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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包合同

發布時間:2021-04-18 09:18:14

㈠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㈡ 市政工程裡面哪些是主體工程不能分包

主體工程的組成部分包括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鋼結構工程。

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專外,必屬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包合同擴展閱讀:

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比如常見的城市道路,橋梁,地鐵,比如與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管線:雨水,污水,上水,中水,電力(紅線以外部分),電信,熱力,燃氣等,還有廣場,城市綠化等的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

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均應以工期定額為依據,確定施工工期。工期定額是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科學地制定工資和考核工期的依據。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基礎確定合同工期,以保證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

鐵路工程中工程分包、勞務承包、勞務分包的區別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不同分包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本文作者對分包的合同效力、法律後果等問題逐一探析。
一、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同意後,將專業工程交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合同的有效條件有:1、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許可;2、分包工程屬於非主體結構工程;3、分承包企業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根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專業承包企業分為以下60個資質類別:1、地基與基礎工程;2、土石方工程;3、建築裝修裝飾工程;4、建築幕牆工程;5、預拌商品混凝土;6、混凝土預制構件;7、園林古建築工程;8、鋼結構工程;9、高聳構築物工程;10、電梯安裝工程;11、消防設施工程;12、建築防水工程;13、防腐保溫工程;14、附著升降腳手架;15、金屬門窗工程;16、預應力工程;17、起重設備安裝工程;18、機電設備安裝工程;19、爆破與拆除工程;20、建築智能化工程;21、環保工程;22、電信工程;23、電子工程;24、橋梁工程;25、隧道工程;26、公路路面工程;27、公路路基工程;28、公路交通工程;29、鐵路電務工程;30、鐵路鋪軌架梁工程;31、鐵路電氣化工程;32、機場場道工程;33、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34、機場目視助航工程;35、港口與海岸工程;36、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37、航道工程;38、通航建築工程;39、通航設備安裝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41、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工程;42、水工金屬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43、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45、堤防工程;46、水工大壩工程;47、水工隧洞工程;48、火電設備安裝工程;49、送變電工程;50、核工程;51、爐窯工程; 52、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53、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54、管道工程;55、無損檢測工程;56、海洋石油工程;5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59、體育場地設施工程;60、特種專業工程。60類專業承包企業按照其注冊資本、收入狀況、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分為不同等級,專業承包企業在資質類別和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
與轉包相比,二者的轉讓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債的概括轉讓,為建築法規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將部分工程轉讓於第三人,屬於並存的債務轉讓,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則轉化為轉包。當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轉包。
專業分包合同效力涉及總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發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當事人。處理三者關系時應當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總承包人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最後分承包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2、砌築作業分包企業;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4、石製作分包企業;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8、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9、模板作業分包企業;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12、鈑金工程作業分包企業;13、架線工程作業分包企業。每種勞務作業的分承包人均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及作業范圍。其中木工作業、砌築作業、鋼筋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模板作業和焊接作業六類企業分為兩個等級,其他七類企業因作業過於簡單不分等級。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1、分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2、分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分發包人負責;4、必須接受分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別之處有: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2、專業分包的分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分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承包人同意。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分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5、專業分承包人和分發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承包人就勞務作業對分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三、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分包行為,包括1、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將其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違法分包使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能夠承攬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導致分包行為不規范,市場競爭無序,故為法律所禁止,屬於無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實際施工人。違法分包合同涉及到總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分發包人)之間的工程承包關系、分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工程分包關系、總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事實承包關系。處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時要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其次實際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分發包人負責,服從質量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再次實際施工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後實際施工人可直接以總發包人為被告提起工程款訴訟。
與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的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經驗收不合格,修復後仍然驗收不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費,而違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築法》67條定性為非法所得,由建築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收繳。

㈣ 重慶軌道交通九號線中標單位和業主方施工合同簽訂了嗎

什麼東西中標啊。一個地鐵項目少說也有幾十個標,設計、監理、施工、集成、設備采購等等。你想知道什麼標?
另外,建設單位不是中標單位,建設單位是業主,也就是出錢的,負責發標。中標單位是去承包項目,是從建設單位掙錢的。 .....

㈤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又是啥呢急等……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一、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同意後,將專業工程交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合同的有效條件有:1、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許可;2、分包工程屬於非主體結構工程;3、分承包企業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與轉包相比,二者的轉讓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債的概括轉讓,為建築法規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將部分工程轉讓於第三人,屬於並存的債務轉讓,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則轉化為轉包。當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轉包。
專業分包合同效力涉及總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發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當事人。處理三者關系時應當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總承包人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最後分承包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2、砌築作業分包企業;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4、石製作分包企業;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8、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9、模板作業分包企業;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12、鈑金工程作業分包企業;13、架線工程作業分包企業。每種勞務作業的分承包人均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及作業范圍。其中木工作業、砌築作業、鋼筋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模板作業和焊接作業六類企業分為兩個等級,其他七類企業因作業過於簡單不分等級。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1、分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2、分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分發包人負責;4、必須接受分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別之處有: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2、專業分包的分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分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承包人同意。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分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5、專業分承包人和分發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承包人就勞務作業對分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三、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分包行為,包括1、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將其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違法分包使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能夠承攬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導致分包行為不規范,市場競爭無序,故為法律所禁止,屬於無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實際施工人。違法分包合同涉及到總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分發包人)之間的工程承包關系、分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工程分包關系、總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事實承包關系。處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時要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其次實際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分發包人負責,服從質量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再次實際施工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後實際施工人可直接以總發包人為被告提起工程款訴訟。
與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的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經驗收不合格,修復後仍然驗收不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費,而違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築法》67條定性為非法所得,由建築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收繳。

(1)分包主體的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地基與基礎等60種;勞務分包人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分為木工作業等13種;
(2)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目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
(3)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包或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律師與此有關的專業業務拓展

一、工程承包方式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1、關於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
(1)工程總承包(又稱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人承包,並由工程總承包人負責組織完成全部工程建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給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所承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3)專業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並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並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2、國家法律關於工程分包的四條禁令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這規定在《建築法》第28條。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為《建築法》第29條的規定。
3、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建築法》第67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即將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轉包的相應規定。
第二條:「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七條:「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張優先權的不予支持。」
5、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工程事故與分包方式的缺陷的關系,以及應吸取的嚴重教訓。
二、最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及其主要內容
1、勞務分包合同制訂依據:建設部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國家工商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2003)168號文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配套使用。
3、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條款)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分為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通用條款部分共38個條款,分為詞語定義、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工期,質量與安全,合同價款與支付,工期變更,竣工驗收及結算,違約、索賠及爭議,保障、保險及擔保,其他等十個部分。其中第5條「總包合同」、第10條「分包人的工作、第11條「總包合同解除」、第12條「轉包與再分包」、第29條「保障」、第35條「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條款,都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不同的特有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單設一個共35個條款的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內容包括:勞務分包的工程對象及內容、完成勞務工作期限、質量標准以及合同雙方的義務等。示範文本第17條「勞務報酬」約定合同雙方可在「(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2)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三種方式任選一種。同時示範文本第18條約定了「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第19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第24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有利於從根本上遏止和解決工程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個影響社會穩定的復雜問題。
4、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前者由總承包人與專業分包人簽訂,後者由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簽訂;
(2)合同標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分包工程款,後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勞務,計取的是勞務報酬;
(3)適用依據不同:前者適用的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後者適用的依據是雙方所簽的合同;
(4)法律責任不同:前者合同雙方對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質量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後者對合同雙方不負連帶責任。
三、准確使用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與律師業務拓展的關系
1、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已成為一類日趨增長的復雜案件,也是律師面臨的或可以拓展的訴訟類新業務,值得關注;
2、將出台的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決定實踐審判的新思路,律師應提前掌握、熟練運用;
3、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區別和法律特徵,將成為處理此類案件是否有效的關鍵,也是律師開拓此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服務的突破口;
4、兩類分包合同的區別和適用技巧,是委託人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律師的非訴訟服務的重要內容和新業務;
5、熟悉兩類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製作,是律師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有針對性非訴訟服務的重要手段和專業能力;
6、律師應從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應對措施,以提高拓展業務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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