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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0 07:12:49

①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②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二零一二年通过,条例设定的意义在于规范武汉市的轨道交通管理,从而保障轨道运行安全,由此实现轨道事业管理的持续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轨道交通的定义,主要交通管理负责部门,轨道管理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轨道管理与政府和社会关系,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轨道运营管理,轨道安全管理等内容,共计七十一条条例。

从运营管理方面而言,新条例对乘客乘车的审查更为严格,禁止乘客使用无效、伪造或是变造的证件进行乘车。在列车和车站内禁止使用平衡车和自行车,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乘车过程中禁止外放电子设备声音。除此之外禁止乘客在列车和车站内进食,发现行为时可首先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会面临罚款,由此严管交通运营的正常秩序。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与广大市民紧密相关的内容就是对行为的规范,列车和车站都是属于公共场所,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则,文明乘车。

③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属于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抄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袭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九)乞讨、躺卧;(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④ 轨道交通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轨道交通条例由国务院总理签字发布后就会施行。

⑤ 入香港地铁站后时间规定

港铁有以下规定:所有乘客进入已付车费区域后,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速登上内第一班到站的列车前往目的地,容并须在入闸后150分钟内完成车程,然后通过出闸机离开已付车费区域。乘客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合理解释下,未能于150分钟内离开已付车费区域,可被徵收相等于当时最高额之成人或特惠单程车费(视属何情况而定)作为附加费。

⑥ 关于香港地铁的罚款

肯定会登记在案!
香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你说的这种行为处罚会重很多.下次去HK时不会抓人,因为在黄岗口岸就会拒绝你进HK!
现在要做的就是尽快把罚款交齐,不然这辈子想进HK就麻烦了.

⑦ 香港坐地铁注意事项,有什么违规要罚款

1,取钱必须持本人证件 否则可能因身份作假被指控

除了ATM外,内地游客如果去银行取钱,必须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或港澳通行证;如果用他人的卡取钱,需持有他人的证件---尽量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取钱,不要代别人签字。

2013年5月,一位深圳的男子到香港后就杳无音讯,家人和单位都十分着急。后来经联系,发现该男子被香港警方拘捕。该男子在香港因使用他老板的银行卡在银行取钱,然后代替老板签字,他老板又不在场。

该行为触犯了香港的法律,被香港警方认定涉嫌伪造虚假文件,最后被法院判了80天监禁。一路景旅游建议各位内地游客在香港取钱,尽量使用ATM机。如果要去银行取钱,敬请带好本人的港澳通行证或身份证件。

2. 敬请免开尊口 不要在公共场合骂街

在香港的公共场合爆粗口说脏话,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定罪,最高可处以罚款2000元港币并监禁10天。这些公共场所涵盖了内地游客经常去的一些地方-----香港海洋公园、迪士尼乐园、港铁、机场等等。

在香港的游泳池、沙滩、图书馆、博物馆等等地方,一样属于公共场合,千万不要大声悬河爆粗口。一路景旅游建议:香港不同于内地,在内地你在哪里骂街也不会有人管你,顶多别人会认为你素质低或精神有问题。

但是在香港的公众场合大声骂街、或使用淫亵性言语以致令人烦扰,都属于违反了香港法规。大家一定要注意,去香港旅游要讲究文明风尚哦~具体可看下图:

3. 坐地铁别坐到头等舱 否则要加收500元

这一点去香港自由行的年轻朋友尤其要注意,因为有不少游客就因为这个条款掏了500元钱。在香港乘坐头等舱港铁,可直接在售票处购买头等舱的单程票;或者使用八达通卡入闸,入闸后需要在站台上的头等舱位置的“八达通头等核准机”再确认一下,才能上车。

乘坐头等舱时,会有工作人员查票。如果发现有乘客没有购买头等舱票,或者八达通卡没有确认乘坐头等舱,就必须缴纳附加费,是五百元钱。自由行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哦~如果违规行为严重,还有可能被处以5000港币的罚款。

4. 不要在地铁内吃东西 大声喧哗

这个是内地游客最容易触犯的……因为在内地城市的地铁,根本不会有人管你,随便你吃东西,随便高谈阔论。近些年,内地游客在香港乘坐地铁而发生的冲突新闻和视频,是层出不穷

目前按照港铁的附例,何人不得在港铁付费区内饮食,即入闸后所有范围,包括月台及车厢等,否则可罚款2000元。尊重别人,尊重自己,敬请千万不要在地铁内饮食并大声喧哗。

5. 私自喂野生动物 可能被罚1万元

内地游客在游山玩水时,已经习惯了投喂野生动物。比如在贵阳的黔灵山,有很多的猴子,人们都是拿着一堆好吃的喂;一些公园,还经常有人售卖鱼粮,用以游客投喂池塘里的金鱼。

根据香港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命令禁止游人在郊野公园的部分地区等指明地方喂饲野生猴子及其他野生动物。如果有人触犯,最高可以被处罚一万元钱。


8. 每人只能带19根香烟入港

这个一般大家都比较清楚了,烟民朋友要注意,年满18周岁的游客入境,最多只能携带19支香烟、1支雪茄。如果您违反了相关的条例,如果被定罪,很可能最高会被处以100万元港币的罚款及两年的监禁。

9. 千万不要骗入境处的工作人员

这一点游客触犯的少。主要是内地一些赌客、打黑工的、小姐、或者想去香港生孩子的等等有特殊目的去香港的人群。如果对入境处工作人员作虚假陈述骗人,也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认定确系犯罪,最高可以被判刑14年并罚款15万元港币。

10,香港地铁一条线路的两端(如A-B、B-A这个意思)多数是上下层,不像上海是站台对面,香港地铁多数的站台对面即为转乘站点,很方便的。快捷性,港岛线,荃湾线,观塘线,将军澳线的班次一般只要2-3分钟,东涌线约4-5分钟.机场快线则是12分钟一班。

11,再说运行时间,大部分地铁提供每日19小时的列车服务,大约由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机场快线的服务时间则是早上5:50至凌晨1:15。具体时间到时最好咨询一下地铁里的服务人员,我记得迪斯尼线路的末班车凌晨多一点,但不到1点钟。

12,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相信大多数做功课的同学都已经熟记于心了。还有,电子标示线路会显示出下一站和上下车方向,仔细看一下就可以明白。最好不要在地铁上大声喧哗,香港人很少公众场合大声讲话的,地铁上就算很拥挤也不会听到很喧闹的声音。

13,记得有同学问过游客一天无限次乘地铁卡,就再说两句,该卡适用于指定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24小时。你进站为18:00,该卡就于第二天18:00失效。使用的同学要好好计划哪一天如何使用最划算。

(7)香港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地铁是香港居民、游客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全长82.2公里,共有44个站,每天载客量达220万人次。地铁路线包括:观塘线、荃湾线、港岛线、东涌线与机场快线共计5条,互相联系港岛、九龙、荃湾、将军澳和东涌,又可于九龙塘站转乘火车,另设机场快线来往机场与市区。

每天清晨6时左右开始行走直至午夜,每隔数分钟即有一班,车费由4元(两个站)开始。同时,还有轻铁(轻便铁路)行走新界、屯门与元朗之间,另有接驳巴士往较偏僻地方。

搭乘地铁小贴士:

1.坐地铁,最方便的就是买一张八达通,全线畅通,而且八达通在香港的作用可不仅仅只是车票,有很多便利店都可以当“卡”来“刷”,同时便利店还可以充值。不过香港的地铁相对比较贵,坐几个站马上十几块就没有了,所以最好要贮备好“弹药”。

2.坐电梯时,请注意靠右站,左侧是“超车道”,是方便赶时间的人快步通过用的。

3.香港在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和部分公共场所都禁烟,因此千万不要在地铁内吸烟。

⑧ 香港地铁有没超时限制

香港地铁有超时限制。

停留超过限定时间之费用:任何人(残疾人士或长除外)进入巿内区车站(罗湖站及落容马洲站除外)超过20分钟后,并於同一 车站透过出闸机离开,须缴交费用如下:

(a) 任何并非小童、学生、残疾人士或长?的人须缴交$10;

(b) 小童或学生则须缴交$5。
任何人透过入闸机进入罗湖站或落马洲站超过20分钟后,并 於同一车站离开,须缴交以该车站而计算之最低额之单程车费。

⑨ 为什么地铁车厢内必须禁止饮食

地铁、公交的车厢狭小而封闭,如果食用带有强烈味道的食品,必然会给身边的乘客带来影响,招人反感。而且有些食品带着汤汤水水,当车辆运行颠簸时难免会撒漏出来,引发矛盾纠纷;使用进食工具时,一不小心还会戳伤别人或自己。

禁止地铁内饮食的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以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具有法律约束性,可以制订罚则,但由于多数地铁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对于饮食行为仅能劝阻制止,或者请求执法人员出面。

第二种是以乘客守则形式进行软约束,主要靠乘客自觉遵守,如果乘客故意违反,地铁方仅能劝阻,没有其他办法。

(9)香港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1、香港:

不得在地铁内饮食

按照香港地铁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地铁付费区内饮食,包括月台和车厢等,否则处以定额罚款港币200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港铁工作人员主要通过惩罚和教育两方面执行。初犯只是警告,再犯就要面临罚款。

2、新加坡:

地铁上饮食最高罚500新加坡元

新加坡地铁上严禁吃喝,就连开水、矿泉水、瓶装饮料、含在嘴里的糖、花生也不例外。根据快捷交通系统法令,初犯者可面对罚款30新加坡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罚最高500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2500元)。

3、日本:

允许地铁饮食但这种现象很少

在日本东京的电车车厢内,吃东西和喝饮料是被允许的,不过东京人以有礼貌闻名,就算可以在车厢饮食,也不会真的有人大口吃喝香味四溢的食品来干扰他人的“乘车空气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地铁里吃东西,该不该禁?

人民网-禁止地铁内饮食要有过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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