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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4 16:03:55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拥有18条线527公里,是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铁系统。北京地铁工作日的日均客运量在1000万人次左右,峰值运量达到1220.8万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铁线路运营总里程达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介绍,北京地铁每公里的建设成本已达到11亿元。公交票制票价改革后,财政还需要对地铁运营补贴50%,对公交运营补贴70%。
近几年来,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成本大幅度提高,从2号线的平均1.5亿元/公里,到5号线的平均5亿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设的8号线、14号线的平均11亿元/公里。
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到2020年,本市的轨道交通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线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线路的优化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测算,至少还需要投入资金4000多亿元 。 2014年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此次还建议,将地铁车站、车卡内,禁止乞讨卖艺和派发广告也写入立法,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针对车卡内饮食、车站或车卡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于在车站、车卡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的规定是否入法,还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经过两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2015年5月1日起,导盲犬可以进入地铁,在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止饮食未入法,未来有望以《乘客守则》的形式进行规定。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到了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规定了将对在地铁里发小广告以及乞讨进行处罚。2015年5月1日起,针对逃票等违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组建专门的交通执法队进地铁巡查,并进行处罚。
使用废票、假票,或不接受检票,翻越闸门、围栏,违规进出车站付费区,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失效车票。
使用涂改、伪造或冒用免票证件的,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证件。

❷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建设运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❸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总则

1.1 编制目的
(1)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2)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
(3)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迅速的信息支撑系统。
(4)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预案组成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管理类应急预案和处置类应急预案两大类。
1.3.1 管理类应急预案
是指由市应急委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为应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
1.3.2 处置类应急预案
是指由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具体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制定的社会单元应急预案。
1.4 事件等级
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3000人以上;
(4)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1.4.2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4.3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4.4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因设施故障、恶劣天气、地震、大面积停电等情况而引发突发事件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遭受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或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时的先期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须报请市应急委,由本市有关部门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❹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❻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朋友,这些东西都是内部文件,不能外传的,员工流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不过还是给你个解决法,找到轨道交通专业,有关行车有关的教科书,大部分上面都有,

❼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单行法吗请说明理由。

该办法是单行法。

单行法是相对统一编纂的法典而言。一般只规范某特别领域或事项。(用来补充说明或者特别说明)
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法典,而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类则是刑事单行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就是一种单行立法,用来补充说明和特别说明。

❽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❾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❿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内容提要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9月25日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严禁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违规乞讨卖艺最高可罚款1000元,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
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铁总长度465公里,年运送32亿人次。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应急疏散等安全隐患。
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并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其中,乞讨、卖艺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散发小广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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