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徐建平的人物簡介
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博士,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博士後,1999年6-9月,作為CIDA中加合作研究項目訪問學者赴加拿大UBC大學進行合作研究,並訪問了艾伯塔大學。現任陝西師范大學教授,中國心理學會會員。
Ⅱ 施恩對科學有什麼貢獻
對傑出科學家能夠「法外施恩」嗎
據6月6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因為殺妻分屍,曾做出傑出科技貢獻的徐建平被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後,有近200人上書法院為他求情,其中多數為知識階層人士。原因是徐建平為中國紡織行業做出過突出貢獻,而且他在羈押期間,有3項實用新型設計被國家專利局授予專利。
正方何向東
筆者認為,對待任何一個案件,應該怎麼判,最基本的判斷要從法律上看是如何規定的,這才算得上「依法辦事」。要看看這個案件的情節和法律上的哪些法條能夠相對應,這樣的法律適用才會准確,這樣的判決才會達到法律上的公正。
那麼,按上面的思路,筆者對本案作了分析。
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個結論:犯罪分子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所以,對徐建平故意殺人一案來說,其是否能夠被減輕處罰,關鍵要看兩點:一是徐建平對國家和社會是否有重大貢獻,對此應由哪個部門或組織給予評價;二是徐建平如果確實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那麼對此情節法院是否給予減輕處罰。
因此,對徐建平故意殺人一案的處理,如果法律認可的權威組織或部門對徐建平做出其確實「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結論,並且法院對徐建平也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我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筆者在行文時一直在迴避媒體所報道徐建平「科學家」的身份,也只是因為科學家並不是一個特殊的犯罪主體,可以獲得減輕處罰的是「有重大貢獻的犯罪分子」。因此,我們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拿著徐建平的「科學家」身份喋喋不休。從這個意義上說,將來即使徐建平獲得「減輕處罰」了,那個結果是與其「身份」無關的。
反方周士君
筆者認為,法外不能亂「施恩」。
首先,法外「施恩」,是對法律的藐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徐建平犯罪前即便為中國紡織行業、為地方輕紡科技事業做出過再大的貢獻,但其殺妻之罪,卻也赫然在案。如此功與過,兩者完全不能攪和在一起來算糊塗賬。
其次,法外「施恩」,還容易開一個壞的先例,損害法律的尊嚴。法律是用來懲戒罪惡的一種規則底線,假若觸犯法律者可以找到理由躲過懲罰,那麼社會的正常運行秩序就會受到威脅和挑戰,人們的合法權益也就無從保障。假若這次徐建平被法外「施恩」,則不僅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更是對公民生命權的褻瀆。因而,法律理應受到全體社會成員的敬畏、遵守和維護,法律的尊嚴不容任何人褻瀆。
當然,法律中是有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的,《刑法》中就有關於「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但是,徐建平的情況並不屬於本規定的范疇。他殺死妻子後,惡意將屍體肢解後拋屍滅跡,毫無自首的跡象。他犯罪前雖為中國輕紡技術行業立下過赫赫功績,但也已經享受到了相應的待遇和殊榮,國家和社會並沒有虧待這個「有功之臣」,這與其殺人罪行並無關聯。
最讓人不解的,是主張「法外施恩」並讓徐建平「戴罪立功」的,多數為知識階層知名人士。他們之中有中國科學院的博士後,也有國家重點院校的研究員,還有幾十位工程師、人大代表。按說,這些科技界知識精英,更應該富於理性,更應該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規則,為何突然間變得如此「集體無意識」,悉數成為依法治國的「絆腳石」了呢?
近200人上書請求「法外施恩」的做法,折射出國民法治意識的淡薄。這也表明,依法治國的道路依然漫長而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