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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鐵運營乘客守則

發布時間:2022-01-04 08:07:05

❶ 請問,南京地鐵或者公交能帶狗狗嗎

不能,南京軌道交通車站和列車內,明確禁止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嚴禁攜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等物品或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而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列車擁擠時,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乘坐自動扶梯時右立左行,乘坐無障礙電梯時先出後進、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



(1)南京地鐵運營乘客守則擴展閱讀

《南京市公共汽車乘客守則》中明確,乘車時禁止吸煙、隨意吐痰與拋撒垃圾,不得飲食、編織,而且嚴禁攜帶折疊自行車;未封閉盛放的鮮活物品;有異味物品等上車。

乘客應主動按規定的票價刷卡、投幣或購票;無人售票車不設找兌,乘客應自備零錢或使用電子乘車卡。持免費或優惠乘車證(卡)乘車的乘客,應主動出示或刷卡,嚴禁偽造或冒用。

車輛刷卡設備在行駛過程中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乘客出示乘車卡可免費乘車。每位成年人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❷ 地鐵可以帶折疊車嗎

地鐵不可以帶折疊車,折疊車會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2)南京地鐵運營乘客守則擴展閱讀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對乘客安全乘車行為作出規范。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服從運營單位管理,維護運營安全秩序,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

運營單位對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乘客,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

第四十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基礎知識,熟悉安全檢查規章制度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安全檢查技能,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第四十一條 禁止攜帶槍支彈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由公安機關制定並公告。

❸ 南京地鐵注意事項

非地鐵工作/
坐地鐵不要搶上搶下,滴聲響了就不要上下車了/
現在自動買票機買票(先投錢10元紙幣或1元硬幣)
南京地鐵是一個藍色的小圓幣
進站刷一下,出站投進閘機口

辦公交卡一般去人工櫃台。

❹ 乘坐南京地鐵要注意些什麼

對於大多數人,簡單地說就是持有效票進站,無不文明行為,不攜帶危險品進站。詳細的要參閱《南京地鐵乘客乘坐須知》:
一、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與秩序,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依據《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制定本乘客守則(以下簡稱守則)。
二、凡進入軌道交通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守冊。
三、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客。越站乘車的,出站時應補繳超過部分票款。超時乘車的,出站時按全程最高票價補繳票款。無票持無效車票乘車時,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全程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全程票價4倍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乘客,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五、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
六、按照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離休幹部、革命傷殘軍人及盲人可免費乘坐軌道交通線路,持有並使用有效的南京「金陵通」學生卡(一卡通學生卡)的中小學生享受5折票價的優惠,上述人員應在購票、乘車或運營單位有關人員要求時出示有效證件。
七、赤腳、赤膊、油污一褲者、醉酒肇事者、烈性病傳染者、精神病患者及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上車。
八、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和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進站乘車。
九、乘客進入地鐵車站和乘坐列車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果皮、紙屑及雜物;
(二)攜帶貓、狗等動物和危及運營的飛行動物;
(三)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
(四)擅自設攤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討乞、賣藝、躺卧;
(六)在車站出入口或付費區內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十、乘客應當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乘客須在安全線內按序侯車,文明乘車,自覺維護站內和列車秩序。主動讓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車,並為其讓座。
十二、乘客上下車時,應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當列車關門的提示警鈴鳴響時,應停止上下車;乘車時應遠離車門,不得用手拉開車門。
十三、列車到達終點站或因列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乘客應服從指揮全部下車,不得擅自乘車傳線或進入庫線,以免發生意外。
十四、車站或列車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冷靜,在工作人員的指揮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十五、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或建議,可向各車站值班站長或通過服務熱線提供。
十六、乘客違反《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的,按照該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本守則與該辦法發生沖突的,以該辦法為准。
十七、本守則由南京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❺ 南京地鐵吃東西被罰款是怎麼回事

南京地鐵車廂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吃東西。

《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將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原來的條例,在車站、站台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乘客被禁止的行為有6條,修訂後的條例變更為11條。

禁止行為:在列車車廂內飲食;使用燃油、燃氣類以及體積或者重量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輪椅車等代步車;攜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對於此前市民熱議的「禁食令」,此次條例明確了僅在列車車廂內禁食,對於因身體健康原因需要飲食的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進入車廂前或離開車廂後解決,也就是說乘客可以在地鐵站站廳和站台上吃東西。

(5)南京地鐵運營乘客守則擴展閱讀

新增加的5條地鐵禁令

1、在列車車廂內飲食。

2、使用燃油、燃氣類以及體積或者重量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輪椅車等代步車。

3、攜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4、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

5、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原來就規定現在仍執行的6條禁令

1、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派發印刷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2、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3、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

4、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5、乞討、賣藝、躺卧、撿拾廢舊物品。

6、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

❻ 南京地鐵運行對外服務承諾及行業規范是什麼

南京地鐵運行對外服務承諾及行業規范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主變電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和報警、機電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或者站台門、旅客信息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軌道交通沿線區縣人民政府配合實施軌道交通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范圍內的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和保養、運營秩序保障和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維護以及安全應急處置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鼓勵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和配合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不得阻礙軌道交通工程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以及與詳細規劃相銜接的各專項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鐵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 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和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按照軌道交通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級批准。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審批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連接的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時,應當提出有關預留與軌道交通相連接的必要空間規劃設計要求。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與軌道交通建設有關的土地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的用地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代征范圍。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利用軌道交通設施進行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
資源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和同步規劃公共交通樞紐、商業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定。
第十四條 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政公用、交通、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必須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間時,其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物業結合建設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給其利益造成損失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和跟蹤監測,並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施工對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成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組織工程初步驗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資料。
第三章保護區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保障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成後的安全運營。
控制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前款范圍內設立特別保護區,具體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邊界標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依法設置的邊界標志,任何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規劃、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控制保護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江、過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不需行政許可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會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施工過程應當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施工方案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 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監控。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採取防範措施;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要求作業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服從和配合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相沖突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使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安全運行的狀態。
電力、供水和通信等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和通信需要,並協助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范。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服務承諾應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應當保護乘客隱私。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標准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保持客運電梯、空調等設施正常運轉。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保證空氣質量和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車站和列車車廂內配置滅火、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公用電話、廢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整潔。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和換乘指示。
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等有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調。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行中發生故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愛護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承諾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目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軌道內投擲物品;
(六)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
(五)攜帶自行車(不含已經折疊的折疊自行車)進站乘車;
(六)攜帶充氣氣球、畜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站台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
(二)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印刷品;
(五)乞討、賣藝、躺卧;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周圍堆放雜物、擺設攤點、亂停車輛、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禁止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一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乘客。
在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並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但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告知相關單位、公眾和乘客,並組織疏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
事故處理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維持現場秩序,盡快恢復正常運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未採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換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對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五)未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相關公共衛生管理措施,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污染防治相關措施減少雜訊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施工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制定、實施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拒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作業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損害軌道交通設施、擾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影響行車安全和運營秩序,妨礙乘客通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規劃、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頒布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

❼ 求教:南京地鐵乘車規則

1.一個站買了票能不能去其他站上車?比如說中華門站買票,到新街口站去乘
這個應回該不可以,因為答你在哪一站買了票,票里就有起點站的信息,方便在另一站出站時計算你所乘坐的站的數目。
但是也不排除售出的票按價格區分,無論哪一站都可使用,只是從你進站的那個站開始計算。
沒有實際嘗試過,但是認為前一種可能性更大。

2.能不能早上買票下午上車?
完全可以,但是如果不是特別趕時間或者售票不用排很長隊的話沒有必要,而且像硬幣一樣的票比較容易掉。

3.兩個小時的規定,是從買票開始計時還是刷票開始計時?
是從刷票開始計算。

❽ 為什麼地鐵上不能吃東西

「車廂內禁止飲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有多方面的考慮。」地鐵公司相關人士表示,地鐵空間相對封閉,車上飲食,食物的味道會影響到其他乘客;此外,如果有飲料潑灑到地面,可能導致乘客滑倒受傷;而掉落在地上的食物殘渣,還可能招來蟑螂、老鼠,破壞地鐵的線路和設施等。

1、地鐵車廂內禁止飲食是車站內廣播的提示,至於是否遵守,全看自己個人自製能力。車廂裡面是沒有工作人員的,想吃啥隨便吃。

2、地鐵不能吃東西關鍵是地鐵上人多,真的很多地鐵的擁擠程度不亞於公交,擠的連手都抬不起來。

3、地鐵中客流量巨大,上車下車頻道。要命的是地鐵車廂內沒有垃圾桶,沒有收垃圾的乘務員,吃東西除了廣播提示之外的確沒人管,但是如果這么多人假設有一小部分人把垃圾扔在車廂內的話,那就可怕了。

(8)南京地鐵運營乘客守則擴展閱讀:

各地對地鐵進食的有關舉措:

北京:

地鐵禁食令遭遇「水土不服」 暫不全面推廣。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新聞。

地鐵飲食:

發言人賈鵬透露,暫不考慮在運營的8條地鐵線上推廣「禁食」。如果9月底開始運營的4號線「禁食」措施效果好,今後可能在其他8條地鐵線上推廣。

而就在200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就《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草案)》舉行了立法聽證會。

來自市人大、市政協、市消保委、市道路運輸協會、市律協、申通集團、市公安局軌交分局等15位聽證會代表參加討論,20位市民參加旁聽,對包括地鐵禁食等問題進行了聽證。一時間,地鐵禁食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有意思的是,在一家網站進行的關於是否支持地鐵禁食的投票中,反對者竟然略高於支持者。有38.48%的人認為「不應該禁食。

上班族在地鐵上吃早飯可節省時間」,37.87%的人認為「應該禁食。在車廂內吃東西影響乘車環境」,另有23.63%的人則認為「很難說,不應明令禁止,但要加強宣傳,靠道德約束」。

2014年據網易等媒體報道,5月22日舉行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雖然草案中並沒有出現「地鐵禁食」條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應在草案中增加三項條款: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

但經過人大城建環保委的專題視察調研,這些內容被再次列入《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並於今天接受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

北京地鐵"禁食條例"再被刪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所作的相關報告中並沒有提及「禁止飲食」,也沒有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現。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地鐵禁食」可在乘客守則里作出規定,而不作為硬性規定。

地鐵禁食」條款在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經歷條款刪除、又恢復後,如今再次被刪。

北京地鐵禁食規定正式實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地鐵「禁食」規定即日起正式實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

上海:

未入《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最終寫入《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2008年11月28日,南京地鐵向乘客下「禁食令」後,一時間引起了滬上地鐵族關注。上海地鐵提倡不在車廂內吃刺激味濃的食品,還不會強制執行「禁食令」,運營方表示,文明乘車需要靠廣大乘客自覺遵守。

地鐵運營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事實上,要做到完全「禁食」,根本不具備可操作性。在車廂里哪些食品可吃,哪些食品屬於不能吃?

如何認定其行為「污染」了地鐵環境;如果買了食品飲料不吃行嗎等等,這些都很難來界定的。此外,地鐵運營方並沒有執法權,所以只能以倡導為主,不能強制執行。「創造良好的乘車環境,還是需要廣大乘客用道德來約束。」

2013年9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現了禁止在車廂飲食的規定。

這也意味著上海有望首次通過立法明確地鐵車廂「禁食令」。按照修訂草案修改稿,「車廂內飲食」與吸煙、隨地吐痰、便溺等行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為。違反者將「由軌交企業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上海地鐵「禁食令」最終未被寫入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卻出現在2013年12月16起公開徵求意見的新版《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

南京:

取消地鐵「禁食令」條款:

2008年11月26日 南京規定2009年起在地鐵內飲食將被罰款。

2008年11月27日 南京地鐵就「禁食」征詢網民意見 稱將慎重考慮。

2008年12月03日 南京地鐵禁食新規遭網友質疑 稱運營方無執法權。

2008年12月30日 南京取消地鐵「禁食令」條款。

南京地鐵運營分公司的相關人士表示,地鐵是不準帶飲料進入的,但礦泉水除外。工作人員表示,地鐵客流量大時,乘客手中的飲料經常會撒到其他人身上和站台的地面上,這些痕跡都很難清洗,不僅影響美觀,而且容易發生糾紛。

西安:

乘地鐵嚴禁車廂內飲食。

2011年2月22日,西安乘地鐵嚴禁車廂內飲食及攜帶自行車穿滑輪鞋。

2011年2月21日,西安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由市法制辦會同市地鐵辦起草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進入相關立法程序。

此前,在徵求市民意見時,人們曾圍繞地鐵內是否可以吃東西展開爭論。有市民說,不同的食物散發出不同的氣味,可能會影響狹小空間內的空氣質量。也有市民提出,為什麼不能設置一個吃東西區?

對於這個問題,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下列行為:在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在車廂內飲食;……

《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送交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頒布實施。西安地鐵二號線將於2011年9月通車,西安市力爭在首條地鐵通車前,完成立法,為西安地鐵安全運營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地鐵禁食令

❾ 乘坐地鐵須知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與秩序,培養乘客文明素質,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為廣大乘客服務,依據《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特製定以下乘客守則,望廣大乘客自覺遵守。

第一條 乘客應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出站時應補繳超過部分票款;超時乘車的,出站時按全程票價補繳票款;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時,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客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免費乘坐軌道交通的人員或優惠乘坐軌道交通的中小學生,應在進出站時或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要求時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攜帶折疊自行車進站時必須將車折疊後方可進入。乘客因攜帶物件造成列車設備損壞或他人傷害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和患有烈性傳染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禁止在地鐵車站內和列車上實施乞討、賣藝、拾荒等行為。精神病患者、弱智、行動不便者須在健康成人的看護下乘坐軌道交通列車。

第六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和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乘客攜帶充氣氣球、貓、狗等寵物及禽畜進站乘車。

第七條 乘客進入地鐵車站和乘坐列車時,不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不得擅自進入地鐵軌道區域,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不得在軌道交通設施內或列車上吸煙、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吐口香糖、大聲喧嘩和隨意塗寫、刻畫、張貼,自覺維護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的安全和環境衛生。

第八條 乘客應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及其它有關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乘客須在安全線內按序候車;上下車時,應留意開關車門及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當列車關門的提示警鈴鳴響時,應停止上下車;進入地鐵站和乘車時,不得隨意按動緊急按鈕。

第十條 乘客要自覺維護地鐵站內和列車內秩序,乘坐電扶梯時,宜右立左行,上下列車時,應先下後上;主動讓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車,並為其讓座。

第十一條 列車到達終點站或因列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乘客應服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全部下車,以免發生意外。車站或列車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冷靜,在工作人員的指揮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二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的內容,違反者按《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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