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程序
5.1.1 首報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立即向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報告。
(2)當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30分鍾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3)當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信息。
(4)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4小時內向建設部報告。
5.1.2 續報
(1)一般和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2)重大和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信息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建設部報告。
5.1.3 總報
事件結束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將事件處理結果報告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將詳細情況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5.2 信息報告內容
5.2.1 首報內容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初步性質、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續報內容
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或准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5.2.3 總報內容
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5.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布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2.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恢復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准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6.2 總結和調查評估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2)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3)市應急委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准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准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的內容及作用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圍護結構施工、基坑降水、支撐架設及拆除、土方開挖、主體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永久結構、圍護結構(圍護樁、連續牆等)、邊坡、支撐構件(錨索、圍檁、鋼支撐)、模板支架的穩定性,以及基坑進水、基底隆起的風險。
(二)盾構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盾構吊裝、盾構始發和到達、盾構開倉及換刀、管片拼裝、電瓶車運輸、聯絡通道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進出洞土體的穩定性、開倉過程中土體穩定性及有害氣體、盾構進水的風險。
(三)礦山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豎井開挖、隧道開挖、爆破作業、聯絡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襯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冒頂、片幫、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風險。
(四)高架段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基礎施工、墩身施工、架橋機架設作業、橋面鋪裝作業、預應力張拉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模板支架穩定性。
(五)軌行區及機電安裝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軌行區吊裝、鋪軌、安裝、裝修等作業以及機電設備吊裝、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的操作風險。
(六)其他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過程中(含施工前場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遷、管線拆改遷、臨時建築物搭建、臨時電路架設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設備傾覆、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腳手架垮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火災、車輛傷害、爆炸傷害(鍋爐、容器、瓦斯、炸葯)等風險。 (一)自然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天氣災害風險、地震災害風險、地質災害風險以及河湖海洋災害風險等。
(二)周邊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風險。
4.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總則
1.1 編制目的
(1)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應急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2)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保障體系。
(3)整合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迅速的信息支撐系統。
(4)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確定不同級別事件的啟動程序和響應措施。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預案組成
根據國家和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3.1 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幹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
1.3.2 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1.4 事件等級
依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6小時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3000人以上;
(4)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1.4.2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1.4.3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1.4.4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半小時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數500人以下;
(4)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造成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因設施故障、惡劣天氣、地震、大面積停電等情況而引發突發事件時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運營遭受火災、爆炸、恐怖襲擊或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時的先期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須報請市應急委,由本市有關部門同時啟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5.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保障措施
7.1 技術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資料庫。
7.2 救援與裝備保障
7.2.1 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業務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2.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統一標准,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資料庫,並及時更新,以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准確性。
7.3 隊伍保障
7.3.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軌道交通運營、公安、消防、交管、衛生、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3.2 應急隊伍調動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預案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2)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應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調動各相關搶險救援隊伍。
7.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確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5 資金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事件;經市應急委批准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附則
9.1 名詞術語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是指在軌道交通運營線路上,因自然專災害、人為因屬素或設施故障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人員傷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參照本預案,各相關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2 預案審查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查。
9.2.3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完善本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9.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