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軌道交通(地鐵)相關規范標准
泛泛的說城市軌道交通的標准,那可是太多了呀!
例如:
《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2003)
《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GB50490-2009)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50308-2008)
《工業企業標准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12—87)
《城市軌道交通通信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82-2006)
《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81-2006)
……
以下是我從地鐵設計單位了解到的,他們及施工單位需要遵守的規范:
這些直接的技術規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准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建築抗震鑒定標准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氧氣站設計規范
乙炔站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建築採光設計標准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建築地面設計規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准
構築物抗震設計規范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多層廠房樓蓋抗微振設計規范
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范
旅遊旅館建築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准
混響室法吸聲系數測量規范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村鎮規劃標准
煙囪設計規范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氫氧站設計規范
10K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石油庫設計規范
建築隔聲測量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道路工程制圖標准
煙囪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術語標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
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准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建築隔聲評價標准
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准
鋼筋混凝土升板結構技術規范
混凝土結構試驗方法標准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住宅設計規范
中、短波廣播發射台與電纜載波通信系統的防護間距標准
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
土的分類標准
建築樓梯模數協調標准
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
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准
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對電視差轉台、轉播台無線電干擾防護間距標准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
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高聳結構設計規范
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和通用符
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工業構築物抗震鑒定標准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
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術規范
工業企業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規范
道路工程術語標准
工業企業雜訊測量規范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地下鐵道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地鐵直流牽引供電系統
地下鐵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地下鐵道車站站台雜訊限值
地下鐵道車站站台雜訊測量
地下鐵道電動車組司機室、客室雜訊限值
地下鐵道電動車組司機室、客室內部雜訊測量
地下鐵道車輛組裝後的檢查與試驗規則
地下鐵道照明標准
Ⅱ 地鐵設計防火規范 什麼時候出台
聽說貌似是今年的12月1日執行,現在到處都是新版的講座!
Ⅲ 地鐵疏散平台怎麼選擇
疏散平台設置必要性與功能
根據《地鐵設計防火規范》(報批稿)「5.4.3條中地下區間內應設置縱向疏散平台」,設置縱向疏散平台是為了給乘客提供多一條疏散路徑,盡快脫離火災列車。
在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中,科學合理的疏散模式和預案可保證乘客在突發事件中能得到及時、安全、高效的疏散和救援。針對地鐵區間隧道的環境和疏散平台的功能、安裝等,要求疏散平台在滿足承載強度的前提下,還需具備抗潮濕、耐腐蝕、耐老化、電絕緣、防火性能、高阻燃、低煙無毒、表面防滑、安裝方便、便於現場切割、更換下部管線容易等性能,確保在疏散情況下多人跑動和擁擠的情況下不損壞、不倒塌,確保及時、順利疏散和乘客安全。
目前經成為地鐵系統重要的消防,防恐設施之一。疏散平台通過支架支撐固在隧道壁,高度與地鐵列車車廂的地板持平或低於柔廂地板,當列車在隧道中遇險停車時,乘客在列車車門打開後可一步踏疏散平台。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成都人薄京、杭州、蘇州、武漢等地地鐵區間隧道內均已或准備設置疏散平台。
疏散平台技術要求
設置技術要求
1.《地鐵設計規范》(2013年版報批稿)「5.2.2條中要求隧道內疏散平台寬度一般情況下為700mm,困難情況下不小於550mm;疏散平台距軌道頂距離不大於900mm。
2.《地鐵設計防火規范》(報批稿)」6.2.4條中要求疏散平台寬度不宜小餘600mm,疏散平台高度宜低於車輛地板面100mm~150mm,即距軌面為850~900mm。
因為是圖表,無法上傳,請查看鏈接。中力通新材,專業地鐵疏散平台生產
地鐵疏散平台要求
Ⅳ DIN 5510-2是德國地鐵列車材料防火標准嗎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防火資源網(firetc.com):
DIN 5510-2標准對軌道交通車輛(機車)所用材料和構件的燃燒性和燃燒並發現象(煙霧,熔滴和臨界熱流等)以可然性等級,煙霧擴散等級和液體滴落性等級實現危險等級定位DIN 5510-2 : Preventive fire protection in railway vehicles; Part 2: Fire behaviour and fire side effects of materials and parts,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s(firetc.com).
DIN5510-2: 鐵路車輛防火;第2部分:火車材料和部件燃燒性能和並發現象,分類,要求和測試方法(1) 小零部件(手柄,廣告牌等)要求
- 試驗方法:DIN 53438–可燃材料試驗
- 等級判定:S1 (一般是最低要求)(2) 成型構件(密封條,牆面材料,天花板,塗料膠水等)要求
> 試驗方法:DIN 54837-鐵路車輛用材料和構件試驗-燃燒特性測定
> 等級判定:
- 燃燒等級:S2-S5 (S2: 破壞長度≤30cm; S3: 破壞長度≤25cm, 後燃燒時間:100s; S4: 破壞長度≤20cm, 無後燃燒)
- 煙密度等級:SR1-SR2
- 熔滴性等級:ST1-ST2(3) 地面材料(包括塗料膠水等)要求
Ⅳ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5.3.5條第三款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具體是那些條文解釋也沒有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築或場所。
(5)軌道交通防火規范擴展閱讀:
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當前火災防範通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管理人員,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備案。
二、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立即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在外牆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嚴禁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嚴禁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商場、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嚴禁違規施工,營業結束時應按規定關閉電源、氣源,消除遺留火種。
三、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保證24小時雙人值班。
四、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立即組織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嚴格落實動火審批制度,嚴禁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照明,嚴禁違規進行電焊、氣焊操作,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電熱設備、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格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個人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嚴禁在建築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開展全員消防培訓演練。立即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演練。員工應懂得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七、確保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舉辦。
Ⅵ 防火規范中樓上兩個安全出口距離是多少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3.1民用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等等。
(6)軌道交通防火規范擴展閱讀
防火分區劃分
防火牆
防火牆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通常防火牆有內防火牆、外防火牆和室外獨立牆幾種類型。它是為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和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築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其中,防火牆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2、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底面基面。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4、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5、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防火門
防火門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它是設在防火分區、疏散樓梯間、垂直豎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防火門除具有普通門的作用外,更具有阻止火勢蔓延和煙氣擴散的作用,可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勢的蔓延,確保人員疏散。防火門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採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採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設置在建築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並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5、防火門關閉後應具有防煙性能。
6、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防火門》 GB12955的規定。
Ⅶ 上海軌道交通安裝疏散指示燈參照的規范是哪條 設備用房內需要安裝的房間有哪些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築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 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 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牆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 的展覽建築;
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築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 的有關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中也有規定: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
8.2.1 消防疏散照明燈應設置在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前室、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的牆面上部或頂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5 1x。
8.2.2 消防疏散標志燈應設置在下列部位:
1 有側牆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和交叉口處的牆面上;
2 無側牆的疏散走道的上方;
3 疏散出人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
8.2.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商業營業廳等公眾活動場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發光的疏散指示標志,並宜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當地面照度較大時,可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8.2.4 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牆面設置的疏散標志燈距地面不應大於1m,間距不應大於15m;
2 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標志燈的方向指示應與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應與建築空間相協調;標志燈下邊緣距室內地面不應大於2.5m,且應設置在風管等設備管道的下部;
3 沿地面設置的燈光型疏散方向標志的間距不宜大於3m,蓄光型發游標志的間距不宜大於2m。
8.2.5 消防備用照明應設置在避難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室、配電室、通風空調室、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l 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備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於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在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投合備用電源。
《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范》中也規定:
8.3 電氣、照明
8.3.1 鐵路旅客車站的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鐵路電力設計規范》TB 10008的有關規定。
8.3.2 旅客車站主要場所的照明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照明設計標准》GB 50034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燈具的選擇應與建築物的形式、室內裝修的色彩及風格相協調。
2 車站廣場、站台、天橋等室外場所及較高的室內場所的照明,宜採用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高光強氣體放電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組成的混光燈;安裝高度較低的室內場所的照明,宜採用節能型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
3 檢票口、售票工作台、結賬交班台、海關驗證處等場所宜增設局部照明。
4 候車室、售票廳、集散廳、旅客地道、天橋、行李和包裹托取廳及行李和包裹庫等場所的照明,應設置不少於兩種均勻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採用智能化控制裝置。
5 旅客站台所採用的光源不應與站內的黃色信號燈的顏色相混。
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廣場宜採用升降式高桿燈照明。
8.3.3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應設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統。
8.3.4 旅客車站疏散和安全照明應有自動投入使用的功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候車區(室)、售票廳(室)、集散廳應設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設備房間應設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樓梯、走道、天橋、地道應設疏散照明。
8.3.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控制室的車站,當正常照明出現故障時,其設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場所,應有自動開啟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強行開啟的功能。
8.3.6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應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應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建築物的防雷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有關規定。
8.3.7 站房應按自然分區採取可靠的總等電位聯接;金屬物體或金屬構件集中的場所應增設局部或輔助等電位聯接。
Ⅷ 地鐵材料為什麼有防火要求
由於地鐵的運行的風險性比較大,發生火災的可能性比較大,發性火災的危害嚴重,因此需要對地鐵材料進行防火性能的測試,防火標准有BS6853,德國DIN5510,法國NFF16-101等。更多詳情搜索 南京睿督
Ⅸ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6.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於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准,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陝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恆 倪照鵬 盧國建 沈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傑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雲玉 謝樹俊 鄭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華 潘一平 蘇丹 夏衛平 江剛 黨傑 郭景 范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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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56160/1409683.shtml
Ⅹ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電子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6.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於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准,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陝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恆 倪照鵬 盧國建 沈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傑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雲玉 謝樹俊 鄭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華 潘一平 蘇丹 夏衛平 江剛 黨傑 郭景 范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