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武漢大媽地鐵上搶座腳踹小伙,是老人變壞了還是壞人變老了
構建和諧美麗的新中國,是我們所有人的願望,我國用幾十年時間讓人們不再忍冬挨餓,知道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百廢待興,很多人都是被餓壞的,現在大多數人都不會為簡單的衣食住行感到擔憂,而構建和諧美麗的環境需要人們提高素質,顯然在這方面還是有很大欠缺的,就比如武漢大媽地鐵上搶座腳踹小伙,是老人變壞了還是壞人變老了?壞人不分老少,它分布在各個年齡階段,主要和自己的教養有關,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壞人。
生活處處都存在著危機,就算大媽用腳踹小夥子,只要不受到生命危險,就讓工作人員來解決。
㈡ 武漢少年高空墜落砸中過路老人,這件事最終結果如何
不是少年,是一位飽經病痛折磨的老人在絕望中結束生命,從高空中墜落,恰巧砸中了路過的老人。目前從高空中墜落的老人已經與世長辭,而意外被砸中的老人還在搶救之中,不知道能否醒來。
生活五味雜陳,一定會經歷歡聲笑語,也一定會經歷道路坎坷,心態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夠變得強大。有的時候遇到困難,換一種思考方式,或許就不會覺得生活那麼難了。
多給身邊的人一些關愛,對給自己一些選擇。人的生命只有一條,沒有那麼多好運的時候,也沒有後悔葯給你,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一定不要想著逃避。畢竟,逃避解決不了問題,死亡能解決當事人的問題,但是卻會給當事人身邊的人帶來無盡的痛苦。所以,遇到事情的時候,和家人朋友敞開心扉解決問題,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㈢ 有條例規定60歲以上的老人打人後,被打人還手後也會被雙倍刑拘
你好,既然你被打後還手,很可能性質上就屬於互毆或者是斗毆了,也就會涉嫌違反治安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那麼打架雙方都是會處於拘留的懲罰。
㈣ 在武漢地鐵上老人因爭執打人,後又被眾人推出車廂眾毆,值不值得同情
倚老賣老,不值得同情。事實上,我見過老人在公共汽車上搶座位或強迫別人讓座。一些老人還打人。所以當標題中描述的老人上車撞上年輕女子時,我根本不會站在老人一邊。不管怎樣,靠老來賣老是不對的。
我們不應該談論老人,但每天在網上,老人都有問題。浙江老人摔倒後,敲詐好心人幫助他。當成都的公交車司機沒有及時停車時,他用安全錘砸碎了車窗玻璃。在成都的公交車上,老人騷擾女孩,男孩不再被三個老人打成骨折。各種各樣的老人都有害處。事情太多了,人們不得不越來越厭惡它們。不管老人是否受傷,我都要為兩個男乘客點贊,他們是見義勇為行為,他們的正氣,制止了這個股邪氣,正義永遠會壓倒邪惡的。不然,這個社會就亂套了!
㈤ 武漢大媽地鐵上搶座,還腳踹小伙,碰到這種事應怎麼處理
11月27日,在湖北武漢的地鐵上,兩位大媽在地鐵上搶座,碰到這種事我會報警處理的。
事情是由於當時是高峰期,座位比較緊張。一個小夥子准備坐下的時候一位大媽攔下了這個位置並且招呼她的朋友坐下。這個小夥子說:你們可以坐,但是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硬攔。但是這兩個大媽就開始“一哭二鬧三上吊”,在地鐵上大喊大叫辱罵這個小夥子,其中一位情緒還十分激動,用腳踹這個男生。男生嘗試和他們理論,但是他們不管不顧,還喊道:我的血壓120,倒地上了你負責。圍觀人士都感覺難以接受,覺得這兩位大媽不可理喻。
維護城市的文明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對於這種搶座、傷人的不文明行為要及時舉報。
㈥ 老人家先動手打人,然後,我方推了一下老人家;對方把人先告狀了,現在,拘留十天、這個事情怎麼解決
老年人違法犯罪時達到一定的年齡,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並不是無條件的免於處罰。如果老年人動手打人造成嚴重後果一樣會追究法律責任。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三)70周歲以上的。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㈦ 老人地鐵霸座還揚言打人,遭遇老人強行要求讓座該如何處理
8月20日下午,長沙地鐵1號線,車廂里,有一位老人強行要求年輕女子讓座,遭到拒絕後,老人強行用手推搡年輕女子,把女子從座位上趕走,坐下後,一邊揮舞手中的雨傘一邊說,「我要你這么說,我打死你」此後,老人還站起來,想繼續動手打女子,最後被人拉住回到座位,還說這位女子不講理。該女子回應,「誰不講理啊?你不知道人身體有不舒服的時候嗎」?
現在年輕人上班都是很緊張的,經常的加班,睡眠不足,在上班的途中,在座位上打個盹,也屬於正常。老年人錯開年輕人上班時間出門,年輕人上班高峰,互相擔待,互相理解 。尊老愛幼是相互的,尊重也是相互的,對那種霸座不講理的老人,遠離,必要的情況下報警。
㈧ 七十多歲老人被打,派出所找不到打人者,去其家裡據說一家人都是老賴,打人者始終找不到,該怎麼辦
公安派出所可以通過內部查控措施查找違法嫌疑人,作為被害人,如果有線索也可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如被害人認為辦案單位查辦不力,可通過信訪途徑向承辦單位所屬公安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