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鐵事故如何 分類,不是那種等級劃分
地鐵事故時如何自救
地鐵相撞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有以下幾種:自身碰撞或慣性作用導致頭頸部、胸腹部和四肢損傷;內臟相互碰撞擠壓後的損傷;鈍器或銳器刺傷。事故發生後需要採取以下自我保護措施:
首先要遠離門窗,趴下,低頭,下巴緊貼胸前,以防頸部受傷,抓住或緊靠牢固物體。
車停穩後,要先觀察周圍環境,然後自救。對於汽車火車事故假如車廂兩端的出口堵塞了,可以用安全錘、高跟鞋或皮帶扣等尖銳物品,敲擊玻璃的四個角,或四條邊的中間部位,出現裂縫後用腳踹開。如果路軌通著電流,要等工作人員宣告已經截斷電源才能下車。
如何對傷者進行急救
突發事件中的傷員都會比較驚恐,情緒激動。建議現場人員保持冷靜,有相關救護經驗者在開展救治前先說明來意,告知對方意圖,使對方安心接受救治。
一 外傷流血如何包紮止血
救助他人時,首先判斷傷者有沒有意識。如果發現意識喪失和反應不良,應一手壓住傷者額頭,一手提起傷者下頦開放氣道。
然後判斷有無呼吸和脈搏。如傷者胸廓起伏有力說明呼吸正常,反之則根據需要進行人工呼吸;如傷者頸動脈搏動有力,說明血容量充足,必須讓其側卧。
接下來,要從頭到腳檢查有沒有外在損傷,尤其是胸腹部創傷,然後迅速給予止血、包紮、固定和搬運。出血是創傷後導致死亡的最主要因素,第一時間制止出血就有可能挽救人的生命。最直接的方法是,壓迫傷口出血點,再找合適材料進行加壓包紮。
眼耳口鼻出血,可能是顱腦損傷的徵兆,這時不要填塞五官,擦乾凈保持通暢即可;四肢大動脈出血者,可在大腿中上部、上臂1/3處,做一個臨時止血帶制止出血。
包紮可就地取材,毛巾、頭巾、衣服都行。包紮前,要先看傷口有無異物,一般性損傷可直接包紮;如果有異物,不應拔出,而是把它和身體固定在一起。對一般性傷員,搬運時採用背、抬、抱的方式都可以。對傷情較重的,找塊毛毯、床單,將傷者放在中間,多人步調一致地搬運。
特別提示:請不要隨意移動傷者,要先觀察受傷情況並由具備急救知識的人員施救。
二 發生骨折如何急救
現場人員在專業救援人員未到場之前如果傷勢較輕,可以自行活動者,應立即離開事故現場,並向相關應急部門求援(如110、120);如自身不能活動的話,則呼救並原地等待救援。
如果傷員出現頸部疼痛、肢體活動或者感覺障礙、意識不清等症狀,可能意味著脊椎受損,移動此類傷員時如果採用的方法不當的話,很可能會導致高位截癱。
當脊椎發生骨折時,患者極易出現身體某些部位的癱瘓,如胸腰段骨折時常引起腰部以下部位感覺或者活動障礙,頸椎骨折時除了截癱部位升高外,還會引起呼吸肌麻痹,甚至威脅生命。
所以,在搬運脊柱骨折的患者時,應4人以上配合將其放在硬質擔架上,保持患者身體平直。而患者發生四肢骨折時,可就地取材用夾板或代用品做簡單的固定後再迅速將患者送往醫院。
沒有經驗的人員,最好呼叫專業急救人員進行救治。
三 如何救援重傷昏迷者
遇到重傷昏迷的傷者,需進行心肺復甦急救,具體步驟如下:
確定環境安全,急救員跪在患者旁邊。
救護人手的中指了置於近側的患者一側肋弓下緣。中指沿肋弓向上滑到雙側肋弓的匯合點,中指定位於此處,食指緊貼中指。
救護人員用手掌根部貼於食指,並平放使手掌根部的橫軸與胸骨的長軸重合。將定位的手放於另一手掌背上,兩掌根重疊,十指相扣,手心翹起,手指離開胸壁。
救護人的上半身前傾,雙肩位於雙手的正上方,兩臂伸直(肘關節伸直〕,垂直向下用力,藉助自身上半身的體重和肩部肌肉的力量進行操作。胸骨下壓深度4至5cm。放鬆後手掌不要離開胸壁。按壓速度100次/分
② 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
(一)普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的同時,也規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是指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的事故等級。這種事故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為了便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分級管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事故分成若乾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事故規定不同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時期和不同行業對事故等級的劃分有不同的分級辦法,如1986年頒布的國家標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2——1986)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為特大事故,將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為重大傷亡事故。而後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稱之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稱之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稱之為特別重大事故。由此可見,過去對事故等級劃分有些混亂。為統一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准,這是在國家行政法規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准,是目前我國最權威的事故分級標准。此外,有關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
③ 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
2013年6月3日6時10分許,位於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17234平方米主廠房及主廠房內生產設備被損毀,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如此重大的傷亡和損失當然可以稱為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具體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該如何劃分呢?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案例中1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81億元顯然達到了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准。以上劃分標准中人員死亡和經濟損失二者達到其一,即可劃分到該級標準的事故等級。事故等級的劃分將會決定由不同等級政府負責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後作出期限不同的批復,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發生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是事故之後展開調查、追究責任的前提,因此劃分標准十分重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明顯體現了對生命健康權的關注,劃分合理。不同等級生產安全事故對應不同的處理措施,分級管理負責,有利於提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視程度,也有利於相關立法的進步。
④ 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是什麼
目前,我國事故等級主要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鐵路運輸行業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實踐中,除了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外,還應當將列車脫軌輛數和中斷鐵路行車時間作為劃分事故等級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這樣規定既保持了國家在事故等級劃分標准上的統一和協調,又兼顧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⑤ 成都地鐵事故按內容分為哪些事故,每種事故分別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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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我國鐵路事故的劃分等級和劃分依據
按照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共4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終段線路時間同上。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A4.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A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A4.4客運列車脫軌1輛。
A4.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A4.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A4.7機車大破1台以上。
A4.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A4.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B4.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B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B4.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B4.5客車大破1輛。
B4.6機車中破1台。
B4.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C1.列車沖突。
C2.貨運列車脫軌。
C3.列車火災。
C4.列車爆炸。
C5.列車相撞。
C6.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C7.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C8.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C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C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C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C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C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C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C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C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C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電報批准尺寸的)或墜落。
C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普通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C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C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C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C22.客運列車分離。
C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C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C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D1.調車沖突。
D2.調車脫軌。
D3.擠道岔。
D4.調車相撞。
D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D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D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D8.貨運列車分離。
D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D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D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D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D13.列車拉鐵鞋開車。
D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D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D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D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D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D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D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D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