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與管理
、培養目標
本專業主要面向北京市地區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業,培養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領域中生產、服務、技術和管理第一線上所需的,主要從事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維護、運行組織與管理等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
2、主要課程
本專業的主要課程有:軌道交通類工程制圖、電子電路分析與製作、PLC控制技術、地鐵消防與安防系統、地鐵通風與製冷系統、城市軌道交通售檢票系統、電梯原理與維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組織、地鐵給排水系統、城市軌道交通供電系統運行與維修、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檢修等。
3、職業資格證書
本專業實行「雙證書」制,學生通過3年在校學習,在取得學歷證書的同時還需考取一個以上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
本專業可以考取的職業資格證書主要有:CAD技能等級證書(一級)、低壓運行維修電工(初級)、機電一體化職業培訓(高級)、電梯維修工(初級)等。
8、就業方向
本專業主要面向的是北京地區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業,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及北京地鐵車輛裝備有限公司是主要和重要的合作夥伴。畢業生就業的核心工作崗位(群)為:機電設備維修;車輛維修與駕駛;相關工作崗位主要有:機車駕駛員,綜控管理員,變配電所值班員等。學生在就業後,經過幾年的鍛煉和積累,逐步走上技術、管理崗位。
2. 目前北京有哪些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目前北京有哪些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高鐵,動車,地鐵。火車。這些都是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系統。
3. 北京專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就業方向是什麼
本專業主要面向的是北京地區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業,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內公司及北京地鐵車輛裝備有容限公司是主要和重要的合作夥伴。畢業生就業的核心工作崗位(群)為:機電設備維修;車輛維修與駕駛;相關工作崗位主要有:機車駕駛員,綜控管理員,變配電所值班員等。學生在就業後,經過幾年的鍛煉和積累,逐步走上技術、管理崗位。
4.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建設運營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並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範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並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准和技術規范。
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並不得載客。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准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5.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台、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於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6.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號令第二次修改)
7. 北京城市學院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怎麼樣就業好嗎
運輸計劃與運輸能力、列車運行組織與調車工作、客流預測與分析、車站工作組織、運價與票務管理、軌道系統運營分析運管出來後應該進第二運營公司,說實話,有工作,工資的話2500~4000,但福利不錯,至於機電一體的話,只有軌道交通車輛工程,而且工技大隻有這一個碩士點,所以無論是跨專業還是找工作都較為吃香,但如果你是有規劃的人有ambitious的person,一切皆有可能,考研究生,或是出國讀研。。。。。。
8.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是單行法嗎請說明理由。
該辦法是單行法。
單行法是相對統一編纂的法典而言。一般只規范某特別領域或事項。(用來補充說明或者特別說明)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法典,而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之類則是刑事單行法。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就是一種單行立法,用來補充說明和特別說明。
9.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政府令
第2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第四條第四款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五、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後。」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影響行車瞭望」改為「影響行車安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十、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
十一、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十五、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文字、部門名稱和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