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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21 12:07:23

A. 能舉出一些解決交通事故的經典案例嗎

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賠償後新發現的損害的責任。
本案爭議的是關於新發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後,由於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後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並加劇、左股腫大等症狀,後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症狀的發生都是由於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後於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於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葯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託後,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後,法院支持了郭某關於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於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於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於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於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後,由於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後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並加劇、左股腫大等症狀,後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症狀的發生都是由於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汽車質量糾紛案件維權

[提要] 委託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託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後訴至法院。...
附註:本案系汽車消費中的典型案例:委託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託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後訴至法院。由於我國目前汽車ABS系統檢測鑒定條件較為欠缺,且費用高昂(達數十萬元,按現有法律規定由申請人預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棄鑒定機會而以現有證據進行了訴訟。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謹以此文向汽車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及權利救濟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質疑。 一、原告系受損車輛的實際車主,第一被告系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車輛的生產者
原告與第一被告達成購車協議。因原告未帶身份證,便借用司機黃M的身份證辦理了相關買賣手續。此行為系協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損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損車輛的生產者。對此,雙方亦不應持有異議。
二、第二被告生產、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一)受損車輛存在缺陷
1、從法院委託進行的車輛左輪轉向節檢驗報告看,雖其存在若干不合規范的地方,但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車輛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實與結論沖突。報告第2頁中化學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號標准要求是3.40-3.80,而送檢車輛的轉向節是3.36。可見,明顯超出了標准范圍,鑒定人卻做出「符合」的結論。
(2)轉向節「塑性斷裂」的結論說明。據該檢驗報告之主檢解釋:塑性斷裂與脆性斷裂相區別(後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發生的斷裂),送檢之轉向節是由於內部原因累積而造成最終的斷裂。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根據<企業標准化管理辦法>之規定,在不存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在涉及產品安全時就應制定相應企業標准,並且必須按標准組織生產和檢驗。同時且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未提供)。
結合檢驗報告,車輛被證明不符合企業相關標准,對人身財產具有危險性,應視為存在缺陷。受損車輛是2010年2月1日出廠,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發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後斷裂。如此情形,生產者將轉向節斷裂的原因指向司機操作失誤顯然是不妥的。
2、其他證據也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①駕駛員黃敏陳述:車輛在正常行駛中有異常的響聲、方向盤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認為「真實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比較可信」),可以認定,在事故發生當時,的確是出現了車輛性能的異常;
②事故現場圖顯示:一、司機有明顯的剎車動作;二、剎車時先左後右,兩輪制動不同步;三、剎車後車輛發生急劇左滑現象;四、剎車後車輛左右輪輪間距明顯增大,直至最後左前輪轉向節斷裂。
顯然,車輛在司機實施制動過程中左前輪被抱死。該車安裝有ABS系統,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緊急剎車時車輛跑偏、側滑、甩尾現象)。按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車防抱死系統性能和試驗方法》,本案事發當時,按兩標准要求:在任何路況下,即使在極限狀態下,車輛在制動後,左或右偏移距離不得超過1.0米。
本案中,在4.4米寬的路面上,車輛在剎車後,從路右側滑到路左,最後撞向道路左邊的樹干,側滑距離超過4.0米。顯然車輛ABS防抱死系統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
③在緊急制動時, ABS系統運行,剎車踏板會發生反彈抖動。此時一定要堅持一腳踏死制動踏板,切忌反復踩踏,否則會導致ABS系統失靈,造成安全事故。

依<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對這一新的駕駛規范,被告未在產品說明書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說明或警示,顯然是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同時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舉相關資料說明ABS系統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我們應明確,在質量缺陷中,轉向節和ABS系統的質量缺陷可能是同時存在的,並無被告方所謂兩個原因的排斥關系。至於哪個部位缺陷更嚴重,哪個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響被告最終的責任承擔。
(二)原告所受損害
事故的發生導致原告的車輛完全報廢,近十萬財產傾刻間化為烏有;另造成現場農戶的青苗損失(原告已先行墊付),而且原告不得不為清理現場而支付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後;由於事故給司機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原告為其墊付了醫葯費;後來,原告為解決這一侵權糾紛,多次前往武漢找被告人進行協商,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支付大量的交通費並預付了車輛受損部件的檢驗費;其間,原告為解決糾紛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經營的停止。
有幾點需要說明:
1、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的損失總額為:113745.5元。損害里包含有醫療費、青苗費損失等原屬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於原告已先行墊付,故依法享有對被告的代位請求權;
2、本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雖經三次起訴,前兩次皆由原告撤訴,但實質上,三次起訴所針對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額也均為被告的產品缺陷造成,因此並不能產生被告所謂部分請求的訴訟阻斷的效力;
(三)損害與產品缺陷間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由於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制動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標准、ABS系統失靈及未作適當安全警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導致車輛正常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進一步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上的損害。
三、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為生產者,始終未能就以上免責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證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3條之規定,結合前述事實理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由於第二被告生產並交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由此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原告可向兩被告之任何一位請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於其內部責任的劃分及追償則屬於另一個法律關系。――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為連帶責任。
五、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關於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問題
汽車作為一種復雜的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其質量的檢驗監督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非一般的消費者個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購車輛新安裝了ABS系統,以防止車輛剎車中的抱死狀態,確保安全。
根據《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程的規范性要求》項目二之「一般檢驗要求」第6條規定:當企業採用新技術(現行標准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行判定),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資料(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經論證符合要求後方可採用。另依該法項目三之「關於強制性項目檢驗」第25條規定,ABS亦在強制檢驗之列。而該項目的檢驗目前在我國只有海南汽車試驗場和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兩地有條件進行,且費用甚巨。
結合本案情況,原告已經證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了若干與ABS固有性能相違背的令人懷疑的情況。如果要求原告對被告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進行檢驗以證明其不符合相關標准,對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將不適當地免除法律和社會公正賦予被告的義務,於法於理相悖。客觀上會放縱某些企業的恣意妄為,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所購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剎車時發生向左嚴重偏移而撞毀。
作為一個消費者,原告享有知情權:車輛為何會發生這種反常現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說明其非產品本身原因,則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證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綜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對於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當屬被告。
六、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屬產品缺陷,還是司機的駕駛過錯。
首先,我們已經證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雖無義務證明司機無過錯,但為利於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此提出兩點意見:
(一)司機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後,能盡力逃生並對受損車輛進行撲救。可見:司機駕駛技術嫻熟並無證據證明其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斷標准,其有努力確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願。司機在踩剎車時不可能故意撞向樹干。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車輛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樹上,導致該車損毀。」
「車輛突然失控」,已為責任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無需再予舉證。所謂司機「駕駛不慎」或操作不當,顯然已被否定。無庸諱言,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就在於:「車輛突然失控」。至於為何失控,前已證明,不再贅述。
同時,必須明確:由於產品質量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侵權事實成立且產品生產者沒有免責的事由,被告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無過錯並不免除被告的賠償之責。
最後,原告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原告個人的巨大損失不應由於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機的推脫而付之東流。
綜上,兩被告的產品存在缺陷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且其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 城市軌道交通火災的案例

昨晚地鐵三號線愛聯站突發火警地鐵方面緊急停運經過該站台的列車消防迅速趕來滅火。檢修線路排除障礙後於晚上時分恢復營運。經檢查起火原疑因為長時間雷暴和強風天氣後致使軌道電纜短路引發火警。軌道上冒火嚇壞乘客昨晚時許晶報接到乘客譚先生報料稱地鐵三號線愛聯站內突然冒出濃煙乘客都有點不知所措不知道是不是列車出現了問題。接報後記者第一時間趕往事發現場此時又接到在現場的乘客吳女士反映愛聯站內煙霧彌漫在月台上可以清晰看到軌道上的明火站內的乘客們有些慌亂很多乘客紛紛湧向站台退票並迅速從站台內出來換乘其他交通工具離開現場。當記者趕到橫崗時在現場的吳女士稱晚上時分許軌道上的明火已經被撲滅但煙霧還是很大乘客基本疏散一空而且雙方向的列車也沒有進站。地鐵上乘客均被疏散在現場看到地鐵站的多名工作人員都集合在月台上查看火災的影響情況。在站台內目睹事發的吳女士還心有餘悸她表示最初冒煙的是月台往龍崗方向東側的軌道只見煙霧騰起時緊接著就有明火乘客們蜂擁著從站內跑出來往市區方向有一輛正在進站的列車也緊急疏散車上乘客後離開。看到著火的地方位於愛聯站往龍崗方向東側的存車線門內多名消防人員和地鐵工作人員正提著滅火器在現場滅火。雖然火早已撲滅但為確保火情不再復燃幾名工人還是繼續往軌道上噴乾粉。據現場地鐵工作人員介紹月台上一直都有工作人員執勤在發現火情後馬上通知了控制台並立刻通知總台對運營的車輛進行控制。他猜測火警起於軌道上的風機線電纜短路當時確實有明火出現但很快就被撲滅列車馬上恢復正常運行。雷暴強風致電纜故障據站台工作人員介紹事故發生在晚上時分疑因長時間暴雨致使電纜短路整個站台供電系統發生障礙為確保安全地鐵馬上停止運行並採取緊急預案疏散站台內的乘客從市裡發往龍崗的列車全部在塘坑站折返實行分循環運行即列車開到塘坑站時就地折返這樣既不影響乘客的行程又能及時最大限度疏散乘客。隨後聯系了地鐵集團三號線運營分公司。據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愛聯龍城下行接觸軌瞬間跳閘後電纜冒煙為了避免故障進一步擴大調度中心對故障區採取緊急斷電處理並立即組織維修人員緊急搶修。受影響區域兩端分別採取塘坑雙龍上行單線雙向運營。在塘坑站需乘客下車換乘。晚上愛聯龍城下行接觸軌電纜修復恢復供電三號線全線恢復正常運行。經他們調查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由於多日持續雷暴及強風天氣造成地鐵龍崗線高架段愛聯站供電電纜故障。

C. 車禍事故處理案例

一、所有關於車禍的案件都會以公安交警部門制定的事故處理報告為依據。如果不服這一報告,應首先進行行政申訴,報告被修改後才能進行民事訴訟,否則法院不會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根據這件事,我估計,責任應該是,行人負次要責任,因為他在馬路上行走;A負主要責任,因為他無證照、飲酒加肇事逃逸;B負次要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三、不過,我們說的都不算,關鍵看交警怎麼判了。至於A的刑事責任方面,不管責任如何都是交通肇事罪,這是毫無疑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乘車員甲沒有任何責任。
五、B不構成犯罪,除經濟賠償外不受其他處罰。
六、在賠償上面,由於是共同侵權,A與B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份額,作為受害者,你還是不用太在意,任由法院判定吧,反正找A或B都可以,他們都得給賠全額,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償。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D. 求近幾年的交通事故真實案例

一、專業運輸車輛交通違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車超員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6日8時20分許,王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承德道交口時,遇張某騎自行車沿承德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某因車上載人過多,造成制動失效,所駕駛大客汽車前部與張某騎的自行車左側接觸,造成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時55分許,薊縣駕駛人林某超員駕駛大客車,沿薊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營坊橋處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王某、李某受傷,朱某、鄭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大客車超員行駛多是出於經濟利益的驅使,載客超員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同時超過車輛限定的載客人數後,乘車人員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險系數增高,且此部分增設的座位不能納入到乘客保險中,出事故後,乘客傷亡極易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乘車空間狹小使車廂內人員擁擠,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的損害也將加大。
2、客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31日7時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機關)駕駛「柯斯達」牌大客車行駛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時,因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能及時採取措施,用車輛的右前部撞到停駛在硬路肩的由張某(男,河南省村民)駕駛的河南牌照大型貨車後尾部,造成李某乘車人王某、曹某當場死亡,楊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趙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傷,後果十分嚴重。
2009年3月2日21時30分許,范某(男,天津市東麗區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橫過津塘公路,遇張某(男,山東省昌樂縣村民)駕駛遼寧牌照大客車,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在第一條機動車道內駛來,張某因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時00分,石某駕駛遼寧省牌照客車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尚某駕駛的北京牌照小型貨車後尾部,後尚車先後撞到中心護欄、右側護欄,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駕駛人石某、乘車人周某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時05分,本市駕駛員賈某駕駛天津號牌的東風牌大客車沿西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超過規定時速,行至西關大街交口時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側由東向西行走,賈某發現時因速度過快躲閃不及,車前部右側撞上汪利民身體右側,造成汪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駕駛員李某駕駛天津號牌小客車,沿津晉高速公路延長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塘沽鹽場道口時,因速度過快未及時採取措施,車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鹽場道口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和乘車人盧某、田某當場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時許,山東省駕駛員王某駕駛山東號牌的小客車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處,因超速行駛,打方向時,發生側滑,致車翻入左側溝內,駕駛人王某及3名乘車人當場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機動車超速行駛,已成為眾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誘因。車輛速度越快,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越高。「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據專家研究發現,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從發現情況踩剎車踏板到汽車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駕駛人的反應距離。二是實際剎車距離。在干柏油路面上,當機動車以60公里/時的車速行駛時,駕駛人從發現情況到制動停車,剎車距離為29.7米,當以90公里/時的車速行車時,這個距離將延長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車輛超速行駛,不僅使制動距離進一步延長,還會對車廂內的乘車人員造成安全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大型貨車超載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2日20時26分左右,王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型貨車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至一號路交口向北右轉時,由於車輛超載導致失控,與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的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後,於2009年3月2日20時45分左右在中醫第二附屬醫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時05分許,本市駕駛員孔某駕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的天津號牌半掛車,沿楊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公里處時,與對向駛來的一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車駕駛人張某受傷、乘車人竇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近年來,車輛違法超載的情況比較普遍,隨之而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車輛運輸單位,特別是部分駕駛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未能充分認識到違法超載危害之多,其中最明顯的是超載對汽車使用壽命危害極大,它可以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加大,離合器片燒毀,車架和鋼板彈簧片斷裂等情況。違法超載還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造成爆胎,引起車輛突然偏駛。超載還嚴重影響汽車轉向性能,造成轉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車事故。同時,據有關部門實驗證明,每超載一噸,機動車制動距離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貨車停車修理,站在車行道發生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駕駛山東牌照解放牌大貨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王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更換輪胎,蘇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將車停在王某車前,並下車幫助王車更換輪胎,周車將在第四車道內更換輪胎的王某,蘇某,趙某撞到後,又與王車左側前部相撞,之後周車又與蘇車左後尾部及左後側相撞,造成王某、蘇某當場死亡,趙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本案例中,事故車3名車上人員,均站在車行道修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行駛均較快,當發現前方車行道上有人時,駕駛人很難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便極有可能發展成為連環事故,且後果均較為嚴重。

5、危險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2日5:10分,張某霧天在疲勞狀態下駕駛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廂式貨車,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行147。7公里處時,該車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霧天堵車停在第二車道內由劉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陝汽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左後尾部。造成張某車內乘車人胡某死亡、兩車及車內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機疲勞駕車時一種較為普遍的違法現象,因疲勞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較常見。從生理學角度講,司機在行車中由於駕駛作業使生理上、心裡上發生某種變化,而在客觀上出現駕駛機能低落的現象稱為駕駛疲勞。駕駛人連續開車2小時後,由於連續不斷地處理交通信息的結果,腦氧氣減少,中樞神經疲勞,感覺遲鈍,注意力變得散漫,不願再做麻煩的動作,省略正規的駕駛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觀察、判斷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錯,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視線較差的霧天,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案件經過
2009年9月22日17時10分許,本市駕駛員陳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宇通」牌大客車,沿塘沽區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駛左轉上海道時,與在人行橫道線上通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時05分,內蒙古駕駛員楊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客車,行經塘沽區雲山道職專北門時,將正在橫過道路的學生趙某撞倒,造成趙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駕駛員劉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大客車沿遵玉公路行駛中,未能及時避讓正在橫過公路的行人張某,將張某撞倒,造成張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有利於讓機動車駕駛人對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是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以上幾起事故案例,當事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中均未做到對通過道路的行人進行避讓,更沒有停車讓行,造成採取措施不當發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車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車駛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3日00時20分,封某駕駛山東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風大橋路段時,駛入逆道與對行姚某駕駛的運載危化品的遼寧省牌照「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後, 「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橋墩及路燈桿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封某及乘車人史某當場死亡,封車乘車人張某及姚車乘車人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時30分,張某駕駛天津牌照明銳小客車,沿津圍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崔黃口超限站南口處駛入逆行,與對行王某駕駛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貨車發生事故,造成二車不同程度受損,張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09年1月11日16時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時55分,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龍鳳酒店對面時駛入對行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宮圍牆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11月23日16時00分許,江蘇省駕駛員齊某飲酒後駕駛北京號牌長城吉普車沿蘆漢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超車駛入公路西側對行車道,車前部右側與對向行駛的一部天津號牌夏利轎車右側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轎車側滑進入公路東側車道時與一輛河北省號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車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車上乘車人王某及其2歲女兒當成死亡,乘車人馮某、王某某因傷搶救無效死亡,夏利車駕駛員李某、乘車人付某及齊某車上乘車人石某受傷。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這是《安全法》對車輛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條釣規定,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我國任何地方(這里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我國台灣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須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行為。
2、小客車不按車道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15日,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某酒店對面時駛入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圍牆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2月21日15時25分左右,梅某駕駛無牌照燃油三輪車沿金鍾河大街由東向西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接近民權門橋口時,遇李某騎自行車在其左前方騎行,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傷,李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駕駛人湯某違規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由於非機動車駕駛人相對自身防護能力較低,且非機動車車道通行情況較為復雜,一旦機動車失控,容易給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較大傷害。

3、機動車闖停止信號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7月22日05時20分許,河北省駕駛員曹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客車,沿外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明道交口時遇紅燈未停,因躲閃不及將正在由東向西正常通行的騎自行車人鄭某撞倒,造成鄭某當場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曹某駕駛重型貨車通過路口時,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號是紅燈本應停止等候,但曹某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通過路口,造成發現騎車人時無法及時採取避讓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4、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2月1日17時許,本市駕駛員劉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興立交橋上時車輛失控撞到與前方行駛的一輛豐田轎車右後部,劉某車輛沖過東興立交橋中心隔離帶撞到橋西側防護牆上,劉某當場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時30分許,本市駕駛員張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灰色夏利轎車載著3名乘車人沿津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公里處,因酒後操作失誤,車輛前部撞在前方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一部河南省號牌重型半掛車後部,造成張某及2名乘車人當場死亡,1名乘車人朱某受傷。
2009年9月5日14時30分,本市駕駛員陳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比亞迪轎車沿津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元利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門前時,因酒後處理情況不當,將公路南側站立的行人李某、趙某撞倒,造成陳某、李某、趙某三人受傷,李某、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後,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視野變小;酒後駕車還會出現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應或操作失誤,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5、無牌無證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1月2日17時50分許,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沿寶白公路行駛,超速通過東劉各庄路口時,將前方推自行車在公路上等候的學生馮某、沈某撞倒,造成馮某、沈某受傷,馮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資格和機動車號牌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又駕駛未經登記、檢驗的機動車,缺乏安全駕駛技能、安全意識及車輛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利,又超速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三、自行車、行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車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5日10時15分,馬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東興橋東側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山門勝利巷附近時,遇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由西向東駛來,大客車撞擊寧某身體及電動自行車,造成寧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時25分許,張某駕駛河北省牌照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林大路自東向西行駛至21公里處,路口超速行駛,遇孫某駕駛自行車沿孫台村內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至此,小客車前側撞至自行車左前側,造成兩車損壞,孫某受傷後經寶坻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自行車闖紅燈會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做出正確的反應,機動車在緊急制動過程中,易造成失控、側滑、側翻等,不僅對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造成威脅,對周圍的交通參與者也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騎車帶人橫過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高某駕駛天津牌照「躍進」牌小貨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津岐公路棉紡三廠門前,遇張某駕駛自行車馱帶李某從東北向西南騎行,高某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後部相撞後,適遇呂某駕駛天津牌照「長安」小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呂某車前部與張某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及馱帶的李某受傷,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與當日死亡及三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本案例中駕駛自行車的張某斜穿公路,且車後附載1名年逾50歲的人員,遇雙向同時來車時,根本來不及做出反應,以致釀成慘劇。自行車後附載的人員由於自行車的不穩定性和乘坐自行車的姿態限制,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做出應急動作,危險性遠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違法橫穿道路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本市河東區衛國道華潤萬家超市前天橋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張某在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衛國道時,被沿衛國道行駛的一部天津號牌的桑塔納轎車撞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本市快速路明確規定行人不得橫穿,但張某在設有過街天橋的路段上,仍然冒險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造成過往機動車在快速行駛中反應不及,導致事故發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8年12月27日17時30分左右,一名行人違法橫穿京沈高速公路時,被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一部北京號牌的捷達牌轎車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駛車輛大多車速較快,面對突發情況時往往不能夠及時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橫穿高速公路時,高速行駛車輛無法採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E.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案例

3月1日7時許,黑龍江省哈伊高速公路413公路處(哈爾濱市呼蘭區境內),一輛客車發生側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傷。
據了解,該客車行駛在事故路段時,為了躲避前方肇事車輛發生了側翻。事故中客車右側車體發生嚴重變形,事故周圍散落著大量的玻璃碎片。
事發後,當地交警、路政、消防、120急救人員都已趕到現場救援。據救援人員介紹,事故已經造成了4人死亡,20餘人受傷。
目前,傷者已經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發生事故的具體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此外,由於雪後導致路面較滑,交警部門提示廣大司機駕駛員一定要注意行車安全。
2015年3月3日泉州泉南高速客車重大交通事故 4人死亡
3月3日23時09分許,在泉南高速B道57公里+800米處(三明往泉州方向)發生一起客車側翻的交通事故。東南快報記者從泉州高速警方處了解到,事故造成4人當場死亡,24人受傷(其中4人傷勢較重,目前生命體征平穩)。事故發生後,省、市、縣領導高度重視,組織各方力量做好傷者救治和善後工作,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調查中。
據相關知情人透露,事發地點附近有一處隧道。事發之前,在距離出隧道口大約200米的距離,就已經發生了一起兩車追尾的事故。隨後,一部湖北開往福州的客車經過,不慎側滑,車頭直接撞到了路邊的護欄處,車尾隨之處在快車道上。但所幸,該事故並未出現人員傷亡。客車上的兩位司機立刻下車設置了安全警示牌,並組織車上的乘客迅速從車上撤離。
該知情人表示,就在23時09分許,發生側翻的這部客車從隧道內出來後,可能是由於車速過快,與前面的那部側滑客車發生相撞。「客車大概有滑出去20多米。」該知情人說道,出事的這部客車是從湖南開往石獅當地。在事故當中,死亡的4人都是乘客,兩男兩女,女性中包括一名10多歲左右的小孩。事發後,受傷人員分別被送往永春醫院和泉州180醫院救治,其中一些輕微受傷人員已經出院。
此外,昨日下午,東南快報記者經向廈門市海闊天空旅遊運輸有限公司確認,該側翻的客車確實屬於該公司,但是對於事故一事,該公司相關人員並未對記者做過多陳述。而對於知情人所述的一些信息,泉州高速警方表示,目前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2015年3月3日西藏越野車墜入拉薩河 4人死亡
3月3日6時34分許,西藏自治區達孜縣境內,一輛越野車墜入拉薩河,造成4人死亡。
2015年3月5日廣西橫縣重大交通事故 3人死亡
3月5日4時許,廣西南寧市橫縣麵包車與貨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
3月7日貴州興仁貨車重大交通事故 11人死亡
2015年3月7日13時許,興仁縣城北街道鎖寨村純寨組通組生產便道上,一輛車牌號為貴EM7201的輕型自卸小貨車側翻,造成車上人員11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生後,趙克志書記、陳敏爾省長等省領導立即作出批示,孫立成副省長迅速率省直相關部門趕赴現場,指導州、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傷員搶救和善後處置工作。目前,現場救援工作已完成,死者已妥善安置,19名傷員已全部送入州、縣醫院全力救治,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F. 鐵路交通事故案例

火車撞死人 鐵路不賠錢的 放東西能找到放東西的人要嚴格處理!

G. 近年來交通事故的實例

昨天清晨6時許,受大霧影響,京滬高速公路高郵段龍奔服務區附近發生特大「連環撞車」交通事故,從下行線216公里到219公里3公里路程內,共發生6處「連環撞」事故點,當場造成3人死亡,受傷的50多人中,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全國格鬥大賽開始·銀行卡 安全快捷換Q幣·溝通無極限手機Q時代·魔法表情秀出百變心情最省錢的網路電話·QQ秀秀出個性真自我昨晨事故發生後,負責管轄該路段的京滬高速交巡警揚州二大隊民警在幾分鍾內趕到現場,疏散乘客,疏導交通。現場被大霧籠罩,追尾車輛一輛「擠」著一輛,緊緊「咬合」的車輛造成多人受傷,同時,衛生急救、路政等部門的人員也來到現場。 昨天上午9點多鍾,在事發地只見高速下行線堵著一眼望不到頭的車輛,被撞車少說也有幾十輛,現場一片狼藉,據了解,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另外有50多人受傷。一位家住龍奔服務區附近的村民回憶起清晨事故發生的時候仍然驚魂未定,「我今天正好早起,霧很大,只聽見前面高速公路上突然響起『嘭嘭』的聲音,當時心想,不好,肯定是汽車撞起來了,這時,『嘭嘭』聲越來越多,該有多少車子撞在一起呀!」 男大學生喬裝到女廁偷窺千年情侶"死了都要愛"委會人員強收衛生費書法家作畫 唇印當落款傷員被送往高郵市人民醫院和高郵中醫院,從事發地到醫院10公里左右的路途成了救人的「綠色通道」。昨日下午,高郵市人民醫院急診部吳醫生介紹,從6:40起,醫院的救護車就處於「不斷出車」狀態,有的車跑了八九趟,共有22人被送到他們醫院,除3名重傷者尚未脫離生命危險外,其餘傷情已經穩定。昨天中午11點多鍾,從高郵中醫院轉來的一名重傷員因「擠壓」嚴重,搶救無效死亡,另外中醫院也有一名情況相似的傷員死亡。 交警部門介紹,大霧是造成昨日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清晨6時許,事發3公里范圍內,出現了一大團一大團的「團霧」,一旦發生一起追尾事故,其餘車輛就會接踵而來,造成連環事故。到昨日下午3點多鍾,道路清障結束,堵塞了9個小時左右的交通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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