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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調整

發布時間:2021-12-28 14:13:37

㈠ 2019昆明一共有多少條地鐵線

2003-2019年昆明市已完成兩輪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修編工作。第一輪線網規劃6條線路,總長162.6公里;第二輪線網規劃經市政府批復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線網共包括14條線路,全長561.8公里。第一輪建設規劃包括1、2號線首期工程和3號線工程,線路總長62.6公里,車站46座。

目前,第一輪建設規劃獲批項目已全部建成運營。第二輪建設規劃年限為2013-2019年,線路總長126.5公里,車站77座。目前,第二輪建設規劃獲批項目已全面開工建設,其中1號線呈貢支線、3號線二期、6號線一期(長水機場到東部客運站)已建成運營。

此外,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二輪建設規劃調整線路總長107.6公里,車站67座,目前已全部開工建設。同時,昆明市政府已同步開展了第三輪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的修編工作,計劃將7、8、9號線及安寧線、嵩明線納入第三輪建設規劃,計劃明年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1)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調整擴展閱讀:

昆明市自地鐵開工建設以來,已相繼建成1、2號線首期、1號線支線(接高鐵南站)、3號線、6號線一期,開通運營里程88.7公里、車站57座,運營里程在全國35個開通地鐵運營城市(包括4個直轄市)中排第17位。截至2019年,昆明地鐵共計運輸客流6.5億人次。

整體運營情況平穩有序,地鐵基本運營考核指標均保持在行業內較高水平。下一步,昆明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將落實6號線二期工程初期運營籌備各項工作,統籌4、5號線初期運營前期研究。確保列車正點率≥98.5%、運行圖兌現率≥99%,乘客對地鐵服務的綜合滿意度達到良好及以上。

㈡ 昆明軌道交通1號線的工程進展

2008年12月19日,昆明地鐵1號線試驗段(珥季路站——南部汽車站)開建,標志著昆明地鐵開始建設。
2009年8月31日,1號線春融街——大學城南站開建。
2009年12月,1號線支線路線確定,開始施工。
2010年4月30日,1號線環城南路站——珥季路正式開工。
2010年6月13日,「春城1號」「春城5號」盾構機始發,標志著昆明地鐵開始進入隧道施工階段。
2010年6月19日,1號線大學城南站封頂,是昆明地鐵第一個封頂的車站。
2010年7月28日,1號線大學城南站——晉城南站、昆明軌道交通產業園開工,意味著昆明地鐵1號線設計圖再次更改,線路增長到55千米。
2012年8月17日,地鐵1號線南段全線完工。
2013年5月20日,地鐵1號線南段試通車運營。
2014年4月30日,地鐵1號線北段試通車運營。
跨越區域
主要道路:西昌路、北京路、春城路、昌宏路、彩雲路、龍潭山路、馬金鋪中幹道、晉城區主幹道。
行政區域:五華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縣
功能區域:主城區、巫家壩中央商務區、世紀城居住區、呈貢新區、馬金鋪高新區、晉城新區
(註:昆明地鐵1號線一期將不通過五華區和西山區,即西昌路片區)

㈢ 昆明地鐵7號線何時通車

目前7號線正式的官方還沒有出來,其他線路如下:

6號線工程航空港南站~東部客運站段(長約回答17公里)已建成。該表格數據來源於2013年4月國家發改委正式批復的《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2013~2019年)》

㈣ 昆明輕軌規劃

這張圖上很詳細了,動工和完工嘛,呵呵,別信,真的別信。

1993年,在昆明與蘇黎世共同編制完成的《城市發展與公共交通總體規劃》中,首次提到了軌道交通。2004年,昆明市政府決定啟動軌道交通項目。2005年,昆明市完成了初步的地鐵規劃,當時僅有5條線路。1號線:起於金龍飯店,經過火車站向東南連接呈貢東城,線路全長23.7公里。2號線:為南北向的骨幹線,起於銀河片區北部,縱貫主城南北,止於滇池北岸南市區,線路全長20.9公里。3號線:東起東部客運樞紐,向西進入城市中心區,再向西南通達滇池旅遊度假區,線路全長18.8公里。4號線:西起高新開發區,經過城市中心區,止於東部黑土凹,線路全長15.2公里。5號線:米軌改造線路,西起石嘴站,沿米軌線路經過中心區、經濟開發區,進入呈貢新城,全長41.6公里。其中,當時4號線與5號線都預留了機場線路。2006年,軌道交通規劃經過省建設廳審批。2007年,軌道交通規劃修改,從五條線路增加為六條,昆明市政府「軌道交通建設小組」正式成立。2008年3月12日,昆明軌道交通規劃正式報批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2008年12月19日,昆明地鐵一號線試驗段正式開建。2009年6月8日,國務院批准昆明地鐵規劃。2009年6月19日,國家發改委批准昆明地鐵建設。2009年9月8日,昆明地鐵一號線南段正式開建。2010年3月18日,昆明地鐵六號線一期正式開建。2010年4月30日,昆明地鐵一、二號線北段正式開建。2010年7月28日,昆明地鐵一號線南延長線正式開建。2010年8月9日,昆明地鐵三號線試驗段開建。2011年1月30日,國家發改委批准了地鐵三號線可行性報告。2011年3月27日,昆明地鐵一號線開始鋪軌。

㈤ 昆明市軌道交通規劃中全部土建和安裝項目的工程造價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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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已批復的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包含哪些地鐵線路

根據國家發改委已批復的《長沙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17-2022年)》,共7個項目回分別答為1號線北延一期工程、2號線西延二期、4號線北延工程、5號線南延工程、5號線北延工程、6號線工程及7號線一期工程。 5號線南延工程自大托東站至時代陽光大道站,線路長度為8.43公里,設站7座,主要沿萬家麗路和環保大道敷設。根據市發改委下達的2020年重大項目投資計劃,5號線南延工程今年沒有開工計劃,目前本工程正在開展前期研究工作。

㈦ 昆明地鐵建設時間

2008年12月19日,昆明軌道交通1號線試驗段(珥季路站-南部汽車站)開建,標志著昆明軌道交通開始建設。 12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昆明軌道交通(Kunming Rail Transit)是服務於雲南省昆明市及其周邊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系統包括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興建及運營的昆明地鐵系統,昆明市域鐵路有限公司籌建的市域鐵路系統。
2012年6月28日,昆明軌道交通6號線首期工程(機場線)正式通車。2013年5月20日,昆明軌道交通1號線首期工程南段開通試運營。2014年4月30日,昆明軌道交通1號線和昆明軌道交通2號線首期工程全線貫通,2017年8月29日,昆明軌道交通3號線、6號線一期工程開通載客試運營。 2020年9月23日,昆明軌道交通4號線、6號線二期工程開通載客試運營,運營線路達到5條。
截至2020年9月,昆明地鐵在建項目有1號線西北延、2號線二期、5號線。1號線西北延工程3站2區間、2號線二期、5號線均計劃在2022年建成通車。
截至2020年9月,昆明地鐵通車里程達139.4公里。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遠景規劃線網全長562公里,由14條線路組成放射普線網+穿越快線的線網組成。

㈧ 昆明軌道交通的遠景規劃(20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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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昆明軌道交通的昆明市域鐵路

昆明市域鐵路是溝通大昆明都市區各組團的鐵路,由昆明市域鐵路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及運營。線路共計五條,列車以每小時150千米的速度開行。其中,市域鐵路東西線(安寧嵩明線)試驗段碧雞關隧道已於2011年11月18日開工。 市域鐵路東西線(安寧嵩明線)是連接昆明市區——安寧——太平——主城——空港經濟區——嵩明的線路,全長98.4千米。
站點走向
安寧西站——安寧北站——太平站——西山森林公園站——大壩村站——前興路站——日新路站——關上森林公園站——牛街庄站——東部客運站——大板橋站——高鐵小哨站——楊林工業園區站——楊橋站——嵩明西站
換乘站點
西山森林公園站 3號線
大壩村站 5號線
前興路站 7號線
日新路站 1號線
關上森林公園站 8號線、南北快線
牛街庄站 4號線、南北快線
東部汽車站 3號線、6號線
大板橋站 6號線
行走區域
主要道路:昆安高速、日新路、四環東路、新機場高速、貴昆路(空港段)
行政區域:安寧市、西山區、盤龍區、官渡區、空港經濟區、嵩明縣
功能區域:寧湖新區、安寧市區、太平新區、南市區、空港經濟區、楊林職教園區、小哨工業園區、嵩明縣中心區 地鐵南北快線是連接大昆明都市區富民——主城——呈貢——晉城——昆陽地區的線路,全場79千米。
站點走向
黃土坡站——梁家河站(西園北路)——五華體育館站——海埂路站——昆明火車站——關上森林公園站——牛街庄站——大水田站——昆明南站——馬金鋪東站——新街鄉站——鍾貴村站——昆陽火車站
換乘站點
黃土坡站 4號線
梁家河站(西園北路) 3號線
五華體育館站 5號線
昆明火車站 1號線、2號線
關上森林公園站 8號線 東西快線
牛街庄站 4號線
大水田站 7號線
昆明南站 1號線支線、4號線、9號線、宜良線
馬金鋪東站 澄江線
鍾貴村站 9號線
行走區域
主要道路:西園路、二環南路、梁王山路、龍潭山路
行政區域:五華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新區、晉寧縣
功能區域:主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呈貢新區、馬金鋪高新區、晉城新區、昆陽新區

㈩ 昆明市有哪些地鐵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

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於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路基、軌道、隧道、橋梁、車站、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機電設備和車輛段、控制中心、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消防系統、供排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投資、運營、綜合開發、設施設備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屬於公益性公用事業,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統籌規劃、優先發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規范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主管部門。本市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進行日常管理。
市發改、國資、規劃、住建、財政、國土、環保、安監、公安、城管、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3第二章 建設和投資管理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聽取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方意見,統籌不同線路之間以及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按照科學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則設置站點。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標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的土地徵收(用)范圍。
市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辦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的土地徵收(用)工作。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間,相鄰的建(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權屬的影響。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對已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已有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及附著建設項目開發的地下空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配套設施需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與周邊物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解決。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對與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結合建設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經營權。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享有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進行土地開發、廣告和空間資源等資源綜合開發的經營權。綜合開發所獲得的收益,應當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4第三章 保護區管理
第十五條 本市設立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根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復依法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外邊線和基地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設立的特別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基地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第十八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提出方案,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一)新建、改(擴)建、拆卸建(構)築物;
(二)鑽探、取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錨索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湖、過河隧道段進行疏浚作業;
(六)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等顯著影響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需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的作業。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對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建設活動。但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和抗震設防工程對現有建築進行改(擴)建,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可以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認為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作業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要求作業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5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報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進行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消防、抗震設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專項驗收,經市交通運輸、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評審合格,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後,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期滿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提交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資料。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管理系統,並在對有關工程進行行政許可時提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運營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序、規范運營。
電力、供水、排水和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准規范,統一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導向標志,保持通道、出入口的暢通。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車運行信息提示和換乘指示。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衛生標准,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公共衛生管理制度,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按照有關環保標准,採取防雜訊、防振動措施,減少列車運營時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駕駛、調度等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第三十條 乘客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守則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運輸;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及屏蔽門等;
(四)強行上下車;
(五)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六)非法持有槍械彈葯和管制器具等違禁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七)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斗毆;
(八)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內明示公安部門規定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的目錄,並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運輸安全檢查或攜帶危險品及違禁物品的乘客,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運輸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兜售及派發印刷品;
(二)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賣藝、隨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
(三)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擅自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
(四)擅自攜帶畜禽、寵物等進站乘車;
(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權拒絕無人陪護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影視作品等,應當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同意,並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秩序。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答復或者處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乘客對答復或者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或者處理。

6第五章 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安全管理技術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執行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並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等設施內,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設置消防、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范圍內,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治安保衛責任,定期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要求。對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等場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三)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四)在行車設施上丟棄物品,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軌道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控制保護區內的水域實施拋錨、拖錨等活動;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九)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交通、安監、消防、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電力、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制定運營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經採取措施後仍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大幅增加,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事故的認定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造成他人損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邊界標志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防護方案進行施工,或者拒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作業單位的施工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試運行、試運營,縮短試運行、試運營的期限或者在試運行中載客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建立運營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統一設置各類導向標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暢通,未在車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車運行信息和換乘提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設置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未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未定期進行有關評估、安全性檢查和評價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或者採取相應的組織疏散、換乘、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未及時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的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和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損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一)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兜售及派發印刷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賣藝、隨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在列車、站台、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擅自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攜帶畜禽、寵物進站乘車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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