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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22 23:17:01

⑴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程序
5.1.1 首報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立即向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報告。
(2)當一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30分鍾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3)當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要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信息。
(4)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事件發生後4小時內向建設部報告。
5.1.2 續報
(1)一般和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2)重大和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信息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建設部報告。
5.1.3 總報
事件結束後,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將事件處理結果報告市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將詳細情況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5.2 信息報告內容
5.2.1 首報內容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初步性質、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續報內容
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或准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5.2.3 總報內容
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5.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布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北京地鐵不能帶什麼

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

來源:北京地鐵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 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應靠右站立。
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屏蔽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屏蔽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禁止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後,禁止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禁止攜帶寵物乘車(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第十五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范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⑶ 2020年北京地鐵規劃

2020年北京地鐵規劃圖如圖:

據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版經理韓志偉介紹,北京地鐵最早開通的1、權2號線1969年就已開始運營,目前北京地鐵運營線路總長已達到554公里。隨著首都高速發展,擁堵等「大城市病」的解決依賴地下交通快速發展。

除了里程快速增加,北京地下鐵路的技術革新也在全國處於領先水平。比如,即將開通的14號線中段,將在大望路商業圈、方庄、蒲黃榆周邊居住區和北京南站等交通樞紐之間構建高速通行通道。

14號線信號系統採用基於無線通信的列車自動控制系統(CBTC),具有較高安全性和可靠性;並首次大規模採用吸氣式感煙探測器(VESDA),這是一種基於激光散射探測原理和微處理器控制技術的煙霧檢測設備,可以在火災發生的最初期探測到火災隱患,防患於未然。

目前北京地下鐵日運營量已經超過1000萬人次,安全管理成為巨大挑戰。

(3)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市正在構建地鐵「風險前期防控體系」「安全服務體系」和「法律責任體系」。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是北京市首部軌道交通地方性法規,旨在通過明晰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乘客的安全乘車義務等,理順運營安全體制機制。

⑷ 北京地鐵能帶酒嗎

北京地鐵能帶酒,但醉酒者不能進站乘車。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六條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4)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對乘客安全乘車行為作出規范。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服從運營單位管理,維護運營安全秩序,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

運營單位對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乘客,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會同交通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准、人員配備標准、檢查分類分級標准及操作規范。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保安資質的單位從事安全檢查工作,按照公安機關制定的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安全檢查單位實施管理。

安全檢查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軌道交通進站乘車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⑸ 麻煩發一份《 北京市安全管理條例》,

2016《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煤炭、電力、國防科技工業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消防、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礦山、電力、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旅遊、交通、市政、農業、人民防空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於4學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專篇;

(三)安全評價報告;

(四)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以及設計單位資質證明。

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設施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綜合報告;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登建檔當包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安全生產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舉辦單位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市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作進行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

⑹ 關於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可否攜帶導盲犬的800字作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鞏固前一階段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市政府決定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在廣泛調查民意的基礎上,市委市政府本著以人為本、方便市民的原則,從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會車輛繼續試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但停駛的時間由上次的6時至21時調整為7時至20時,停駛的范圍調整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但不含五環路。停駛的車牌尾號也由上次一個月輪換一次改為每13周輪換一次。此次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公務車仍然繼續封存30%,並再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停駛范圍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自2008年10月11日起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好於往年同期,市區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車速提高。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市公安交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對「每周少開一天車」交通管理措施實施期間的監測顯示,全市高峰路網速度比「無限行」期間提高14.7%。全天市區主幹道流量下降4.1%,環路流量下降2.8%,車速提高3.4%,工作日五環內「122」擁堵接報警下降27.6%。交通擁堵指數從7.54「中度」,下降到5.15(4.89-5.26)「輕度」。工作日擁堵持續時間從7小時45分減少為2小時30分,特別是「嚴重擁堵」時間由1小時45分鍾減為0,全市空氣質量整體呈好轉趨勢。

從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繼續封存30%公務用車。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北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停駛范圍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停駛時間為0時至24時。針對停駛時間、范圍和輪換期限等問題,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方便最廣大市民的原則,對目前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停駛時間、停駛區域和尾號輪換期限上進行了相應調整。

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在帶頭封存公務用車的基礎上,對社會車輛(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繼續試行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駛時間為7時至20時,范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的車輛車牌尾號將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停駛日。首次高峰時段停駛的機動車車牌尾號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不受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為配合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的交通管理措施,北京市交通部門本著方便出行,盡最大限度滿足市民出行需要的原則,加快構建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綠色交通」為特徵的新北京交通體系,繼續推進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各項措施順利實施,建設快速通勤系統,不斷優化出行結構和提高整體承載能力,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提供便利。

在軌道交通方面,在2009年3月份實現地鐵1號線、2號線最小發車間隔縮短15秒的基礎上,軌道交通將不斷挖潛既有線路的運輸能力,深入開展5號線和10號線一期縮短發車間隔、提高運輸能力的研究;地鐵4號線在全線鋪軌完成90%的基礎上,已於3月底開始進行局部冷滑測試,為2009年高水平開通試運營做准備,4號線的開通將有效緩解中關村、西單等地區交通狀況,使貫穿南北的軌道交通大動脈達到2條,運營里程增加到230公里,形成軌道交通網路化規模運營效應;同時,充分利用軌道交通指揮中心統一運營、調度、管理的優勢,保證網路化運營管理安全、高效、均衡、有序運作,運用智能交通手段提升軌道交通出行效率和服務水平,方便市民出行。

在優化調整公交線網方面,交通部門不斷完善快速公交1、2、3號線的相關設施,繼續優化調整公交線網,減少重復線路,提高運輸效率。增設安立路快速公交3號線支線至天通北苑,減少重復線路和減少重疊設站;到2009年底,新開、調整市域公交線路50條,延長線路運營時間50條,並優化、調整郊區道路客運線路30條;新增20公里公交專用道,使公交專用道達到278.5公里;提高公交運行效率,改善公交服務品質,增強吸引能力,引導市民選擇公共交通通勤出行,緩解道路交通壓力。

同時,北京市還將推行差別化配套建設停車位標准和適度提高停車收費價格,嚴格規范佔道停車。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統,大力推進現代交通文明建設,進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
補充: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廣大市民特別是擁有機動車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取得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好於往年同期,市區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車速提高。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市區空氣質量和道路交通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鞏固前一階段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進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市政府決定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繼續封存30%公務用車。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北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范圍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范圍內的機動車外,北京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繼續試行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駛時間為7時至20時,范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停駛日,分別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繼續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施分階段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方案,打通斷頭路,完善過街設施,優化平交路口,暢通道路微循環系統,努力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體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別化配套建設停車位標准和適度提高停車收費價格,嚴格規范佔道停車;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統,大力推進現代交通文明建設,進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⑺ 北京地鐵軌道督察有執法權么

北京地鐵軌道督察是有執法權的。

根據法規,運營單位有權對「地鐵逃票」行為進行制止,版但權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2015年開始,軌道執法大隊對地鐵內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處罰許可權。但在實際操作上,仍有一定難度。

無論是地鐵工作人員還是交通執法總隊,都沒有法律意義的滯留逃票人員的權利。只有警察擁有這種權利,但對於單純的逃票行為,不論是在行政處罰法上或是刑法上,目前均無直接的條文對其予以處罰。

(7)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地鐵軌道督察介紹如下:

只有在逃票人員在逃票行為之外還有附隨行為時,才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甚至觸犯刑法,比如持假證逃票的行為,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比如集體沖撞閘機的行為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國外有些地方如果發現逃票行為,會將該行為記錄到個人的徵信系統內,對逃票人員的信用產生影響,逃票人員為此可能付出無法順利貸款等代價,但目前我國的徵信系統還未健全起來。

⑻ 地鐵乘車規定有哪些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守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 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應靠右站立。

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屏蔽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屏蔽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禁止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後,禁止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禁止攜帶寵物乘車(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第十五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范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⑼ 為什麼地鐵上不能吃東西

「車廂內禁止飲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有多方面的考慮。」地鐵公司相關人士表示,地鐵空間相對封閉,車上飲食,食物的味道會影響到其他乘客;此外,如果有飲料潑灑到地面,可能導致乘客滑倒受傷;而掉落在地上的食物殘渣,還可能招來蟑螂、老鼠,破壞地鐵的線路和設施等。

1、地鐵車廂內禁止飲食是車站內廣播的提示,至於是否遵守,全看自己個人自製能力。車廂裡面是沒有工作人員的,想吃啥隨便吃。

2、地鐵不能吃東西關鍵是地鐵上人多,真的很多地鐵的擁擠程度不亞於公交,擠的連手都抬不起來。

3、地鐵中客流量巨大,上車下車頻道。要命的是地鐵車廂內沒有垃圾桶,沒有收垃圾的乘務員,吃東西除了廣播提示之外的確沒人管,但是如果這么多人假設有一小部分人把垃圾扔在車廂內的話,那就可怕了。

(9)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各地對地鐵進食的有關舉措:

北京:

地鐵禁食令遭遇「水土不服」 暫不全面推廣。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新聞。

地鐵飲食:

發言人賈鵬透露,暫不考慮在運營的8條地鐵線上推廣「禁食」。如果9月底開始運營的4號線「禁食」措施效果好,今後可能在其他8條地鐵線上推廣。

而就在200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就《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草案)》舉行了立法聽證會。

來自市人大、市政協、市消保委、市道路運輸協會、市律協、申通集團、市公安局軌交分局等15位聽證會代表參加討論,20位市民參加旁聽,對包括地鐵禁食等問題進行了聽證。一時間,地鐵禁食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有意思的是,在一家網站進行的關於是否支持地鐵禁食的投票中,反對者竟然略高於支持者。有38.48%的人認為「不應該禁食。

上班族在地鐵上吃早飯可節省時間」,37.87%的人認為「應該禁食。在車廂內吃東西影響乘車環境」,另有23.63%的人則認為「很難說,不應明令禁止,但要加強宣傳,靠道德約束」。

2014年據網易等媒體報道,5月22日舉行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雖然草案中並沒有出現「地鐵禁食」條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應在草案中增加三項條款: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

但經過人大城建環保委的專題視察調研,這些內容被再次列入《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並於今天接受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

北京地鐵"禁食條例"再被刪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所作的相關報告中並沒有提及「禁止飲食」,也沒有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現。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地鐵禁食」可在乘客守則里作出規定,而不作為硬性規定。

地鐵禁食」條款在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經歷條款刪除、又恢復後,如今再次被刪。

北京地鐵禁食規定正式實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地鐵「禁食」規定即日起正式實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

上海:

未入《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最終寫入《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2008年11月28日,南京地鐵向乘客下「禁食令」後,一時間引起了滬上地鐵族關注。上海地鐵提倡不在車廂內吃刺激味濃的食品,還不會強制執行「禁食令」,運營方表示,文明乘車需要靠廣大乘客自覺遵守。

地鐵運營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事實上,要做到完全「禁食」,根本不具備可操作性。在車廂里哪些食品可吃,哪些食品屬於不能吃?

如何認定其行為「污染」了地鐵環境;如果買了食品飲料不吃行嗎等等,這些都很難來界定的。此外,地鐵運營方並沒有執法權,所以只能以倡導為主,不能強制執行。「創造良好的乘車環境,還是需要廣大乘客用道德來約束。」

2013年9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現了禁止在車廂飲食的規定。

這也意味著上海有望首次通過立法明確地鐵車廂「禁食令」。按照修訂草案修改稿,「車廂內飲食」與吸煙、隨地吐痰、便溺等行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為。違反者將「由軌交企業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上海地鐵「禁食令」最終未被寫入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卻出現在2013年12月16起公開徵求意見的新版《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

南京:

取消地鐵「禁食令」條款:

2008年11月26日 南京規定2009年起在地鐵內飲食將被罰款。

2008年11月27日 南京地鐵就「禁食」征詢網民意見 稱將慎重考慮。

2008年12月03日 南京地鐵禁食新規遭網友質疑 稱運營方無執法權。

2008年12月30日 南京取消地鐵「禁食令」條款。

南京地鐵運營分公司的相關人士表示,地鐵是不準帶飲料進入的,但礦泉水除外。工作人員表示,地鐵客流量大時,乘客手中的飲料經常會撒到其他人身上和站台的地面上,這些痕跡都很難清洗,不僅影響美觀,而且容易發生糾紛。

西安:

乘地鐵嚴禁車廂內飲食。

2011年2月22日,西安乘地鐵嚴禁車廂內飲食及攜帶自行車穿滑輪鞋。

2011年2月21日,西安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由市法制辦會同市地鐵辦起草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進入相關立法程序。

此前,在徵求市民意見時,人們曾圍繞地鐵內是否可以吃東西展開爭論。有市民說,不同的食物散發出不同的氣味,可能會影響狹小空間內的空氣質量。也有市民提出,為什麼不能設置一個吃東西區?

對於這個問題,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下列行為:在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在車廂內飲食;……

《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送交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頒布實施。西安地鐵二號線將於2011年9月通車,西安市力爭在首條地鐵通車前,完成立法,為西安地鐵安全運營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地鐵禁食令

⑽ 北京地鐵的運營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擁有18條線527公里,是世界上規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鐵系統。北京地鐵工作日的日均客運量在1000萬人次左右,峰值運量達到1220.8萬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鐵線路運營總里程達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王嬰介紹,北京地鐵每公里的建設成本已達到11億元。公交票制票價改革後,財政還需要對地鐵運營補貼50%,對公交運營補貼70%。
近幾年來,北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成本大幅度提高,從2號線的平均1.5億元/公里,到5號線的平均5億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設的8號線、14號線的平均11億元/公里。
按照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到2020年,本市的軌道交通將達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線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線路的優化等情況。根據有關部門的初步測算,至少還需要投入資金4000多億元 。 2014年5月22日舉行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應在草案中增加三項條款: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此次還建議,將地鐵車站、車卡內,禁止乞討賣藝和派發廣告也寫入立法,並且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
針對車卡內飲食、車站或車卡內乞討賣藝的行為,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於在車站、車卡內派發廣告等物品的行為,違反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派發的廣告等物品,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鐵禁止飲食、乞討賣藝、派發廣告」的規定是否入法,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意見,經過兩次審議後方能確定。
2015年5月1日起,導盲犬可以進入地鐵,在北京地鐵內乞討賣藝將面臨最高1000元的罰款。此前備受關注的地鐵禁止飲食未入法,未來有望以《乘客守則》的形式進行規定。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提到了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規定了將對在地鐵里發小廣告以及乞討進行處罰。2015年5月1日起,針對逃票等違規違法行為,北京市將組建專門的交通執法隊進地鐵巡查,並進行處罰。
使用廢票、假票,或不接受檢票,翻越閘門、圍欄,違規進出車站付費區,應按照路網單程最高票價的10倍補交票款,並由工作人員收繳失效車票。
使用塗改、偽造或冒用免票證件的,應按照路網單程最高票價的10倍補交票款,並由工作人員收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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