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地鐵的運營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擁有18條線527公里,是世界上規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鐵系統。北京地鐵工作日的日均客運量在1000萬人次左右,峰值運量達到1220.8萬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鐵線路運營總里程達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王嬰介紹,北京地鐵每公里的建設成本已達到11億元。公交票制票價改革後,財政還需要對地鐵運營補貼50%,對公交運營補貼70%。
近幾年來,北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成本大幅度提高,從2號線的平均1.5億元/公里,到5號線的平均5億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設的8號線、14號線的平均11億元/公里。
按照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到2020年,本市的軌道交通將達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線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線路的優化等情況。根據有關部門的初步測算,至少還需要投入資金4000多億元 。 2014年5月22日舉行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應在草案中增加三項條款: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此次還建議,將地鐵車站、車卡內,禁止乞討賣藝和派發廣告也寫入立法,並且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
針對車卡內飲食、車站或車卡內乞討賣藝的行為,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於在車站、車卡內派發廣告等物品的行為,違反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派發的廣告等物品,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的規定是否入法,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意見,經過兩次審議後方能確定。
2015年5月1日起,導盲犬可以進入地鐵,在北京地鐵內乞討賣藝將面臨最高1000元的罰款。此前備受關注的地鐵禁止飲食未入法,未來有望以《乘客守則》的形式進行規定。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提到了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規定了將對在地鐵里發小廣告以及乞討進行處罰。2015年5月1日起,針對逃票等違規違法行為,北京市將組建專門的交通執法隊進地鐵巡查,並進行處罰。
使用廢票、假票,或不接受檢票,翻越閘門、圍欄,違規進出車站付費區,應按照路網單程最高票價的10倍補交票款,並由工作人員收繳失效車票。
使用塗改、偽造或冒用免票證件的,應按照路網單程最高票價的10倍補交票款,並由工作人員收繳證件。
❷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建設運營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並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範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並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准和技術規范。
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並不得載客。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准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❸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總則
1.1 編制目的
(1)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應急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2)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保障體系。
(3)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迅速的信息支撐系統。
(4)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確定不同級別事件的啟動程序和響應措施。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預案組成
根據國家和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3.1 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幹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
1.3.2 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1.4 事件等級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小時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3000人以上;
(4)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1.4.2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4.3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1.4.4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因設施故障、惡劣天氣、地震、大面積停電等情況而引發突發事件時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遭受火災、爆炸、恐怖襲擊或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時的先期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須報請市應急委,由本市有關部門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❹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或者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後,運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❺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❻ 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技術管理規范
朋友,這些東西都是內部文件,不能外傳的,員工流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不過還是給你個解決法,找到軌道交通專業,有關行車有關的教科書,大部分上面都有,
❼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是單行法嗎請說明理由。
該辦法是單行法。
單行法是相對統一編纂的法典而言。一般只規范某特別領域或事項。(用來補充說明或者特別說明)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法典,而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之類則是刑事單行法。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就是一種單行立法,用來補充說明和特別說明。
❽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台、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於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❾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號令第二次修改)
❿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的內容提要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014年9月25日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嚴禁在地鐵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違規乞討賣藝最高可罰款1000元,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1萬元。
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鐵總長度465公里,年運送32億人次。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應急疏散等安全隱患。
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並規定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其中,乞討、賣藝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散發小廣告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