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什麼裝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地鐵站化學物品預案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⑵ 如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理措施 :
一旦化學品泄漏,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泄漏的危險、危害。處理泄漏根據具體情況應從以下方面採取措施:
1、疏散有關人員,隔離泄漏區。根據泄漏量和泄漏物的特徵而定。
2、切斷火源。泄漏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時,立即停止泄漏區周圍一切可以產生明火的作業,嚴禁火種。
3、處理人員的個體防護。根據泄漏物料的理化性質,選擇適當的呼吸器、防護服、橡膠長靴、膠皮手套等防護用品進行防護。
4、堵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如堅固包裝容器桶蓋,在漏點打卡子,包裝桶底部滲漏時倒置等。
5、用惰性材料吸附。小量泄漏用砂土或不燃性材料吸附或吸伙。
6、利用圍堤火容。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防止泄漏范圍擴大。
7、沖洗。對能溶於水或能與水混合的物質,用水大量沖洗,並收集廢水,使之流入污水處理系統或集中處理。
8、轉移回火。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運用適當器具對泄漏物進行回火。
二、火災事故處理措施
1、火災撲救。裝卸、運輸中發生起火事故,組織現場人員根據著火物料的特性採用相適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和控制。
2、報警。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
3、人員緊急撒離或轉移。火災發生時,組織現場人員和周圍人員向逆風向安全地帶轉移。滅火人員在火災熱輻射超過或估計超過人體的安全限度時,要採取緊急避難或人員撒離。
4、防止火災擴大,防止爆炸。在可能情況下,組織人員將火場附近的危險化學品物料,盡快運出,遠離火災現場。對無法搬走的易燃易爆桶裝物料,用水冷卻,防止爆炸。
5、堵截流淌火。火場上如果有液體流淌火,用黃沙、泥土等,構築起堤壩進行堵截,阻止火勢蔓延。
6、消防隊到達現場後,向消防人員介紹燃燒物料名稱、數量、危險性、有無毒性等情況,積極配合消防隊滅火。
⑶ 危險化學品的應急預案怎麼做謝謝了,有什麼網址可以查到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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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化學物品泄漏應急預案怎麼找不到啊
國家有關於製作預案的標准,按照標准一步一步填寫
⑸ 化學品泄露應急預案
化學口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報警,緊急疏散,現場急救。泄漏的處理和控制
現場急救
在任何緊急事件中,人命救助是最高優先原則。
在事故現場,化學品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為:中毒、窒息、凍傷、化學灼傷、燒傷等,進行急救時,不論患者還是救援人員都需要進行適當的防護。
當現場有人受到化學品傷害時,應立即進行以下處理:迅速將患者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呼吸困難時給氧;呼吸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心臟驟停,立即進行心臟按摩;皮膚污染時,脫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動清水沖洗,沖洗要及時、徹底、反復多次;頭面部灼傷時,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當人員發生凍傷時,應迅速復溫。復溫的方法是採用40°C—42°C恆溫熱水浸泡,使其溫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對凍傷的部位進行輕柔按摩時,應注意不要將傷處的皮膚擦破,以防感染;當人員發生燒傷時,應迅速將患者衣服脫去,用水沖洗降溫,用清潔布覆蓋創傷面,避免傷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皰弄破。患者口渴時,可適量飲水或含鹽飲料;口服者,可根據物料性質,對症處理;經現場處理後,應迅速護送至醫院救治。
泄漏的處理和控制
易燃化學品泄漏處理不當,隨時都有可能轉化為火災爆炸事故,而火災爆炸事故又常因泄漏事故蔓延而擴大。因此,要成功地控制化學品泄漏,必須事先進行計劃,並且對化學品的化學性質和反應特性有充分的了解。
:進入泄漏現場進行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項:一旦泄漏發生,不要驚慌。盡量不要去摸它、從泄漏物上面走過或者去呼吸它。如果泄漏物化學品是易燃易爆的,應嚴禁火種;應急處理時嚴禁單獨行動,要有監護人,必要時用水槍、水炮掩護。
(1)首先,迅速從化學品泄漏應急組合套裝內取出配戴的防化手套和防護眼鏡,戴好;
(2)在泄漏液體的流動前鋒,拋灑強吸附劑,並用掃帚等工具翻動攪拌,液體逐漸變成粘稠直至固體,油品和化學品毒性大大降低;
(3)同時快速取出吸附條,依次相連將漏油或化學品圍攔阻住,以防進一步擴散污染大面積環境;
(4)取出吸附墊,放置到圍住的油麵和化學品液體表面上,依靠吸附墊的超強吸附力對油和化學品進行快速吸收,以減少大量油污和化學品長時間的暴露在工作環境中,產生揮發而引起危險;
(5)取出擦拭紙,將吸附墊、吸附條粗吸收處理後殘留油污進行最後完全吸收處理;
(6)最後,取出防化垃圾袋,將所有用過吸附片、吸附條、粘稠的液體或固體及其它雜質,一起清理到垃圾袋裡,紮好袋口,貼上有害廢物標簽。標簽中必須註明有害廢物的名稱、產生區域和產生日期,交由專業的廢棄物處理公司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