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08年9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主變電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和報警、機電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或者站台門、旅客信息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軌道交通沿線區縣人民政府配合實施軌道交通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范圍內的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和保養、運營秩序保障和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維護以及安全應急處置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鼓勵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和配合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不得阻礙軌道交通工程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以及與詳細規劃相銜接的各專項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鐵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 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劃和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按照軌道交通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級批准。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軌道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審批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連接的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時,應當提出有關預留與軌道交通相連接的必要空間規劃設計要求。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與軌道交通建設有關的土地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的用地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代征范圍。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利用軌道交通設施進行資源綜合開發和經營。
資源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和同步規劃公共交通樞紐、商業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定。
第十四條 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政公用、交通、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必須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間時,其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物業結合建設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給其利益造成損失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和跟蹤監測,並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施工對沿線已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成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組織工程初步驗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本市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保障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成後的安全運營。
控制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前款范圍內設立特別保護區,具體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邊界標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依法設置的邊界標志,任何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規劃、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控制保護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江、過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不需行政許可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會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施工過程應當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施工方案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 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監控。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採取防範措施;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要求作業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服從和配合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相沖突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使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安全運行的狀態。
電力、供水和通信等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和通信需要,並協助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范。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服務承諾應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應當保護乘客隱私。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標准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保持客運電梯、空調等設施正常運轉。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保證空氣質量和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車站和列車車廂內配置滅火、防爆、防毒、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公用電話、廢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整潔。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和換乘指示。
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等有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調。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行中發生故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愛護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承諾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目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軌道內投擲物品;
(六)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
(五)攜帶自行車(不含已經折疊的折疊自行車)進站乘車;
(六)攜帶充氣氣球、畜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站台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
(二)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印刷品;
(五)乞討、賣藝、躺卧;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周圍堆放雜物、擺設攤點、亂停車輛、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禁止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一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乘客。
在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並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但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告知相關單位、公眾和乘客,並組織疏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
事故處理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維持現場秩序,盡快恢復正常運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未採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換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對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五)未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相關公共衛生管理措施,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污染防治相關措施減少雜訊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施工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制定、實施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拒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作業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損害軌道交通設施、擾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境衛生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影響行車安全和運營秩序,妨礙乘客通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規劃、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頒布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②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通過,條例設定的意義在於規范武漢市的軌道交通管理,從而保障軌道運行安全,由此實現軌道事業管理的持續發展。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軌道交通的定義,主要交通管理負責部門,軌道管理與公民、法人和組織關系,軌道管理與政府和社會關系,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管理,軌道運營管理,軌道安全管理等內容,共計七十一條條例。
從運營管理方面而言,新條例對乘客乘車的審查更為嚴格,禁止乘客使用無效、偽造或是變造的證件進行乘車。在列車和車站內禁止使用平衡車和自行車,禁止大聲喧嘩吵鬧,乘車過程中禁止外放電子設備聲音。除此之外禁止乘客在列車和車站內進食,發現行為時可首先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將會面臨罰款,由此嚴管交通運營的正常秩序。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與廣大市民緊密相關的內容就是對行為的規范,列車和車站都是屬於公共場所,需要每個人自覺遵守相關規則,文明乘車。
③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哪些屬於禁止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抄二十四條在軌道交通設襲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進入軌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桿、旋轉閘;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六)攜帶貓、狗等寵物;(七)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八)擅自設攤、賣藝或者從事銷售活動;(九)乞討、躺卧;(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④ 軌道交通條例什麼時候施行
軌道交通條例由國務院總理簽字發布後就會施行。
⑤ 入香港地鐵站後時間規定
港鐵有以下規定:所有乘客進入已付車費區域後,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速登上內第一班到站的列車前往目的地,容並須在入閘後150分鍾內完成車程,然後通過出閘機離開已付車費區域。乘客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解釋下,未能於150分鍾內離開已付車費區域,可被徵收相等於當時最高額之成人或特惠單程車費(視屬何情況而定)作為附加費。
⑥ 關於香港地鐵的罰款
肯定會登記在案!
香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對於你說的這種行為處罰會重很多.下次去HK時不會抓人,因為在黃崗口岸就會拒絕你進HK!
現在要做的就是盡快把罰款交齊,不然這輩子想進HK就麻煩了.
⑦ 香港坐地鐵注意事項,有什麼違規要罰款
1,取錢必須持本人證件 否則可能因身份作假被指控
除了ATM外,內地遊客如果去銀行取錢,必須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或港澳通行證;如果用他人的卡取錢,需持有他人的證件---盡量使用本人的銀行卡取錢,不要代別人簽字。
2013年5月,一位深圳的男子到香港後就杳無音訊,家人和單位都十分著急。後來經聯系,發現該男子被香港警方拘捕。該男子在香港因使用他老闆的銀行卡在銀行取錢,然後代替老闆簽字,他老闆又不在場。
該行為觸犯了香港的法律,被香港警方認定涉嫌偽造虛假文件,最後被法院判了80天監禁。一路景旅遊建議各位內地遊客在香港取錢,盡量使用ATM機。如果要去銀行取錢,敬請帶好本人的港澳通行證或身份證件。
2. 敬請免開尊口 不要在公共場合罵街
在香港的公共場合爆粗口說臟話,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被定罪,最高可處以罰款2000元港幣並監禁10天。這些公共場所涵蓋了內地遊客經常去的一些地方-----香港海洋公園、迪士尼樂園、港鐵、機場等等。
在香港的游泳池、沙灘、圖書館、博物館等等地方,一樣屬於公共場合,千萬不要大聲懸河爆粗口。一路景旅遊建議:香港不同於內地,在內地你在哪裡罵街也不會有人管你,頂多別人會認為你素質低或精神有問題。
但是在香港的公眾場合大聲罵街、或使用淫褻性言語以致令人煩擾,都屬於違反了香港法規。大家一定要注意,去香港旅遊要講究文明風尚哦~具體可看下圖:
3. 坐地鐵別坐到頭等艙 否則要加收500元
這一點去香港自由行的年輕朋友尤其要注意,因為有不少遊客就因為這個條款掏了500元錢。在香港乘坐頭等艙港鐵,可直接在售票處購買頭等艙的單程票;或者使用八達通卡入閘,入閘後需要在站台上的頭等艙位置的「八達通頭等核准機」再確認一下,才能上車。
乘坐頭等艙時,會有工作人員查票。如果發現有乘客沒有購買頭等艙票,或者八達通卡沒有確認乘坐頭等艙,就必須繳納附加費,是五百元錢。自由行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哦~如果違規行為嚴重,還有可能被處以5000港幣的罰款。
4. 不要在地鐵內吃東西 大聲喧嘩
這個是內地遊客最容易觸犯的……因為在內地城市的地鐵,根本不會有人管你,隨便你吃東西,隨便高談闊論。近些年,內地遊客在香港乘坐地鐵而發生的沖突新聞和視頻,是層出不窮
目前按照港鐵的附例,何人不得在港鐵付費區內飲食,即入閘後所有范圍,包括月台及車廂等,否則可罰款2000元。尊重別人,尊重自己,敬請千萬不要在地鐵內飲食並大聲喧嘩。
5. 私自喂野生動物 可能被罰1萬元
內地遊客在遊山玩水時,已經習慣了投喂野生動物。比如在貴陽的黔靈山,有很多的猴子,人們都是拿著一堆好吃的喂;一些公園,還經常有人售賣魚糧,用以遊客投喂池塘里的金魚。
根據香港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是命令禁止遊人在郊野公園的部分地區等指明地方喂飼野生猴子及其他野生動物。如果有人觸犯,最高可以被處罰一萬元錢。
8. 每人只能帶19根香煙入港
這個一般大家都比較清楚了,煙民朋友要注意,年滿18周歲的遊客入境,最多隻能攜帶19支香煙、1支雪茄。如果您違反了相關的條例,如果被定罪,很可能最高會被處以100萬元港幣的罰款及兩年的監禁。
9. 千萬不要騙入境處的工作人員
這一點遊客觸犯的少。主要是內地一些賭客、打黑工的、小姐、或者想去香港生孩子的等等有特殊目的去香港的人群。如果對入境處工作人員作虛假陳述騙人,也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認定確系犯罪,最高可以被判刑14年並罰款15萬元港幣。
10,香港地鐵一條線路的兩端(如A-B、B-A這個意思)多數是上下層,不像上海是站台對面,香港地鐵多數的站台對面即為轉乘站點,很方便的。快捷性,港島線,荃灣線,觀塘線,將軍澳線的班次一般只要2-3分鍾,東涌線約4-5分鍾.機場快線則是12分鍾一班。
11,再說運行時間,大部分地鐵提供每日19小時的列車服務,大約由早6時至次日凌晨1時,機場快線的服務時間則是早上5:50至凌晨1:15。具體時間到時最好咨詢一下地鐵里的服務人員,我記得迪斯尼線路的末班車凌晨多一點,但不到1點鍾。
12,地鐵車廂內,禁止飲食,相信大多數做功課的同學都已經熟記於心了。還有,電子標示線路會顯示出下一站和上下車方向,仔細看一下就可以明白。最好不要在地鐵上大聲喧嘩,香港人很少公眾場合大聲講話的,地鐵上就算很擁擠也不會聽到很喧鬧的聲音。
13,記得有同學問過遊客一天無限次乘地鐵卡,就再說兩句,該卡適用於指定有效期內的任何一天24小時。你進站為18:00,該卡就於第二天18:00失效。使用的同學要好好計劃哪一天如何使用最劃算。
(7)香港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地鐵是香港居民、遊客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全長82.2公里,共有44個站,每天載客量達220萬人次。地鐵路線包括:觀塘線、荃灣線、港島線、東涌線與機場快線共計5條,互相聯系港島、九龍、荃灣、將軍澳和東涌,又可於九龍塘站轉乘火車,另設機場快線來往機場與市區。
每天清晨6時左右開始行走直至午夜,每隔數分鍾即有一班,車費由4元(兩個站)開始。同時,還有輕鐵(輕便鐵路)行走新界、屯門與元朗之間,另有接駁巴士往較偏僻地方。
搭乘地鐵小貼士:
1.坐地鐵,最方便的就是買一張八達通,全線暢通,而且八達通在香港的作用可不僅僅只是車票,有很多便利店都可以當「卡」來「刷」,同時便利店還可以充值。不過香港的地鐵相對比較貴,坐幾個站馬上十幾塊就沒有了,所以最好要貯備好「彈葯」。
2.坐電梯時,請注意靠右站,左側是「超車道」,是方便趕時間的人快步通過用的。
3.香港在公共交通工具、市場和部分公共場所都禁煙,因此千萬不要在地鐵內吸煙。
⑧ 香港地鐵有沒超時限制
香港地鐵有超時限制。
停留超過限定時間之費用:任何人(殘疾人士或長除外)進入巿內區車站(羅湖站及落容馬洲站除外)超過20分鍾後,並於同一 車站透過出閘機離開,須繳交費用如下:
(a) 任何並非小童、學生、殘疾人士或長?的人須繳交$10;
(b) 小童或學生則須繳交$5。
任何人透過入閘機進入羅湖站或落馬洲站超過20分鍾後,並 於同一車站離開,須繳交以該車站而計算之最低額之單程車費。
⑨ 為什麼地鐵車廂內必須禁止飲食
地鐵、公交的車廂狹小而封閉,如果食用帶有強烈味道的食品,必然會給身邊的乘客帶來影響,招人反感。而且有些食品帶著湯湯水水,當車輛運行顛簸時難免會撒漏出來,引發矛盾糾紛;使用進食工具時,一不小心還會戳傷別人或自己。
禁止地鐵內飲食的方式分兩種,第一種是以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形式加以規定,具有法律約束性,可以制訂罰則,但由於多數地鐵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對於飲食行為僅能勸阻制止,或者請求執法人員出面。
第二種是以乘客守則形式進行軟約束,主要靠乘客自覺遵守,如果乘客故意違反,地鐵方僅能勸阻,沒有其他辦法。
(9)香港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1、香港:
不得在地鐵內飲食
按照香港地鐵的有關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地鐵付費區內飲食,包括月台和車廂等,否則處以定額罰款港幣2000元。但在實際執行中,港鐵工作人員主要通過懲罰和教育兩方面執行。初犯只是警告,再犯就要面臨罰款。
2、新加坡:
地鐵上飲食最高罰500新加坡元
新加坡地鐵上嚴禁吃喝,就連開水、礦泉水、瓶裝飲料、含在嘴裡的糖、花生也不例外。根據快捷交通系統法令,初犯者可面對罰款30新加坡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罰最高500新加坡元(約合人民幣2500元)。
3、日本:
允許地鐵飲食但這種現象很少
在日本東京的電車車廂內,吃東西和喝飲料是被允許的,不過東京人以有禮貌聞名,就算可以在車廂飲食,也不會真的有人大口吃喝香味四溢的食品來干擾他人的「乘車空氣質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在地鐵里吃東西,該不該禁?
人民網-禁止地鐵內飲食要有過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