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政府令
第2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第四條第四款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五、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後。」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影響行車瞭望」改為「影響行車安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十、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
十一、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十五、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文字、部門名稱和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Ⅱ 北京地鐵的問題
北京地鐵1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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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總則
1.1 編制目的
(1)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應急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2)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保障體系。
(3)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迅速的信息支撐系統。
(4)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確定不同級別事件的啟動程序和響應措施。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預案組成
根據國家和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3.1 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幹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
1.3.2 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1.4 事件等級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小時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3000人以上;
(4)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1.4.2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4.3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1.4.4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因設施故障、惡劣天氣、地震、大面積停電等情況而引發突發事件時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遭受火災、爆炸、恐怖襲擊或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時的先期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須報請市應急委,由本市有關部門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Ⅳ 1目前北京軌道交通運營項目已經採取了幾種軌道形式2目前在建項目正准備採取哪些新的軌道形式
北京地鐵現在軌道都是1435mm 標准軌 第三軌上部受電DC750V 機場線為第三軌下部受電
6號線為接觸網供電DC1500V
Ⅳ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恢復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准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6.2 總結和調查評估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2)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3)市應急委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准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准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1)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組織站內、車廂內乘客迅速疏散離站。同時封閉車站出入口,勸阻乘客進入。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線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現場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搶險通道暢通。
(4)市交通委調配公交車輛疏散乘客。
4.2 分級響應
4.2.1 Ⅳ級響應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後,立即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帶班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
(3)相關成員單位的主管負責同志和現場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現場秩序維護、信息報告及搶險救援等相關工作事宜。
4.2.2 Ⅲ級響應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事件報告後,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或在軌道交通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2)視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2.3 Ⅱ級響應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4 Ⅰ級響應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5 現場指揮部響應
(1)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 應急結束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工作即告結束。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2)一般、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經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3)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Ⅶ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台、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於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Ⅷ 寫一篇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軌道系統進行觀察和調研,並寫出相應的心得要求:1500字。
叫人怎麼回答你這么大的題目。
你是專指北京的軌道交通中的軌道專專業吧。
如果要寫這個題目,屬至少要考察下面的幾個方面:
1、目前北京軌道交通運營項目已經採取了幾種軌道形式?(普通的道床形式的種類與減振的道床形式的種類)
2、目前在建項目正准備採取哪些新的軌道形式?
3、運營線路的軌道維護管理方式?
4、在運營過程中軌道工程易出的問題及應對的維護措施。
5、根據運營線路軌道的問題匯總,總結出擬建軌道交通線路軌道形式的建議;探討運營維護軌道的最佳管理方式(外委或是自己弄)。
Ⅸ 關於北京地鐵的問題
1、瑞城大酒店位於海淀區西翠路9號,電話010—68132255,靠近五棵松地鐵站。 2、五嶽大廈位於劉專家窯橋南800米附近,靠近屬地鐵5號、10號線。離5號線的劉家窯站最近。 3、北京地鐵現在票價統一為2元,運營時間首班車時間一般是早上5點,末班車約在晚上23點左右。 4、市區內公交車統一票價1元,凡使用一卡通刷卡乘車者,車票一律享有4折優惠。另還有時間票卡:3日卡票價10元,限3日內使用18次;7日卡票價20元,限7日內使用42次;15日卡票價40元,限15日內日使用90次。可乘坐除「9」字頭以外的市區公交線路車輛,不含地鐵。押金20元。價錢是公車略劃算,但若在地鐵沿線(可換乘),還是地鐵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