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軌道交通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管理指南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管理指南

發布時間:2021-11-28 08:33:18

1. 蘇州大學城市軌道交通學院的人才培養

至2013年,學院共設置以下六個專業: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電氣信息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培養具有信息與通信工程、控制科學與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寬廣基礎,掌握數據的採集、傳輸與處理、電子設備與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接受過電子與信息工程分析、設計與實踐等方面的基本訓練,掌握現代軌道交通列車運行自動控制系統、現代通信系統的分析和應用技術,能在工業生產第一線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通信、信號與系統等工程領域的技術開發、應用、測試維護與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2、主要課程
高等數學(一)、普通物理(一)、電路分析、模擬電路、數字系統與邏輯設計、信號與系統、數字信號處理、高頻電路、電磁場與電磁波、微波技術與天線、微機原理與介面技術、通信系統原理、無線通信、信息理論與編碼、自動控制原理、計算機通信與網路、電子線路實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基礎、列車運行自動控制技術、城市軌道信號檢測技術、計算機聯鎖控制技術、城市軌道綜合信息系統、光纖通信、衛星通信與GPS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著眼軌道交通通信、信號領域的最新發展,培養學生具有較好的計算機軟、硬體應用和開發能力、較強的工作適應能力,畢業生主要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內與電子信息科學相關的技術與管理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培養具備運籌學、管理學、交通運輸運營管理等方面知識,能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部門、運營企業等單位從事交通運輸組織、指揮、決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企業生產與經營管理的高級技術人才。
2、主要課程
運籌學、管理學、運輸經濟學、軌道交通車輛原理與構造、軌道交通工程概論、基礎工業工程、人因工程、管理信息系統、軌道交通故障診斷與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財務管理、物流規劃與管理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的學生具有軌道交通的運營 、票務、站務、投融資的扎實理論基礎,並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畢業後將主要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設計、規劃、和管理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環境與安全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是一門與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環境工程、化學、生物學、管理學和社會學等多門學科相關的交叉學科。本專業培養具有軌道交通安全科學基礎知識、環境保護基礎知識以及相關管理知識的綜合型專業人才。畢業生將具備解決安全、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及其管理素質,掌握有關安全、環境的事故預防及管理手段,能夠有效防止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並進行事故後損失控制和環境污染處理。培養學生具備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勝任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與環境管理」領域的各項工作。
2、主要課程
高等數學(一)、普通物理(一)、大學化學、安全科學、化學品安全、安全學原理、環境工程學、污染控制技術、環境管理與法規、環境規劃、安全評價、安全系統工程學、物理污染控制、安全管理學、安全工程學、安全控制實驗、環境污染治理實驗、工程制圖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學生熟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與環境管理,具有軌道交通安全科學基礎知識、環境保護基礎知識以及相關管理知識。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的專業知識,基礎理論扎實、知識結構面廣、實踐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工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畢業生將主要從事與軌道交通工程系統相關的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的研發、設計、維護和管理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電氣信息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是集控制科學與工程、電氣工程為一體的寬口徑專業,主要學習機車運行的電力驅動與控制的基本原理、城市軌道交通供配電系統設計與維護、列車運行相關數據的採集與綜合處理,掌握現代軌道交通列車運行自動控制系統使用、維護和設計,培養能保障城市軌道交通供配電系統、列車自動控制系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並具有研發能力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2、主要課程
現代工程制圖、電路分析、電子技術基礎、自動控制原理、電機與電力拖動、城市軌道交通供配電技術、電力電子技術、計算機原理、計算機控制技術、資料庫原理、感測器與檢測技術、城市軌道交通概論、軌道交通車輛結構與原理、軌道交通車輛電氣系統故障診斷、城市軌道交通牽引與控制、軌道交通運行管理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適應現代城市軌道交通機電設備的快速發展,學生具有較扎實的城市軌道交通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機電設備專業知識、職業技能技術和實踐動手能力。畢業後將主要從事面向城市軌道交通領域機電技術及其裝備的操作、運行、檢修、維護和管理等應用型技術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機械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培養具備機械電子工程基礎知識與應用能力,並注重機械工程與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技術、電子信息技術等相結合(機電一體化技術),掌握有關城市軌道交通的基礎理論和車輛工程原理與結構以及軌道交通運輸過程管理專業知識,能在工業生產第一線適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工程發展需要的應用型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2、主要課程
現代工程制圖、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機械設計、電工與電子技術、電力電子技術、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創新學原理及其應用、城市軌道交通概論、軌道交通車輛結構與原理、軌道交通車輛故障診斷與處理、軌道交通車輛設計與製造基礎、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控制基礎、軌道交通運行管理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貼近現代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需求,學生知識結構覆蓋機電和車輛系統等專業領域。理論知識扎實,實踐訓練嚴格,職業技能較強,畢業生適應性和競爭能力強,就業面廣,將主要從事軌道交通車輛的研發、維護和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程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科類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培養具備現代管理學理論基礎 、計算機科學技術知識及應用能力,掌握系統理論和最優化理論,運籌學、統計學基本知識,能在城市軌道交通各級管理部門從事線路運營系統設計和優化,實施信息系統分析以及管理的高級專門人才。
2、主要課程
高等數學(一)、數據結構、管理學原理、會計學、運籌學、管理學、運輸經濟學、操作系統、信息系統分析與設計、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計算機通信與網路、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等。
3、就業前景
此專業的學生具有軌道交通的運營、票務 、站務、投融資的扎實理論基礎,並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畢業後將主要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領域技術和管理工作。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工學·土建類
學位授予門類:工學
修業年限:4年
1、培養目標
此專業培養學科基礎扎實,專業知識面寬,適應能力和實踐能力較強的高素質專門人才。畢業後能從事對地下建築環境(如城市軌道交通環境)進行調節、監測、控制以及對地下相關設備和系統進行規劃、設計、安裝、運行和管理,能從事地下的通風空調控制系統設計與維護等的高級技術人才。
畢業生就業方向可面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商場、會所、人防工程以及井下、隧道工程等領域的設備安裝、運行和管理等崗位。也可以進入相關領域的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從事科學研究。
2、主要課程
普通物理、機械設計基礎、工程流體力學、工程熱力學、傳熱學、暖通空調、室內污染控制與空氣品質、通風空調氣流控制技術、建築環境測試、建築火災安全工程。
3、就業前景
此專業學生具有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的專業知識,基礎理論扎實 、知識結構面廣、實踐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工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畢業生將主要從事軌道交通工程系統的建設、檢修、保養和維護等部門的研發、技術和管理工作。
(以上資料於2013年摘自該學院官網)

2.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新規內容是什麼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新規發布, 明確9類違規行為。

《規定》要求運營單位健全涵蓋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應急預案體系,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隊伍,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其中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納入日常工作,開展常態化演練。建立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不斷提高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水平。

王綉春表示,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積極指導各地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完善措施,加快推進《規定》的落地實施,更好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

來源:人民網

3.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章檢修施工登記制度有哪些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新規發布, 明確9類違規行為。
5月24日消息,5月24日,從交通運輸部5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規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健康發展。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綉春介紹,《規定》立足於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責,從運營基礎要求、運營服務、安全支持保障、應急處置等方面,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政策措施。
《規定》明確提出9類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包括攔截列車、禁止強行上下車、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范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以及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規定》堅持「規劃建設為運營、運營服務為乘客」的理念,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運營服務專篇,從車站設施、設備兼容性、線網銜接等方面,細化了運營服務專篇的內容,理順運營與前期規劃建設的銜接。提出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制度。明確從業人員管理、設施設備准入與運行維護管理、風險隱患管控治理等相關要求。
《規定》立足於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高質量出行需求,要求建立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制度,運營單位要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行業管理部門定期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評,並向社會公布結果。建立投訴受理制度,督促運營單位不斷改進提升服務水平。
《規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劃定保護區,並在具備條件的保護區設置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作業單位需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明確保護區作業巡查有關要求,對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等妨礙瞭望和侵界情況的處置進行規定,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保護。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影響運營安全的禁止性行為進行規定。
《規定》明確將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從業人員不良記錄和乘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勵經常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擔任志願者。
《規定》要求運營單位健全涵蓋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應急預案體系,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隊伍,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其中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納入日常工作,開展常態化演練。建立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不斷提高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水平。

4. 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及其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規范服務、安全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監、文物、市容園林、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是社會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社會公用事業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負責運營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
第七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用水、用熱、用氣、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
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依法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和控制。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統籌安排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用地時,應當根據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和緊急疏散用地。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安全質量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實施安全質量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先期進行文物考古勘探。在施工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及時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管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產權單位應當提供。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的地下建設,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限制,但不得損害上方土地使用權。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結合建設或者佔用土地的,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造成損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邊已有建築物、構築物和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管線等設施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進行管線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商確定管線遷移方案。按照原標准遷移的,管線遷移費用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提高標准或者增加管線容量、數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費用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市政、交通、城管執法、市容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步驟組織竣工驗收:
(一)對建設工程進行初步驗收;
(二)初驗合格,可以進行試運行;
(三)試運行合格,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四)試運營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四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可以利用附著於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用地的地下、地表、地上空間從事綜合開發活動。
綜合開發獲取的收益實行市財政監管,專項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
第二十五條綜合開發方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根據建設、運營需要優先安排城市軌道交通公共配套設施,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保護區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控制保護的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其范圍分別為:
(一)地下車站與區間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為重點保護區,十米至五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五米至三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集中供冷站、主變電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三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三米至十米內為控制保護區;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河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兩側各二十米內為重點保護區,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區。
第二十七條在重點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活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作業前,書面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基坑(槽)開挖、挖掘、樁基礎施工、頂進、爆破、地基加固、灌漿、錨桿、鑽探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接到書面徵求意見書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五十米內為建設控制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控制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條在保護區內施工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專項評估,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保護區內的施工情況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敷設在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檢查維護管線需要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進行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勘察、鑽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敷設管線等作業活動,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樹木的,不得妨礙行車瞭望,影響行車安全。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及其設備、路基、橋梁、軌道封閉網、平交道口、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防護監視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
(五)在高架道路(含橋梁)上鑽孔打眼,私搭電線及其他承力繩索;
(六)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履行好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營運、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及統一規范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
(三)保持運營設施完好、正常運行;
(四)保持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道暢通;
(五)保持運營環境衛生整潔;
(六)依法制定乘客守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列車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並提供有關地面交通信息。調整首末班列車行車時間、臨時調整停靠站點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
第三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為特殊需要乘客出行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按照乘客守則文明乘車。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在安全區域內候車,按照先下後上的順序乘降。乘車過程中,不得阻礙屏蔽門(安全門)、車門的開啟與關閉。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列車;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派發物品、進行廣告宣傳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進行拍攝電影、電視劇等非營運活動;
(六)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七)攜帶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
(八)攜帶充氣氣球、尖銳物品、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進站、乘車;
(九)攜帶動物進站、乘車;
(十)在車站或者車廂內打鬧嬉戲、大聲喧嘩;
(十一)在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滯留、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十二)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容貌、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一)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刻畫、塗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二)躺卧、踩踏車站及車廂內的座椅;
(三)在車站、車廂及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四)在車廂內飲食;
(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廣場內及風亭、冷卻塔周圍堆放物品、擺設攤點、停放車輛等妨礙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響通風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未答復或者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投訴,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四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保安全生產和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運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器材和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五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機構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長期監測,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等地質災害及火災等重大災害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五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組織疏散乘客,乘客應當服從現場指揮。
第五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五十五條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合理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等應急措施,及時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原因,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及時疏散乘客,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後處理事故」的原則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營運,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重點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內從事違法建設活動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控制保護區、建設控制區作出行政許可前未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進行的作業活動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未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可以責令行為人離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及統一規范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保持運營設施完好、正常運行的;
(四)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時,未及時向向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報告的;
(五)未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的;
(六)未配置消防、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七)未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八)在客流量激增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未採取應急措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持虛假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並可以處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行為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妨礙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車站、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5. 請教關於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第三方監測

是不是位置放錯了,怎麼沒人回應呢?是不是應該放在基坑的版塊?

閱讀全文

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管理指南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廣佛地鐵出口地圖 瀏覽:273
武漢地鐵報站英文 瀏覽:92
白石高鐵站 瀏覽:294
北京地鐵安全隱患 瀏覽:382
南京東善橋地鐵 瀏覽:905
深圳地鐵列車有多長 瀏覽:556
金洲地鐵站到廣州火車站地鐵要多久 瀏覽:783
南京地鐵機場線單程時間 瀏覽:161
乘地鐵去佛山東建世界廣場 瀏覽:498
惠州仲愷深業喜悅城地鐵規劃 瀏覽:378
天府廣場到韋家碾地鐵價格 瀏覽:112
萬菱匯地鐵出口 瀏覽:402
長水機場到大觀樓地鐵 瀏覽:704
廣州t2機場那個地鐵站 瀏覽:909
s7地鐵南京運行時間 瀏覽:943
高鐵為什麼夜間不開行 瀏覽:500
西安門地鐵站怎麼去南京眼 瀏覽:480
廣州火車站去廣州機場地鐵 瀏覽:694
成都地鐵站項目總監招聘 瀏覽:691
佛山地鐵廣州火車站 瀏覽: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