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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勘察細則

發布時間:2021-12-01 15:43:24

㈠ 最新的地鐵勘察規范有哪些

GB 50307-2012
實施日期:2012-08-01
現 行
中文名: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附條文說明)
英文名: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㈡ 城市軌道交通如何規定上下行方向 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地鐵正線應採用雙線、右側行車制。南北向線路以由南向北運行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運行為下行方向。東西向線路以由西向東運行為上行方向,由東向西運行為下行方向。環形線路應以列車在外側軌道線的運營方向為上行方向;內側軌道線的運營方向為為下行方向。

㈢ 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及其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規范服務、安全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監、文物、市容園林、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是社會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社會公用事業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負責運營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
第七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用水、用熱、用氣、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
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依法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和控制。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統籌安排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用地時,應當根據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和緊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安全質量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實施安全質量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先期進行文物考古勘探。在施工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及時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管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產權單位應當提供。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的地下建設,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限制,但不得損害上方土地使用權。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結合建設或者佔用土地的,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造成損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邊已有建築物、構築物和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管線等設施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進行管線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商確定管線遷移方案。按照原標准遷移的,管線遷移費用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提高標准或者增加管線容量、數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費用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市政、交通、城管執法、市容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步驟組織竣工驗收:
(一)對建設工程進行初步驗收;
(二)初驗合格,可以進行試運行;
(三)試運行合格,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四)試運營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四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可以利用附著於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用地的地下、地表、地上空間從事綜合開發活動。
綜合開發獲取的收益實行市財政監管,專項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
第二十五條綜合開發方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根據建設、運營需要優先安排城市軌道交通公共配套設施,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保護區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控制保護的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其范圍分別為:
(一)地下車站與區間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為重點保護區,十米至五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五米至三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集中供冷站、主變電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三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三米至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河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兩側各二十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區。
第二十七條在重點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活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作業前,書面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基坑(槽)開挖、挖掘、樁基礎施工、頂進、爆破、地基加固、灌漿、錨桿、鑽探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接到書面徵求意見書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五十米內為建設控制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控制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條在保護區內施工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專項評估,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保護區內的施工情況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敷設在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檢查維護管線需要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進行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勘察、鑽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敷設管線等作業活動,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樹木的,不得妨礙行車瞭望,影響行車安全。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及其設備、路基、橋梁、軌道封閉網、平交道口、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防護監視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
(五)在高架道路(含橋梁)上鑽孔打眼,私搭電線及其他承力繩索;
(六)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履行好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營運、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及統一規范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保持運營設施完好、正常運行;
(四)保持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道暢通;
(五)保持運營環境衛生整潔;
(六)依法制定乘客守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列車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並提供有關地面交通信息。調整首末班列車行車時間、臨時調整停靠站點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
第三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為特殊需要乘客出行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按照乘客守則文明乘車。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在安全區域內候車,按照先下後上的順序乘降。乘車過程中,不得阻礙屏蔽門(安全門)、車門的開啟與關閉。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列車;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派發物品、進行廣告宣傳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進行拍攝電影、電視劇等非營運活動;
(六)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七)攜帶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
(八)攜帶充氣氣球、尖銳物品、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進站、乘車;
(九)攜帶動物進站、乘車;
(十)在車站或者車廂內打鬧嬉戲、大聲喧嘩;
(十一)在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滯留、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十二)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容貌、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一)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刻畫、塗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二)躺卧、踩踏車站及車廂內的座椅;
(三)在車站、車廂及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四)在車廂內飲食;
(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廣場內及風亭、冷卻塔周圍堆放物品、擺設攤點、停放車輛等妨礙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響通風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未答復或者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投訴,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四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保安全生產和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運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五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機構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長期監測,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等地質災害及火災等重大災害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五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組織疏散乘客,乘客應當服從現場指揮。
第五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五十五條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合理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等應急措施,及時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原因,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及時疏散乘客,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後處理事故」的原則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營運,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重點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內從事違法建設活動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控制保護區、建設控制區作出行政許可前未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進行的作業活動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未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可以責令行為人離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及統一規范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保持運營設施完好、正常運行的;
(四)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時,未及時向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的;
(五)未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的;
(六)未配置消防、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七)未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八)在客流量激增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未採取應急措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持虛假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並可以處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行為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妨礙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車站、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㈣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遵循哪些原則

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應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1.整合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關系的整合原則。
(1)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准、定額指標。計發程序問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2)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局部建設和整體發展的辯證關系。要從全局出發,使城市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空間布局上做到職能明確,主次分明,互相銜接,科學考慮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區、工業區、商業區、文教區等,形成統一協調的有機整體。
(3)要正確處理好城市規劃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辯證關系。任何城市都有一個形成發展、改造更新的過程,城市的近期建設是遠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設的相對完整,又要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要為遠期發展留有餘地。
(4)要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建設的辯證關系。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不能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城市發展為代價,避免重復「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同步進行。人與環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保持人與自然相互協調,既是當代人類的共同責任,也是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原則。
2.經濟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這對於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重要。
(1)要本著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盡量少佔農田。不佔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載體,是不可再生資源。 國耕地人均數量少,總體質量水平低,後備資源不富裕,必須長期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
(2)要量力而行,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和定額指標,對一些重大問題和決策進行經濟綜合論證,切忌倉促拍板,造成不良後果。 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資源佔用與能源消耗過大,建設行為過於分散,浪費了大量寶貴的土地資源。因此,在城市發展中要把集約建設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與布局結構,加大投資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處理好土地批租單元的改進、產權分割下成片開發的組織形式,提高對城幣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的預見性,為城市更新預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3.安全原則
安全需要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規劃要將城市防災對策納入城市規劃指標體系。
(1)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採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別注意高層建設的防火防風問題等。
(2)還要注意城市規劃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問題。如城市規劃中要有意識地消除那些有利於犯罪的局部環境和防範上的「盲點」。
規劃是一門綜合藝術,需要按照美的規律來安排城市的各種物質要素,以構成城市的整體美,給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視覺污染」。
(3)要注意傳統與現代的協調,保護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歷史文化設施、名勝古跡的同時,也要注意體現時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藝,讓二者結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協調,建築格調與環境風貌的協調。城市規劃需要通過對建築布局、密度。層高、空間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預,體現城市的精神和氣質,滿足生態的要求。
5.社會原則
所謂社會原則,就是在城市規劃中樹立為全體市民服務的指導思想,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盡量滿足市民的各種需要。
(1)設計要注重人與環境的和諧。人是環境的主角,讓建築與人對話,引人公園、廣場成為市民交流聯系的空間,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陽光、綠地、清新的空氣、現代化的公共設施、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這種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環境,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城市面向21世紀的規劃和建設的目標。
(2)是要大力推廣無障礙環境設計。城市設施不僅要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為老、弱、病、殘、幼著想,在建築出入口、街道商店、娛樂場所設置無障礙通道,體現社會高度文明。 國目前和將來都是老人和殘疾人較多的國家,在城市中推廣無障礙設計,其意義尤為重要。

㈤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版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權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五條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並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㈥ 《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2012 已經發布,即將實施,請問如何購買到處買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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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的內容有哪些

您好,
結合城市規劃發展目標和對城市遠景發展趨勢的分析,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一般有以下方面:
(1) 首先基於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綜合評價軌道交通在實現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提出軌道交通系統的功能定位。
(2) 針對交通運輸的現實性問題, 率先分析研究在軌道交通運輸、 線網構架中的規劃策略。
(3) 在軌道交通功能定位及既有鐵路利用策略指導下, 分別構思以規劃期為主層面的軌道交通基本線網方案和遠景城市不同發展模式下的線網擴展方案, 綜合確定軌道交通核心線網及遠景城市不同發展決策下的彈性線網。
(4) 依據軌道交通線網構架, 進行軌道交通線網功能分析、 軌道交通系統及設施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時機及線網分期實施順序, 並提出相應規劃對策及建議。
望採納。

㈧ 城市軌道交通(地鐵)相關規范標准

泛泛的說城市軌道交通的標准,那可是太多了呀!

例如:
《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2003)
《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GB50490-2009)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50308-2008)
《工業企業標准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12—87)
《城市軌道交通通信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82-2006)
《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81-2006)
……
以下是我從地鐵設計單位了解到的,他們及施工單位需要遵守的規范:
這些直接的技術規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准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建築抗震鑒定標准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氧氣站設計規范
乙炔站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建築採光設計標准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建築地面設計規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准
構築物抗震設計規范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多層廠房樓蓋抗微振設計規范
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范
旅遊旅館建築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准
混響室法吸聲系數測量規范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村鎮規劃標准
煙囪設計規范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氫氧站設計規范
10K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石油庫設計規范
建築隔聲測量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道路工程制圖標准
煙囪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術語標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
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准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建築隔聲評價標准
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准
鋼筋混凝土升板結構技術規范
混凝土結構試驗方法標准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住宅設計規范
中、短波廣播發射台與電纜載波通信系統的防護間距標准
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
土的分類標准
建築樓梯模數協調標准
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
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准
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對電視差轉台、轉播台無線電干擾防護間距標准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
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高聳結構設計規范
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和通用符
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工業構築物抗震鑒定標准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
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術規范
工業企業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規范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工業企業雜訊測量規范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地下鐵道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地鐵直流牽引供電系統
地下鐵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地下鐵道車站站台雜訊限值
地下鐵道車站站台雜訊測量
地下鐵道電動車組司機室、客室雜訊限值
地下鐵道電動車組司機室、客室內部雜訊測量
地下鐵道車輛組裝後的檢查與試驗規則
地下鐵道照明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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