建设规划年限为2013-2019年,线路总长126.5公里,车站77座。目前,第二轮建设规划获批项目已全面开工建设,其中1号线呈贡支线、3号线二期、6号线一期(长水机场到东部客运站)已建成运营。

此外,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轮建设规划调整线路总长107.6公里,车站67座,目前已全部开工建设。同时,昆明市政府已同步开展了第三轮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计划将7、8、9号线及安宁线、嵩明线纳入第三轮建设规划,计划明年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1)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扩展阅读:

昆明市自地铁开工建设以来,已相继建成1、2号线首期、1号线支线(接高铁南站)、3号线、6号线一期,开通运营里程88.7公里、车站57座,运营里程在全国35个开通地铁运营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中排第17位。截至2019年,昆明地铁共计运输客流6.5亿人次。

整体运营情况平稳有序,地铁基本运营考核指标均保持在行业内较高水平。下一步,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落实6号线二期工程初期运营筹备各项工作,统筹4、5号线初期运营前期研究。确保列车正点率≥98.5%、运行图兑现率≥99%,乘客对地铁服务的综合满意度达到良好及以上。

㈡ 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的工程进展

2008年12月19日,昆明地铁1号线试验段(珥季路站——南部汽车站)开建,标志着昆明地铁开始建设。
2009年8月31日,1号线春融街——大学城南站开建。
2009年12月,1号线支线路线确定,开始施工。
2010年4月30日,1号线环城南路站——珥季路正式开工。
2010年6月13日,“春城1号”“春城5号”盾构机始发,标志着昆明地铁开始进入隧道施工阶段。
2010年6月19日,1号线大学城南站封顶,是昆明地铁第一个封顶的车站。
2010年7月28日,1号线大学城南站——晋城南站、昆明轨道交通产业园开工,意味着昆明地铁1号线设计图再次更改,线路增长到55千米。
2012年8月17日,地铁1号线南段全线完工。
2013年5月20日,地铁1号线南段试通车运营。
2014年4月30日,地铁1号线北段试通车运营。
跨越区域
主要道路:西昌路、北京路、春城路、昌宏路、彩云路、龙潭山路、马金铺中干道、晋城区主干道。
行政区域: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县
功能区域:主城区、巫家坝中央商务区、世纪城居住区、呈贡新区、马金铺高新区、晋城新区
(注:昆明地铁1号线一期将不通过五华区和西山区,即西昌路片区)

㈢ 昆明地铁7号线何时通车

目前7号线正式的官方还没有出来,其他线路如下:

6号线工程航空港南站~东部客运站段(长约回答17公里)已建成。该表格数据来源于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的《昆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9年)》

㈣ 昆明轻轨规划

这张图上很详细了,动工和完工嘛,呵呵,别信,真的别信。

1993年,在昆明与苏黎世共同编制完成的《城市发展与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中,首次提到了轨道交通。2004年,昆明市政府决定启动轨道交通项目。2005年,昆明市完成了初步的地铁规划,当时仅有5条线路。1号线:起于金龙饭店,经过火车站向东南连接呈贡东城,线路全长23.7公里。2号线:为南北向的骨干线,起于银河片区北部,纵贯主城南北,止于滇池北岸南市区,线路全长20.9公里。3号线:东起东部客运枢纽,向西进入城市中心区,再向西南通达滇池旅游度假区,线路全长18.8公里。4号线:西起高新开发区,经过城市中心区,止于东部黑土凹,线路全长15.2公里。5号线:米轨改造线路,西起石嘴站,沿米轨线路经过中心区、经济开发区,进入呈贡新城,全长41.6公里。其中,当时4号线与5号线都预留了机场线路。2006年,轨道交通规划经过省建设厅审批。2007年,轨道交通规划修改,从五条线路增加为六条,昆明市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小组”正式成立。2008年3月12日,昆明轨道交通规划正式报批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2008年12月19日,昆明地铁一号线试验段正式开建。2009年6月8日,国务院批准昆明地铁规划。2009年6月19日,国家发改委批准昆明地铁建设。2009年9月8日,昆明地铁一号线南段正式开建。2010年3月18日,昆明地铁六号线一期正式开建。2010年4月30日,昆明地铁一、二号线北段正式开建。2010年7月28日,昆明地铁一号线南延长线正式开建。2010年8月9日,昆明地铁三号线试验段开建。2011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地铁三号线可行性报告。2011年3月27日,昆明地铁一号线开始铺轨。

㈤ 昆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全部土建和安装项目的工程造价大概是多少

还没使用相关软件吗,使用软件可能会是事情简单,下面是部分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造价产品的简介,欢迎登陆公司网站www.pengye.com.cn了解更多产品详细信息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2007版

为全面贯彻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鹏业软件公司凭借领先的专业软件开发能力以及多年的工程造价研究经验,推出全新的“预算通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2007版”软件。该软件分为标准版和专业版两个版本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使用需要。 标书制作软件

该软件利用电脑存储数据量大、计算快、方便查找各种资源的优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生成大量规范、专业化的投标文件。全新的管理理念,强大的功能,简洁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需要。 钢筋工程量软件

钢筋工程量软件根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G101)设计。软件设计既完全遵循钢筋算量人员的工作流程,又考虑到结构设计情况多变的实际,使得软件在满足图集要求的同时还允许用户自由修改。软件计算准确,上手容易,数据核对清晰 图形算量软件

图形算量软件是基于先进的鹏业预算通图形平台(GUIPJatform),软件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软件通过三维图形建模,将施工图纸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建筑模型,以此输出工程的详细工程量数据,最终转入计价软件,快速计算出工程造价。 软件操作简便,吸收并精简了AutoCAD操作流程,将复杂的工程图形建模简化成了”点、线、面”三类操作,使得软件的易用性大大增强。得益于GUIPlatform的强大功能,图形算量软件最大程度上减轻了工程算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计算精度。

全统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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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已批复的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包含哪些地铁线路

根据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的《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共7个项目回分别答为1号线北延一期工程、2号线西延二期、4号线北延工程、5号线南延工程、5号线北延工程、6号线工程及7号线一期工程。 5号线南延工程自大托东站至时代阳光大道站,线路长度为8.43公里,设站7座,主要沿万家丽路和环保大道敷设。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5号线南延工程今年没有开工计划,目前本工程正在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㈦ 昆明地铁建设时间

2008年12月19日,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试验段(珥季路站-南部汽车站)开建,标志着昆明轨道交通开始建设。 12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Kunming Rail Transit)是服务于云南省昆明市及其周边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系统包括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兴建及运营的昆明地铁系统,昆明市域铁路有限公司筹建的市域铁路系统。
2012年6月28日,昆明轨道交通6号线首期工程(机场线)正式通车。2013年5月20日,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首期工程南段开通试运营。2014年4月30日,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和昆明轨道交通2号线首期工程全线贯通,2017年8月29日,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6号线一期工程开通载客试运营。 2020年9月23日,昆明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工程开通载客试运营,运营线路达到5条。
截至2020年9月,昆明地铁在建项目有1号线西北延、2号线二期、5号线。1号线西北延工程3站2区间、2号线二期、5号线均计划在2022年建成通车。
截至2020年9月,昆明地铁通车里程达139.4公里。 昆明城市轨道交通远景规划线网全长562公里,由14条线路组成放射普线网+穿越快线的线网组成。

㈧ 昆明轨道交通的远景规划(20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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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昆明轨道交通的昆明市域铁路

昆明市域铁路是沟通大昆明都市区各组团的铁路,由昆明市域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及运营。线路共计五条,列车以每小时150千米的速度开行。其中,市域铁路东西线(安宁嵩明线)试验段碧鸡关隧道已于2011年11月18日开工。 市域铁路东西线(安宁嵩明线)是连接昆明市区——安宁——太平——主城——空港经济区——嵩明的线路,全长98.4千米。
站点走向
安宁西站——安宁北站——太平站——西山森林公园站——大坝村站——前兴路站——日新路站——关上森林公园站——牛街庄站——东部客运站——大板桥站——高铁小哨站——杨林工业园区站——杨桥站——嵩明西站
换乘站点
西山森林公园站 3号线
大坝村站 5号线
前兴路站 7号线
日新路站 1号线
关上森林公园站 8号线、南北快线
牛街庄站 4号线、南北快线
东部汽车站 3号线、6号线
大板桥站 6号线
行走区域
主要道路:昆安高速、日新路、四环东路、新机场高速、贵昆路(空港段)
行政区域:安宁市、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嵩明县
功能区域:宁湖新区、安宁市区、太平新区、南市区、空港经济区、杨林职教园区、小哨工业园区、嵩明县中心区 地铁南北快线是连接大昆明都市区富民——主城——呈贡——晋城——昆阳地区的线路,全场79千米。
站点走向
黄土坡站——梁家河站(西园北路)——五华体育馆站——海埂路站——昆明火车站——关上森林公园站——牛街庄站——大水田站——昆明南站——马金铺东站——新街乡站——钟贵村站——昆阳火车站
换乘站点
黄土坡站 4号线
梁家河站(西园北路) 3号线
五华体育馆站 5号线
昆明火车站 1号线、2号线
关上森林公园站 8号线 东西快线
牛街庄站 4号线
大水田站 7号线
昆明南站 1号线支线、4号线、9号线、宜良线
马金铺东站 澄江线
钟贵村站 9号线
行走区域
主要道路:西园路、二环南路、梁王山路、龙潭山路
行政区域: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晋宁县
功能区域:主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新区、马金铺高新区、晋城新区、昆阳新区

㈩ 昆明市有哪些地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改、国资、规划、住建、财政、国土、环保、安监、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3第二章 建设和投资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工作。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广告和空间资源等资源综合开发的经营权。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4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法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第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作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5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抗震设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经市交通运输、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期满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电力、供水、排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保持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提示和换乘指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减少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六)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明示公安部门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运输安全检查或携带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乘客,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运输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人陪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影视作品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

6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执行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等设施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责任,定期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要求。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经采取措施后仍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幅增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边界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作业单位的施工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进站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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