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涵洞施工工艺流程
2、施工工艺
2.1砌筑工艺
2.1.1开始砌筑前,对于石质基底或基础用水润湿,砌筑用片石也须用水湿润。
2.2.2砌体采用挤浆法分层、分段砌筑。分段位置设在沉降缝或伸缩缝处,两相邻段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0cm,分层水平砌缝应大致水平。各砌块的砌缝应相互错开,砌缝应饱满。
2.2.3各砌层应采用先砌外圈定位砌块,并与里层砌块交错连接在一体,一般采用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的砌筑方式,其中丁石伸入里层砌体不得低于40cm。定位砌缝应铺满砂浆,不得镶嵌小石块。镶面石断面方向必须丁顺搭配砌筑,丁顺长度界限为30cm,丁石与顺石搭配在1/3~1/2之间砌筑,在镶面石面严禁用小于15cm以下的片石塞缝。
2.2.4定位砌块砌完后,应先在圈内底部铺一层砂浆,其厚度应使石料在挤压安砌时能紧密连接,且砌缝砂浆密实、饱满。砌筑腹石时,石料间的砌缝应互相交错、咬搭,砂浆密实。石料不得无砂浆直接接触,也不得干填石料后铺灌砂浆;石料应大小搭配,较大的石料应以大面为底,较宽的砌筑缝可用小石块挤塞。挤浆时可用小锤敲打石料,将砌缝挤紧,不得留有空隙。
2.2.5砌筑高度过半后应计算剩余层数,搭配好用料,砌筑到顶后应控制好顶面标高。
2.2.6砌体表面砌缝采用凹缝,凹缝宽度统一设置成1.5cm,深1.0cm。勾缝前将砌缝内的干硬砂浆凿深2~3cm并用扫把清理干净,勾缝前用水湿润整个砌体面积,尤其是缝隙间更要湿润透。勾缝时采用特制的勾缝器进行,将勾缝水泥填满缝隙后,用勾缝器从一端紧压平抹,使勾成的缝平顺、光滑,满足宽度、深度要求,勾缝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砌体表面清理,做到勾缝无毛边,砌体表面无污染。强度不得低于砌体所用的砂浆强度。
2.2.7砌缝应控制在3cm左右, 砌体表面与三块相邻石料相切的内切圆直径不得大于7cm,两层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cm。
2.2钢筋工程
2.2.1钢筋加工
2.2.1.1钢筋在加工弯制前应调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表面的油渍、漆污、水泥浆和用锤击能剥落的浮皮、铁锈等均应清除干净。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折曲。
加工后的钢筋,表面不应有削弱钢筋截面的伤痕。
当利用冷拉法矫直钢筋时,钢筋的矫直伸长率为:I级钢筋不得大于2%;Ⅱ级、Ⅲ级 钢筋不得大于1%。
2.2.1.2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曲率半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光圆钢筋)或12倍(带肋钢筋)。
2.2.1.3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半圆形、直角形或斜弯钩);弯钩的弯曲内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2.1.4钢筋宜在常温状态下加工,不宜加热。弯制钢筋宜从中部开始,逐步弯向两端,弯钩应一次弯成。
2.2.2钢筋接头
2.2.2.1钢筋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热轧钢筋均采用双面焊缝搭接焊。
2.2.2.2焊缝高度应等于或大于0.3d(d为钢筋的直径),并不得小于4mm,焊缝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d,并不得小于8mm。进行搭接焊时,搭接长度应等于或大于钢筋直径的4倍(I级钢筋)或5倍(II级钢筋)。
2.2.2.3钢筋接头应设置在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布置。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不应小于10d。
2.2.3钢筋安装
2.2.3.1安装钢筋时,钢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多排钢筋之间,必要时可垫入短钢筋头或其他适当的钢垫,但短钢筋头或钢垫的端头不得伸入混凝土保护层内。
2.2.3.2当设计中未注明保护层厚度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从钢筋外侧到混凝土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30mm,亦不应大于50mm;对于厚度在300mm以内的结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箍筋或不计算应力的次要钢筋,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对于环境介质的分外侵蚀性的工程或大体积基础工程,保护层厚度宜增加。
在钢筋与模板之间可用水泥砂浆垫块支垫,其强度不应小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
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并不得横贯保护层的全部截面。
2.2.3.3绑扎和焊接的钢筋骨(网)架,在运输、安装和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有变形、开焊或松脱现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钢筋的交叉点处,应用直径0.7-2.0mm的铁丝,按逐点改变绕丝方向(8字形)交错扎结,或按双对角线(十字形)方式扎结。
除设计有要求外,钢筋骨架的箍筋,应与主筋垂直围紧;箍筋与主筋交叉点处应以铁丝绑扎;构件拐角处的交叉点应全部绑扎;中间平直部分的交叉点,可交错扎结。
根据安装需要可配以必要数量的架立钢筋。
2.2.3.4钢筋骨(网)架宜先行预制,并应有足够的刚度,必要时可补入辅助钢筋或在钢筋的某些交叉点处焊牢,但不得在主筋上起弧。
2.2.3.5安装钢筋骨(网)架时,应保证其在模型中的正确位置,不得倾斜、扭曲,也不得变更保护层的规定厚度。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安装钢筋骨(网)架时,不应妨碍浇筑工作正常进行,并不应造成施工接缝。
2.2.3.6钢筋骨(网)架经预制、安装就位后,应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妥加保护,不得在其上行走和递送材料。
2.3混凝土工程
2.3.1混凝土拌制
2.3.1.1混凝土必须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施工配合比拌制,砼中所用水泥、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等必须采用保障部或试验室提供的原材料,不可擅自使用未交底的材料。
2.3.1.2混凝土的拌制采用电子计量强制式搅拌机现场拌制,与拌和站集中拌和相结合,搅拌前各种原材料应根据施工配合比准确计量。
2.3.1.3混凝土搅拌时,自投料完成算起,搅拌时间:强制式搅拌机不得少于1.5分钟;自落式搅拌机不得少于2分钟。当掺用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1~2分钟。
2.3.2混凝土运输
2.3.2.1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及坍落度损失过多等现象。当运至浇筑地点发生离析现象时,应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但不得再次加水。
2.3.2.2用手推车运输混凝土时,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15%。
2.3.2.3混凝土在倒装、分配或倾注时,应采用滑槽、串筒或漏斗等金属器具。当采用木制器具时,应内衬铁皮。
2.3.3混凝土浇筑
2.3.3.1浇筑混凝土前以及浇筑过程中,应对模板、支架、钢筋骨架和预埋件等加以检查,确定固定合格后方可浇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3.3.2浇注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清除干净;当模板有缝隙和孔洞时,应予堵塞,不得漏浆。
2.3.3.3混凝土浇筑可以用吊车配合集料斗进行浇注,要控制好混凝土的下落高度,防止混凝土离析。若自由倾落高度不得大于2m,当大于2m时,应用滑槽、串筒、漏斗、溜管或振动溜管等器具浇筑。出料口混凝土堆积高度不宜超过1米。混凝土浇注时采用分层斜交法,通道箱涵的两侧墙身要同时浇注。
2.3.3.4采用机械振捣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插入式振捣器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以300mm为宜,梅花型布置。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宜为5~10cm。
机械振捣时,振捣棒与模板保持5—10cm的距离,严禁碰撞模板、钢筋和预埋部件。
振捣采用快插慢拔的方式,振捣器布置均匀,间距差异不要过大。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宜为20~40s,不宜过长,以混凝土不再沉落,不出现气泡,表面呈现浮浆为度。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宜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
2.3.3.5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当因故间歇时,间歇时间宜缩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超出规定时间时设置施工缝。
2.3.3.6当混凝土表面出现析水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扰动已浇筑的混凝土。
2.3.3.7浇注涵身混凝土时,在顶板上要苫盖彩条布,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掉到顶板模板上,不慎掉落的,要及时清除。避免浇注顶板时出现表面粗糙,影响外观质量。
2.3.4混凝土养护
2.3.4.1混凝土浇筑后,12h内即应覆盖和洒水,直至规定的养护时间。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养护措施,并不得对混凝土洒水养护。
2.3.4.2混凝土养护时间根据水泥的种类及外部相对湿度现场施工时确定。
2.3.4.3当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时,应将刚浇完的混凝土表面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塑料布内应具有凝结水,并应经常检查。
2.3.4.4当新浇筑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1.2Mpa以前,不得在其表面行走或架设上层结构用的支撑和模板等设施。
2.3.5预制混凝土构件
2.3.5.1制作预制构件的基础应平整坚实,并应有防、排水设施。
2.3.5.2构件预制完毕后,应在每个构件上写明编号和制作日期,以便于养护和吊装。
2.3.5.3预制构件起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件起吊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的75%,且吊点位置及吊环的配置均应通过计算确定。
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宜小于45°。起吊过程中应轻起轻落,专人指挥,不得发生碰撞。
2.4模板
2.4.1大孔径涵洞的外露部分必须采用大块钢模板。通道涵模板长度不小于3米,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涵洞模板长度不小于2米,宽度不小于0.5米。
2.4.2模板安装时,连接处用密封条密封,防止漏浆。
2.4.3用机油作为脱模剂时,必须用新机油。模板安装过程中,每天在涵洞周围撒水,安装好后用塑料布或彩条布苫盖,防止灰尘进入,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浇注混凝土时,苫布边注边撤除。
2.4.4箱涵内模拆除要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准强度的75%时才能拆除。外模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时可以拆除。盖板涵基础和涵身模板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准强度的75%才能拆除。
2.4.5模板周转变形后,要及时进行修整。对变形较大、不能修复的,不得使用。
❷ 求问,铁路箱涵涵洞的施工方案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项目: 框架桥、涵接长
甲方 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方 中铁三局胶济电化指挥部
工程概况 作业地点 施工地点: 潍坊东—潍坊:K161+015.2 1-4.0米框架;K161+660.8 1-4.0米 框架;K163+071.8 1-4.0米框架;K169+228.2 1-4.0米框架; K170+476.8 1-3.0米框架
作业时间 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作业内容 挖孔桩、架便梁、顶进施工;拆除人行道、涵翼墙
影响范围 涵洞中心里程两端各50m
施工责任地段:涵洞中心两侧各50米的线路维修安全由乙方负责。
施工期限: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安全防范内容、措施
1、乙方开工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接通知后安排线桥安全监控员及监控负责人到现场进行监控施工。由乙方技术人员对监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进行技术交底严禁开工。
2、甲方监控人员应积极配合乙方施工,进行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行车安全。当监控人员不到位时,不得施工。
3、施工中,双方均应配备安全监控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控检查,避免操作不当和大意造成行车事故。安全监控人员应配戴“安全监控员”标志牌。
4、乙方在施工中,应确保铁路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因乙方造成铁路桥梁、线路涵渠设备损坏、道床污染、路基坍塌沉陷等均由乙方负责恢复完好,并承担全部费用。
5、施工开始应派专人监护既有桥梁、墩台、路基的稳定,如遇危及行车安全安全情况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以确保行车安全。
6、开通路线时,应逐级提速,开通前甲乙双方应按“安规”规定的开通条件、标准,认真检查桥梁及线路设备是否达到开通条件。若发现问题及时由乙方整修,若达不到开通和提速条件,不得开通线路或提速,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后的最短时间内整修达标。
结合部安全:
结合部施工时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指挥,严格按照“桥隧大维修规及线路维规”要求办理,避免两不管等推诿扯皮的发生,确保结合部的安全。涵洞中心两侧各50米的线路维修安全由乙方负责。
发生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
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一)、监控内容:
1、施工准备期间乙方不得有超前准备。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3、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安规”设置防护,施工作业必须按“安规”第二章“行车安全”办理。施工中不得影响本线与邻线安全
4、汛期施工必须按照确保既有线安全防洪措施进行施工,必须备有防洪料具和措施。
5、拆除翼墙、拆除护墙,开挖路基必须采取打桩,支撑等确保路基、线路稳定的防护措施,并对既有线进行加固。
6、基坑开挖后,防止原基础滑移、下沉、严禁水浸基坑。
7、涵顶填土必须符合设计,密度符合质量标准。
8、施工期间,人员必须及时下道避车、料具不得侵限。
9、甲方配合人员要熟悉协议书内容。
(二)、监控的权力
1、甲方有权制止纠正乙方违反行车安全的施工,乙方必须服从,乙方若不服从,甲方立即向乙方发放停工通知书。停工后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若在发放停工通知书后,乙方仍不停止违章行为,甲方立即向车站登记封锁路线路,并向分局报告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安全监督配合费:
根据铁路总发(2004)93号文精神,乙方需支付给甲方工务安全监督配合费。
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职责
1、确保行车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分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双方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由乙方项目经理袁宝才任组长,甲方分管领导石红军任副组长。乙方孙永民、张锋和甲方刘洪武、张庆慧任组员。协调小组负责全过程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5、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6、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雨中雨后双方须派员24小时监护。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甲方应及时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
3、甲方应切实履行行车安全监督职责对乙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隐患时,要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
4、甲方应熟悉管内行车设备情况,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积极协助乙方对既有设备进行检查,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设备准确位置时应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
5、对达到验收开工通标准的工程,甲方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应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2、施工中当甲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停工时,乙方必须立即落实确保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施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3、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批准施工设计文件、《桥涵施规》、《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等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不是要责任。
4、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组织施工,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
5、凡影响营业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等。
6、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在甲方人员到达现场把关后,方可动土开挖。
7、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乙方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乙方在无缝线地段施工必须在应力放散后方可施工,并必须按规定锁定轨温作业条件进行作业。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施工按照“安规”“技规”等有关规章、规范、制度办法组织施工,确保存工程质量和行车、人身安全。汛期必须有防洪措施和备有料具方可施工,无缝线路地段必须有测温、防涨措施,有抢险方案和抢险料具。
2、乙方施工期间,应按批准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和甲方配合人员书面进行技术交底,建立各级领导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并派驻地工地安全监控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需要慢行、封锁线路的施工,乙方应予要点前四天将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查。报公务分处批准方可要点。
补充条件
1、自施工之日起,施工地点及两端前后各50米线路、路基、桥涵、设备管理、行车安全、防洪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完工验收合格交接止。
2、监控配合时间、义务和权力:
时间按计划施工时间办理,如乙方施工在监控配合时间内不能完工,双方应在配合件名表上签认竣工日期,酌情增加配合费用。
3、电化工程改建新建立交桥应按济局局长令(第3号)要求设置限界防护架(限界防护架方案报青铁分局审批)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3、因未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安全职责,造成行车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调查,依照调查结果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应责任。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方:中铁三局胶济电化指挥部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甲方:调度 乙方:调度
配合办: 工程部:
2004年8月 日 2004年8月13日
青岛分局审批意见:
甲方监控责任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❸ 涵洞盖板施工工艺流程是什么
测量放线
挖基坑
否
检查基底标高
是
基底夯实
基础砌筑
涵身砌筑
洞底抹面
搭现浇支架
安装盖板模板
盖板钢筋绑扎
检查模板、钢筋
盖板砼浇筑
端墙、翼墙砌筑
洞口、河床铺砌
沉降缝、防水层处理
分层回填夯实
❹ 涵洞砼浇筑施工工艺、流程及规范
清理场地→
基坑开挖
→
测量放样
→
基底整平→
测量基坑标高
→地基承载力检验
→
浇注基座砼
→
安装圆管
→
圆管运输
→
砼拌和
→砼运输→
浇筑管壁外侧砼
→
监理检验
→
嵌缝
→
洞口铺砌
→
台背回填→
验收分层压实
→
监理检验台背涵顶
填土
❺ 涵洞施工工艺流程图
涵洞施工工艺流程图,如图所示:
涵洞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为了使公路顺利通过水渠不妨碍交通,设于路基下修筑于路面以下的排水孔道(过水通道),通过这种结构可以让水从公路的下面流过。用于跨越天然沟谷洼地排泄洪水,或横跨大小道路作为人、畜和车辆的立交通道,或农田灌溉作为水渠。
涵洞主要由洞身、基础、端和翼墙等。涵洞是根据连通器的原理,常用砖、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筑成。一般孔径较小,形状有管形、箱形及拱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