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分為哪三類和哪四級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分為三類
1,運營生產類
2,公共安全類
3,自然災害類
預警級別分為四級:
一般、一級、二級和三級
2.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的內容及作用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圍護結構施工、基坑降水、支撐架設及拆除、土方開挖、主體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永久結構、圍護結構(圍護樁、連續牆等)、邊坡、支撐構件(錨索、圍檁、鋼支撐)、模板支架的穩定性,以及基坑進水、基底隆起的風險。
(二)盾構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盾構吊裝、盾構始發和到達、盾構開倉及換刀、管片拼裝、電瓶車運輸、聯絡通道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進出洞土體的穩定性、開倉過程中土體穩定性及有害氣體、盾構進水的風險。
(三)礦山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豎井開挖、隧道開挖、爆破作業、聯絡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襯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冒頂、片幫、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風險。
(四)高架段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基礎施工、墩身施工、架橋機架設作業、橋面鋪裝作業、預應力張拉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模板支架穩定性。
(五)軌行區及機電安裝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軌行區吊裝、鋪軌、安裝、裝修等作業以及機電設備吊裝、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的操作風險。
(六)其他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過程中(含施工前場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遷、管線拆改遷、臨時建築物搭建、臨時電路架設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設備傾覆、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腳手架垮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火災、車輛傷害、爆炸傷害(鍋爐、容器、瓦斯、炸葯)等風險。 (一)自然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天氣災害風險、地震災害風險、地質災害風險以及河湖海洋災害風險等。
(二)周邊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風險。
3.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程序
5.1.1 首報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立即向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報告。
(2)當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30分鍾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3)當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信息。
(4)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4小時內向建設部報告。
5.1.2 續報
(1)一般和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2)重大和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信息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建設部報告。
5.1.3 總報
事件結束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將事件處理結果報告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將詳細情況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5.2 信息報告內容
5.2.1 首報內容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初步性質、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續報內容
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或准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5.2.3 總報內容
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5.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布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4.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解讀
2006年1月26日,上海市發布《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這份總體預案是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整體計劃、規劃程序和行動指南,也是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規范性文件。
據了解,由於上海城市人口、財富、資源高度密集,且處於活躍流動狀態,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絕對損失具有放大效應,影響范圍更廣。因此,此次發布的《總體應急預案》既符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也適應特大型城市的需求,在先期處置、預案體系和信息報告等領域具有鮮明的上海特色。
多層預案未雨綢繆
根據《總體應急預案》,上海將逐步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網格化、全覆蓋的應急預案體系框架,使應急管理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據了解,這一預案體系包括專項及部門預案、區縣預案等多個層級。
相比國家預案體系,上海的各級預案體系中增加了基層單元預案。有關人士解釋說,在一些特殊的基層單元,應急管理中存在社會影響大、協調工作涉及面廣,管理責任主體不夠明確的特點。破解上述症結,上海將初步選擇洋山深水港、上海化工區、浦東和虹橋機場、新客站、軌道交通站點、民防工程及地下空間、寶鋼集團和世博園區等作為第一批8個市級基層單元,單獨對相關區域突發公共事件制定工作計劃、保障方案和操作規程。此外,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批准舉辦活動的政府部門審定。
未雨綢繆,預案還需經過實踐的考驗。據了解,今年本市將初步考慮通過綜合演習,檢驗化學危險品事故、水污染事故和地下空間安全事故處置等預案的操作性。同時,還將結合楊浦區大連路綠地等新建項目,啟動本市緊急避難場所建設的試點。
應急聯動先期處置
高效聯動,是上海應急管理體系的另一個重要特色。
根據《總體應急預案》,這種聯動,從預測預警就開始了。上海將整合各個部門的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全時段、全覆蓋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並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級別進行預警,依次使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上海率先提出的「先期處置」概念,更明顯地體現出應急聯動的特點。2004年9月,上海市應急聯動中心在市公安局正式啟用。《總體應急預案》明確,這一機構負責聯動處置一般及較大等級突發公共事件,並將負責組織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市應急委將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啟動相應預案,必要時還會設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此外,《總體應急預案》還提出了即時應急處置的概念,即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單位和所在社區負有進行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相關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即時應急處置。
2小時內書面報告
《總體應急預案》還明確,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必須及時匯總相關信息並迅速報告。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行為,將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國家總體預案規定,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標准》立即如實向國務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而結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的特點,本市的《總體應急預案》指出,一旦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各應急機構、事發地所在區縣政府、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必須在接報後1小時內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在2小時內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書面報告,特大、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此外,《總體應急預案》還明確,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5.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總則
1.1 編制目的
(1)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應急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2)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保障體系。
(3)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迅速的信息支撐系統。
(4)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確定不同級別事件的啟動程序和響應措施。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預案組成
根據國家和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3.1 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幹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
1.3.2 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1.4 事件等級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小時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3000人以上;
(4)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1.4.2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4.3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1.4.4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因設施故障、惡劣天氣、地震、大面積停電等情況而引發突發事件時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遭受火災、爆炸、恐怖襲擊或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時的先期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須報請市應急委,由本市有關部門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6.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定期需要進行哪些方面的應急預案演習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話,需要做各方面的安全措施檢查。
7.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保障措施
7.1 技術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資料庫。
7.2 救援與裝備保障
7.2.1 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業務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2.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統一標准,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資料庫,並及時更新,以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准確性。
7.3 隊伍保障
7.3.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軌道交通運營、公安、消防、交管、衛生、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3.2 應急隊伍調動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預案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2)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應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調動各相關搶險救援隊伍。
7.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確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5 資金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事件;經市應急委批准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8.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恢復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准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6.2 總結和調查評估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2)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3)市應急委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准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准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