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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22 23:17:01

⑴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程序
5.1.1 首报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向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3)当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
(4)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建设部报告。
5.1.2 续报
(1)一般和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向建设部报告。
5.1.3 总报
事件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办。
5.2 信息报告内容
5.2.1 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3 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北京地铁不能带什么

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来源:北京地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⑶ 2020年北京地铁规划

2020年北京地铁规划图如图:

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版经理韩志伟介绍,北京地铁最早开通的1、权2号线1969年就已开始运营,目前北京地铁运营线路总长已达到554公里。随着首都高速发展,拥堵等“大城市病”的解决依赖地下交通快速发展。

除了里程快速增加,北京地下铁路的技术革新也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比如,即将开通的14号线中段,将在大望路商业圈、方庄、蒲黄榆周边居住区和北京南站等交通枢纽之间构建高速通行通道。

14号线信号系统采用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CBTC),具有较高安全性和可靠性;并首次大规模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VESDA),这是一种基于激光散射探测原理和微处理器控制技术的烟雾检测设备,可以在火灾发生的最初期探测到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目前北京地下铁日运营量已经超过1000万人次,安全管理成为巨大挑战。

(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北京市正在构建地铁“风险前期防控体系”“安全服务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是北京市首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明晰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乘客的安全乘车义务等,理顺运营安全体制机制。

⑷ 北京地铁能带酒吗

北京地铁能带酒,但醉酒者不能进站乘车。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规定: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⑸ 麻烦发一份《 北京市安全管理条例》,

20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建档当包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作进行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⑹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可否携带导盲犬的800字作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在广泛调查民意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但停驶的时间由上次的6时至21时调整为7时至20时,停驶的范围调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但不含五环路。停驶的车牌尾号也由上次一个月轮换一次改为每13周轮换一次。此次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车仍然继续封存30%,并再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每周少开一天车”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的监测显示,全市高峰路网速度比“无限行”期间提高14.7%。全天市区主干道流量下降4.1%,环路流量下降2.8%,车速提高3.4%,工作日五环内“122”拥堵接报警下降27.6%。交通拥堵指数从7.54“中度”,下降到5.15(4.89-5.26)“轻度”。工作日拥堵持续时间从7小时45分减少为2小时30分,特别是“严重拥堵”时间由1小时45分钟减为0,全市空气质量整体呈好转趋势。

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针对停驶时间、范围和轮换期限等问题,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最广大市民的原则,对目前实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停驶时间、停驶区域和尾号轮换期限上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在带头封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对社会车辆(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车辆车牌尾号将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首次高峰时段停驶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为配合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北京市交通部门本着方便出行,尽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要的原则,加快构建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继续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建设快速通勤系统,不断优化出行结构和提高整体承载能力,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提供便利。

在轨道交通方面,在2009年3月份实现地铁1号线、2号线最小发车间隔缩短15秒的基础上,轨道交通将不断挖潜既有线路的运输能力,深入开展5号线和10号线一期缩短发车间隔、提高运输能力的研究;地铁4号线在全线铺轨完成90%的基础上,已于3月底开始进行局部冷滑测试,为2009年高水平开通试运营做准备,4号线的开通将有效缓解中关村、西单等地区交通状况,使贯穿南北的轨道交通大动脉达到2条,运营里程增加到230公里,形成轨道交通网络化规模运营效应;同时,充分利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统一运营、调度、管理的优势,保证网络化运营管理安全、高效、均衡、有序运作,运用智能交通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出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市民出行。

在优化调整公交线网方面,交通部门不断完善快速公交1、2、3号线的相关设施,继续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减少重复线路,提高运输效率。增设安立路快速公交3号线支线至天通北苑,减少重复线路和减少重叠设站;到2009年底,新开、调整市域公交线路50条,延长线路运营时间50条,并优化、调整郊区道路客运线路30条;新增20公里公交专用道,使公交专用道达到278.5公里;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改善公交服务品质,增强吸引能力,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通勤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同时,北京市还将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补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广大市民特别是拥有机动车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打通断头路,完善过街设施,优化平交路口,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努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⑺ 北京地铁轨道督察有执法权么

北京地铁轨道督察是有执法权的。

根据法规,运营单位有权对“地铁逃票”行为进行制止,版但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015年开始,轨道执法大队对地铁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权限。但在实际操作上,仍有一定难度。

无论是地铁工作人员还是交通执法总队,都没有法律意义的滞留逃票人员的权利。只有警察拥有这种权利,但对于单纯的逃票行为,不论是在行政处罚法上或是刑法上,目前均无直接的条文对其予以处罚。

(7)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北京地铁轨道督察介绍如下:

只有在逃票人员在逃票行为之外还有附随行为时,才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甚至触犯刑法,比如持假证逃票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比如集体冲撞闸机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国外有些地方如果发现逃票行为,会将该行为记录到个人的征信系统内,对逃票人员的信用产生影响,逃票人员为此可能付出无法顺利贷款等代价,但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还未健全起来。

⑻ 地铁乘车规定有哪些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⑼ 为什么地铁上不能吃东西

“车厢内禁止饮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有多方面的考虑。”地铁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地铁空间相对封闭,车上饮食,食物的味道会影响到其他乘客;此外,如果有饮料泼洒到地面,可能导致乘客滑倒受伤;而掉落在地上的食物残渣,还可能招来蟑螂、老鼠,破坏地铁的线路和设施等。

1、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是车站内广播的提示,至于是否遵守,全看自己个人自制能力。车厢里面是没有工作人员的,想吃啥随便吃。

2、地铁不能吃东西关键是地铁上人多,真的很多地铁的拥挤程度不亚于公交,挤的连手都抬不起来。

3、地铁中客流量巨大,上车下车频道。要命的是地铁车厢内没有垃圾桶,没有收垃圾的乘务员,吃东西除了广播提示之外的确没人管,但是如果这么多人假设有一小部分人把垃圾扔在车厢内的话,那就可怕了。

(9)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各地对地铁进食的有关举措:

北京:

地铁禁食令遭遇“水土不服” 暂不全面推广。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新闻。

地铁饮食:

发言人贾鹏透露,暂不考虑在运营的8条地铁线上推广“禁食”。如果9月底开始运营的4号线“禁食”措施效果好,今后可能在其他8条地铁线上推广。

而就在200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来自市人大、市政协、市消保委、市道路运输协会、市律协、申通集团、市公安局轨交分局等15位听证会代表参加讨论,20位市民参加旁听,对包括地铁禁食等问题进行了听证。一时间,地铁禁食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有意思的是,在一家网站进行的关于是否支持地铁禁食的投票中,反对者竟然略高于支持者。有38.48%的人认为“不应该禁食。

上班族在地铁上吃早饭可节省时间”,37.87%的人认为“应该禁食。在车厢内吃东西影响乘车环境”,另有23.63%的人则认为“很难说,不应明令禁止,但要加强宣传,靠道德约束”。

2014年据网易等媒体报道,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虽然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地铁禁食”条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但经过人大城建环保委的专题视察调研,这些内容被再次列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并于今天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

北京地铁"禁食条例"再被删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所作的相关报告中并没有提及“禁止饮食”,也没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现。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铁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地铁禁食”条款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经历条款删除、又恢复后,如今再次被删。

北京地铁禁食规定正式实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地铁“禁食”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北京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上海:

未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写入《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2008年11月28日,南京地铁向乘客下“禁食令”后,一时间引起了沪上地铁族关注。上海地铁提倡不在车厢内吃刺激味浓的食品,还不会强制执行“禁食令”,运营方表示,文明乘车需要靠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地铁运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要做到完全“禁食”,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在车厢里哪些食品可吃,哪些食品属于不能吃?

如何认定其行为“污染”了地铁环境;如果买了食品饮料不吃行吗等等,这些都很难来界定的。此外,地铁运营方并没有执法权,所以只能以倡导为主,不能强制执行。“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还是需要广大乘客用道德来约束。”

2013年9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现了禁止在车厢饮食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上海有望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地铁车厢“禁食令”。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车厢内饮食”与吸烟、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为。违反者将“由轨交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地铁“禁食令”最终未被写入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却出现在2013年12月16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

南京:

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2008年11月26日 南京规定2009年起在地铁内饮食将被罚款。

2008年11月27日 南京地铁就“禁食”征询网民意见 称将慎重考虑。

2008年12月03日 南京地铁禁食新规遭网友质疑 称运营方无执法权。

2008年12月30日 南京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地铁是不准带饮料进入的,但矿泉水除外。工作人员表示,地铁客流量大时,乘客手中的饮料经常会撒到其他人身上和站台的地面上,这些痕迹都很难清洗,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容易发生纠纷。

西安:

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

2011年2月22日,西安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及携带自行车穿滑轮鞋。

2011年2月21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地铁办起草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相关立法程序。

此前,在征求市民意见时,人们曾围绕地铁内是否可以吃东西展开争论。有市民说,不同的食物散发出不同的气味,可能会影响狭小空间内的空气质量。也有市民提出,为什么不能设置一个吃东西区?

对于这个问题,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送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西安地铁二号线将于2011年9月通车,西安市力争在首条地铁通车前,完成立法,为西安地铁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地铁禁食令

⑽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拥有18条线527公里,是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铁系统。北京地铁工作日的日均客运量在1000万人次左右,峰值运量达到1220.8万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铁线路运营总里程达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介绍,北京地铁每公里的建设成本已达到11亿元。公交票制票价改革后,财政还需要对地铁运营补贴50%,对公交运营补贴70%。
近几年来,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成本大幅度提高,从2号线的平均1.5亿元/公里,到5号线的平均5亿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设的8号线、14号线的平均11亿元/公里。
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到2020年,本市的轨道交通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线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线路的优化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测算,至少还需要投入资金4000多亿元 。 2014年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此次还建议,将地铁车站、车卡内,禁止乞讨卖艺和派发广告也写入立法,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针对车卡内饮食、车站或车卡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于在车站、车卡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的规定是否入法,还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经过两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2015年5月1日起,导盲犬可以进入地铁,在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止饮食未入法,未来有望以《乘客守则》的形式进行规定。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到了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规定了将对在地铁里发小广告以及乞讨进行处罚。2015年5月1日起,针对逃票等违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组建专门的交通执法队进地铁巡查,并进行处罚。
使用废票、假票,或不接受检票,翻越闸门、围栏,违规进出车站付费区,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失效车票。
使用涂改、伪造或冒用免票证件的,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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