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新的地铁勘察规范有哪些
GB 50307-2012
实施日期:2012-08-01
现 行
中文名: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㈡ 城市轨道交通如何规定上下行方向 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地铁正线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以由南向北运行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运行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以由西向东运行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运行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营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营方向为为下行方向。
㈢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规范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监、文物、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七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先期进行文物考古勘探。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或者占用土地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交通、城管执法、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
(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二)初验合格,可以进行试运行;
(三)试运行合格,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四)试运营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利用附着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的地下、地表、地上空间从事综合开发活动。
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实行市财政监管,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综合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根据建设、运营需要优先安排城市轨道交通公共配套设施,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二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为建设控制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控制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在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敷设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钻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敷设管线等作业活动,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保持运营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四)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保持运营环境卫生整洁;
(六)依法制定乘客守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第三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为特殊需要乘客出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按照乘客守则文明乘车。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在安全区域内候车,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乘降。乘车过程中,不得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的开启与关闭。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列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营运活动;
(六)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七)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动物进站、乘车;
(十)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十一)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椅;
(三)在车站、车厢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在车厢内饮食;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五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组织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第五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五十五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营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控制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作出行政许可前未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进行的作业活动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未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保持运营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的;
(四)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时,未及时向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的;
(五)未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未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七)未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八)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持虚假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处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㈣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 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 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3)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5.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
(1)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人是环境的主角,让建筑与人对话,引人公园、广场成为市民交流联系的空间,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阳光、绿地、清新的空气、现代化的公共设施、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这种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环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城市面向21世纪的规划和建设的目标。
(2)是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城市设施不仅要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为老、弱、病、残、幼着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娱乐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体现社会高度文明。 国目前和将来都是老人和残疾人较多的国家,在城市中推广无障碍设计,其意义尤为重要。
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版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权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㈥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已经发布,即将实施,请问如何购买到处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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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有哪些
您好,
结合城市规划发展目标和对城市远景发展趋势的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一般有以下方面:
(1) 首先基于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综合评价轨道交通在实现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提出轨道交通系统的功能定位。
(2) 针对交通运输的现实性问题, 率先分析研究在轨道交通运输、 线网构架中的规划策略。
(3) 在轨道交通功能定位及既有铁路利用策略指导下, 分别构思以规划期为主层面的轨道交通基本线网方案和远景城市不同发展模式下的线网扩展方案, 综合确定轨道交通核心线网及远景城市不同发展决策下的弹性线网。
(4) 依据轨道交通线网构架, 进行轨道交通线网功能分析、 轨道交通系统及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时机及线网分期实施顺序, 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及建议。
望采纳。
㈧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相关规范标准
泛泛的说城市轨道交通的标准,那可是太多了呀!
例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
以下是我从地铁设计单位了解到的,他们及施工单位需要遵守的规范:
这些直接的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
烟囱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10K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土的分类标准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地下铁道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内部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地下铁道照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