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乘深圳地鐵可以帶飲料嗎
乘深圳地鐵可以帶飲料,飲料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二條 客運對象
城市軌道交通的客運對象是乘客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
乘客不得攜帶以下動物、物品進站乘車:
1、除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外的其他活體動物;
2、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傳染病病原體;
3、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葯、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武器;
4、易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容易污損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和車站及列車環境的物品;
5、充氣氣球、風箏、自行車(已折疊且符合行李規范的折疊自行車除外)、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
6、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
7、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樣式和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主管部門公告,並由運營單位在車站內予以張貼、陳列。運營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授權委託單位可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1)深圳地鐵可不可以帶肉擴展閱讀
乘坐地鐵的注意事項:
成功購票後,通過站廳層「乘車」導向標識,選擇顯示綠色箭頭的閘機排隊進閘。進閘時請提前准備好車票,站在黃線外,在右側閘機驗票區驗票後待綠色放行箭頭出現、閘機門打開後通過。如果越線引發閘機警示時,只要後退到黃線外,等待報警聲停止後重新驗票即可。
通過車站導向標識選擇正確的行車方向到站台層候車(在11號線乘坐商務車廂的乘客需前往站台商務車廂候車區域,在指定屏蔽門前排隊候車),避免搭乘錯誤方向的列車。如需換乘,則需留意換乘站相關線路首末班列車發車時間。
上、下車時注意站台和列車之間的空隙,請及時留意列車到站廣播,提前做好下車准備,待列車停穩後再下車。
② 你好我想問一下生豬肉可以帶上地鐵嗎
你把生豬肉打包好,不要流血,不用超出地鐵部門規定的行李尺寸即可。
③ 深圳地鐵可以帶熟食嗎
當然可以攜帶的,只要你包裝好自己提好就可以。
不要在地鐵內食用。
④ 生雞肉可以帶上地鐵嗎
不可以。原因:首先,帶雞鴨進入地鐵會有一些異味影響車上乘客。其次,雞鴨沒法進行安檢。最後,帶雞鴨會不衛生,畢竟地鐵是全市人流最大的地方,可能會引發流感。
2、地鐵乘車手冊第一部分第7大條第4小條規定:貓、狗等寵物以及其它畜禽禁止攜帶進站乘車。
3、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1)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2)槍械彈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攜帶的除外);
(3)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折疊自行車除外)、充氣氣球等物品;
(4)貓、狗等寵物以及其它畜禽;
(5)有嚴重異味的物品;
(6)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等其他物品。雞鴨等活禽、氫氣球別帶上地鐵
長沙地鐵公安展示一月內收繳的百餘件違禁品,各類刀具也是違禁品
本報6月1日訊 又到兒童節,孩子們手上總會牽著各種造型的氫氣球,可在長沙地鐵站,不少小朋友只得割愛,把氣球交給警察叔叔。昨天上午9點,長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光達派出所民警在地鐵2號線五一廣場站的大廳里,向市民展示了地鐵2號線試運營一個月來收繳的百餘件違禁品。
檢測飲料無需開封
「對不起,你的這瓶葡萄酒度數超過了12度。按規定,你是不能帶它乘坐地鐵的。要不,你換乘其它交通工具?」昨天上午,江西陳先生本打算乘地鐵到火車站,卻被地鐵警察給攔了下來。陳先生有些無奈:「原想著帶瓶酒回家過端午節,哪知道這東西不能帶進地鐵,現在也只好坐公交車了。」
記者在長沙地鐵五一廣場站負1層看到,每個入口都有巡邏民警在執勤。每位乘客都需要經過行李安檢機、金屬探測儀和液體探測儀 的「審核」後,才能過關。
金屬探測儀很常見,那液體探測儀真那麼神嗎?為此,記者特地買了幾瓶飲料,結合收繳的油漆,不開封讓液體探測儀測試,結果檢測儀顯示飲料是安全的,而油漆則是危險。民警解釋,這個儀器是根據液體的密度來分辨安全與危險。
⑤ 深圳地鐵能帶肉食菜類嗎
你好,只要不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都是可以帶上地鐵的。只是你的食物一定要包裝好,不要有漏油漏菜的狀況出現,否則把地鐵站台或車廂弄臟了就不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⑥ 深圳地鐵上可以帶生牛肉不
你說的生牛肉如果是包裝好的、不會有液體滲漏、沒有氣味才行。
⑦ 地鐵和車站能帶豬肉過安檢么
豬肉只要不是疫區的,乘坐地鐵和車站時就可以帶過安檢。
一、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地鐵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1、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
(1)彈葯: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類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陶瓷類刀具。
(2)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3)射釘彈、發令彈等含火葯的製品。
(4)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的銳器、鈍器。
(5)警棍、手銬等軍械、警械類器具。
4、易燃易爆品類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及其專用容器。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及其專用容器。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7)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
5、毒害品類: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6、腐蝕性物品類: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7、放射性物品類:放射性同位素等。
8、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9、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二、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如下:
1、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模擬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2、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葯;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煙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4、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
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葯(含滅鼠葯、殺蟲葯);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6、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污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的物品。
7、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7)深圳地鐵可不可以帶肉擴展閱讀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平穩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少量帶有危險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子彈乘車時,應告之妥善保管,避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一條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括幾人同時攜帶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辦理托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通過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負責。
第五十二條對違章攜帶的物品補收運費時,一律填寫客運運價雜費收據,註明日期、發到站、車次、事由、件數、重量。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區別不同的違章情況,妥善處理。對攜帶品超重不足5千克時,應免收運費。
第五十三條三等及其以上車站應設攜帶品暫存處。暫存處應公布收費標准和注意事項。暫存物品需包裝良好,箱袋必須加鎖,包裝不良的,不予存放。辦理暫存手續時,必須填寫暫存票,註明品名、包裝、日期、件數等。提取時還應註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數和核收款額,並在暫存票乙票上加蓋戳記後交給旅客。暫存票應按順號裝訂,保管一年。
⑧ 高鐵和地鐵允許帶蔬菜和肉類上車嗎
高鐵和地鐵允許帶蔬菜和肉類上車,蔬菜和肉類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一、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包括:
1、請勿攜帶手槍、步槍等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2、請勿攜帶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炸物品類。
3、請勿攜帶菜刀、餐刀等器具。
4、請勿攜帶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易爆物品。
5、請勿攜帶氫氧化鉀、蓄電池等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包括《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6、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污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的物品。
7、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二、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葯。
2、爆破器材。
3、煙火製品。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高壓氣體容器。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
5、自燃物品。
6、遇濕易燃物品。
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8)深圳地鐵可不可以帶肉擴展閱讀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平穩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少量帶有危險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子彈乘車時,應告之妥善保管,避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一條 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括幾人同時攜帶一件超重或超大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辦理托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通過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負責。
第五十二條 對違章攜帶的物品補收運費時,一律填寫客運運價雜費收據,註明日期、發到站、車次、事由、件數、重量。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區別不同的違章情況,妥善處理。對攜帶品超重不足5千克時,應免收運費。
第五十三條 三等及其以上車站應設攜帶品暫存處。暫存處應公布收費標准和注意事項。暫存物品需包裝良好,箱袋必須加鎖,包裝不良的,不予存放。辦理暫存手續時,必須填寫暫存票,註明品名、包裝、日期、件數等。提取時還應註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數和核收款額,並在暫存票乙票上加蓋戳記後交給旅客。暫存票應按順號裝訂,保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