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列车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与操作有些什么要求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② 铁路针对收缴烟火的班组管理刨析发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 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③ 消防规划的消防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瞭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塔、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3)城市、城镇、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他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④ 今晚急需公司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我们是铁路单位的乙方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我公司是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济南市有关消防规定而制定,严格执行:“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
3.职责:
消防工作要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总经理为消防安全小组组长,生产部经理为副组长,财务部经理、各车间主任、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为消防安全小组委员。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生产经营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工作程序
4.1 消防安全组组长和消防安全委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各车间的设备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4.2 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员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4.3 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课,新员工入厂一律先培训上岗,以免违规作业,发生事故。由消防安全小组组织消防小分队,熟练掌握消防规则,消防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组织演习,提高员工的消防观念,锻炼员工的消防技能。
4.4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4.5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4.6 车间内严禁吸烟,点火,吸烟可到吸烟室或其余指定地点,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4.7 安全使用各种易燃物品,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
4.8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4.9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4.10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着火地点。
4.11 各车间分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组不定期抽查车间消防安全设施。
4.12 把消防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每月对班组、机台、车间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厂、车间、班组、机台要形成一张严密的安全防火网络,哪个部门和环节出现问题将严厉追究。
4.13 每个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对该季度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表现较好的部门给予奖励。
4.14 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和《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监督和指导企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厂长、经理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全面负责本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人,负责本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企业的保卫组织和保卫干部,具体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二)加强企业保卫组织的建设,提高保卫干部和护厂守卫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维护企业安全。 (三)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加强对现金、票证、物资、设备、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菌种、病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完善治安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技术预防装置。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七)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处理。 (八)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企业进行保卫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卫队伍业务素质,为企业内部治安防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对阻碍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的,企业保卫组织和护厂守卫人员有权制止,直至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厂长、经理或企业保卫组织的报告,应及时查处;接到紧急报警的,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的,企业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公安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认真落实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公安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的企业,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解决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厂长、经理和主管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厂长、经理和主管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违反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处罚裁决书》。受处罚的企业或个人,应自接到《违反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纳罚款。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乡镇企业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⑤ 铁路散装快运奖励管理办法
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保证铁路行包快运专列(以下简称行包专列)安全、有序、高效开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包专列是指按照旅客列车运输方式组织,使用专用货车编组,利用行包基地和客、货运站场、设备、整列装载包裹等小件货物的列车。
第三条 行包专列分为跨铁路局和局管内的行包专列。
第四条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快运)负责所属行包专列的日常经营、业务及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铁快运和铁路局要高度重视行包专列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开行行包专列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稳定、可靠的货源,运量可达整列开行;
2.固定开行日期、运行时刻和作业站;
3.固定编组数量,始发和沿途甩挂作业后列车编组不少于18辆;最大编组数量、牵引重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数量的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5.各作业站、货场、行包基地满足行包专列作业和安全要求;
6.车辆整备基地及列检所满足车辆整备及技检作业要求。
第七条 中铁快运提出行包专列开行建议方案,内容包括:
1.行包专列发到站、编组内容、计划开行日期和运行时刻;
2.各作业站场和行包基地的基本情况;
3.车辆自重、载重、容积和构造速度等技术指标;
4.沿途甩挂车及装卸作业方案;
5.各装卸作业场所和装卸作业所在车站的货运安全检测和计量设备情况;
6.运输市场分析,包括吸引区域、货源情况、预计运量和开行效益等;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包专列开行建议方案,跨局的,由中铁快运商相关铁路局后报铁道部批准;铁路局管内的,由中铁快运商铁路局确定。
第九条 铁路局和中铁快运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行行包专列。铁路局要积极支持中铁快运做好行包专列的开行工作,并为行包专列的安全管理、运输组织、货运组织、装卸车作业和设备检修等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变更行包专列开行方案须说明变更内容理由。跨局的,由中铁快运商相关铁路局后报铁道部批准;铁路局管内的,由中铁快运商铁路局确定。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设备故障、货物装载等原因需临时甩挂车辆或停运的,跨局的,由相关铁路局向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请示;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因货源组织、市场变化、商务问题等原因需甩挂车辆或停运的,跨局的,由中铁快运向铁道部运输局运营部请示;铁路局管内的,由中铁快运商铁路局确定。
第十二条 遇春运、重点运输和自然灾害等情况,铁道部可决定暂停开行行包专列,铁路局可决定暂停开行铁路局管内行包专列。
第十三条 行包专列应以点到点直达运输为主,尽量减少途中甩挂作业。
第十四条 行包专列的装卸车作业应优先安排在行包基地,行包基地应符合相关规定。行包基地能力不足时,安排在其他场所。中铁快运应加强行包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行包基地和行包专列应统一业务标识、统一作业标准、统一作业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行包专列运输的货物必须适宜装入棚车,品名、包装、重量,外形尺寸和理化性质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单件重量不得超过500kg,以托盘形式包装的饮料,药品、化妆品,显象管等集装化货物的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0kg;不得装载危险品、理化性明以及国家和铁道部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第十七条 行包专列装载不得超过车辆标记载重或铁道部规定的重量,严禁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堵塞车门,货物距车门不得少于100mm。
P65型货车的货物装载重量不得超过40吨。
第十八条 行包专列的装卸车作业组织由中铁快运负责。中铁快运应按规定组织装卸车,履行监装卸职责,进行货物安全检查,制定安全、合理的装车方案,保证货物装载符合安全规定,保证货物及装卸车安全;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装卸作业效率。
第十九条 行包专列装车前,监装单位要向承租人收取“物品清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保留180日。
第二十条 行包专列实行包租经营时,承租人应遵守铁路规定,服从铁路管理。中铁快运应与承租人签订包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委托铁路部门装卸车的,应签订委托装卸车协议,支付装卸费用。承租人自装卸的,应按铁路规定进行装卸车作业,服从铁路监装卸工作人员的指挥;铁路部门应为其装卸车作业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铁快运可在行包专列货物装卸车作业站设营业部,负责承运制票、监装卸等业务管理工作。营业部所需的办公场所,由中铁快运与铁路局协议解决,人员使用按《关于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铁劳卫函[2005]81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包专列相关服务费用,由铁道部按照规定的项目(含行包专列作业场所使用)和标准向铁路局统一清算,铁路局不得向中铁快运另行收费。
铁路局、中铁快运不得违规收取费用,违者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行包专列运费由中铁快运使用包裹票核收。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二十五条 行包专列牵引重量和最高运行速度根据机车、车辆和线路等技术条件确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各级调度部门应加强行包专列运行组织,指定专人掌握行包专列运行状况,坚持按图行车。遇列车晚点、会让等运行调整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车站接发列车时,行包专列按货物列车办理。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按行包专列正晚点等情况考核铁路局,铁路局应制定正晚点得等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行包专列运行正点。
第二十八条 中铁快运调度部门应设专人掌握行包专列运输组织情况,铁路局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及时向中铁快运反馈有关运行信息。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应按行包专列开行方案做好各项工作,合理确定机车担当、车辆整备检修、车辆甩挂和调车作业等方案,及时安排取送车底,保证车底检修、整备和装卸作业时间。
始发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到站、辆数及编组顺序组织行包专列,沿途作业站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和数量加挂或甩下车辆。
第三十条 行波专列在事发和中到站技术作业时间有关规定办理。在途中作业站,无调技检作业15分钟,有调技检作业25分钟,换挂机车15分钟,机车乘务员换班10分钟,在同一车站进行两项及以上作业时,以最长的作业时间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行包专列原则上不准途中保留、合并运行。遇特殊情况需途中保留或合并运行时,须经铁道部调度部门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封锁开通后,首列允许放行行包专列。
第三十三条 行包专列中不得编挂非行包专列专用的车辆。趋需编挂时,跨局行包专列须报铁道部批准,铁路局管内行包专列由铁路局商中铁快运确定;编挂车辆必须符合行包专列专用车辆的技术条件要求。
第三十四条 行包专列车辆采用固定配属管理,调整车辆配属管理需经铁道部批准。中铁快运及配属管理段要加强车辆动态管理,遵守铁路车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包专列安全。
第三十五条 行包专列车辆的运用执行《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行包专列车辆为专用车辆,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未经车辆部门技术检查、技术状况不良及定检过期车辆不得编入行包专列。
第三十六条 行包专列始发装车前或终到的车辆必须在专用整备线进行整备作业,整备时间不少于4小时,整备质量要符合《铁路行包快运货车车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行包专列车辆发生故障,要及时抢修,尽量实行不摘车修;甩下的车辆处理完毕,原则上原列编挂,不能原列编挂的,须编挂原方向、同车次列车。
第三十八条 各铁路局发现失散的行包专列车辆时,重车要及时挂运到站,空车挂运到车辆配属管理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铁快运应制订行包专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职工培训,实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承租人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规范行为,依法经营;爱护车辆,装卸时不得损坏车辆;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确保行包专列运输安全。
第四十条 中铁快运要强化货物安全检查工作,配齐货物安全检查和安全计量检测设施设备,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并保留90日。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的,要对货物随机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一条 中铁快运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相关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追究等。
第四十二条 行包专列由承租人自装卸时,中铁快运应与其签订装卸车安全协议,并不低于“三车一人”的标准配足监装卸人员。监装卸人员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货物检查,严格按装车方案组织装车,对装卸车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填记监装卸工作登记簿,按车次装订成册,保留90日。
第四十三条 发站发现车辆偏载或超载,应通知监装人员责成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全换装或减载;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全的,车站可先甩车后请令,并书面通知监装单位。
第四十四条 行包专列运行途中因车辆超载、偏载、偏重等货物装载原因需要甩车时,甩车的车站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中铁快运和发、到站,并会同中铁快运人员进行换装整理。换装整理费用由中铁快运承担。
第四十五条 中铁快运和铁路局要按照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行包专列装载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行包专列运输过程中发现禁运品、危险品时,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中铁快运和铁路局应立即报告铁道部,情节严重或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甩车,并可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行包专列作业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由公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对属地行包专列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中铁快运组织整改,必要时报告铁道部。
第四十九条 行包专列发生行车事故时,定性为货物列车事故,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需中铁快运参加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局要及时通知中铁快运,中铁快运应派员参加。
第五十条 行包专列发生货物事故时,由中铁快运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监装单位将包裹票运输报单联和物品清单装入货运票据封套(《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格式二),交装车站传递至列车发站。货运票据封套的货物实际重量须与包裹票一致,运单号码填记包裹票号码,货物品名填记“包裹”,收货人填记承租单位名称,记事栏填记“车次/日期”。
第五十二条 行包专列发站根据货运票据封套填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含运统1乙,以下简称运统1,下同)。其中载重栏填写车辆货物实际重量,监装单位未提供实际重量时填记车辆标记载重。
第五十三条 沿途甩挂车站必须规定重新编制本站的“运统1”。
第五十四条 始发、终到、甩挂站和分界站要做好确报的填制、发送、接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货运票据封套及列车编组顺序表由车站交机车乘务员传递,更换机车时由机车乘务员交车站助理值班员,再由车站助理值班员交接续机车乘务员。
第五十六条 中铁快运应指定专人负责行包专列的统计工作,运量及收入情况按月报铁道部运输局。中铁快运应将行包专列精密统计有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及格式提供给铁路局统计部门。十八点统计数据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五十七条 中铁快运应建立健全满足行包专列作业、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准确和传输通道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中铁快运和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六十条 前发文电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前发《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7号)、《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53号)同时废止。
作者:中国铁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