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鐵路兩邊多少米內不可以起住房
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一章第十條規定:鐵路線路回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答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㈡ 鐵路沿線周邊多少米可以蓋房子
符合標准與否是看能不能審批了,居住一般沒問題,現在火車的安全系數很高的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㈢ 國家規定鐵路兩側多少米為鐵路用地
國家規定鐵路兩側城區房屋10米內為高速鐵路用地,8米內為其他鐵路用地;城市郊區房屋12米內為高速鐵路用地,10米內為其他鐵路用地;村鎮居民房屋15米內為高速鐵路用地,12米內為其他鐵路用地;其他地區20米內為高速鐵路用地,15米內為其他鐵路用地。
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3)鐵路沿線用地界限擴展閱讀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㈣ 鐵路沿線多少米范圍內的建築必須拆除
(一)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線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線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的范圍為鐵路養護區;
(二)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線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線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至30米(建築密集區為10米至15米)的范圍為綠化隔離區;
(三)綠化隔離區外20米的范圍為建設控制區。
㈤ 鐵路沿線土地的利用方向主要有哪些啊急急!!
我國鐵路線的土地利用開發基本沒有什麼規劃。鐵路大部分都是穿越農村地區,,在農村專都是沿線土地屬基本都是沒有利用的,一定范圍之內的用地都是屬於鐵路部門管理,但是鐵路部門人數有限,這些土地基本都是無人管理。在城市內,鐵路沿線的土地開發價值不是很大,作為商品房開發,由於臨近鐵路,經濟價值不大,因此城市內鐵路沿線基本都是一些老城區
㈥ 請問各位:鐵路兩側50米土地權屬歸誰法律依據
沒有所謂「鐵路兩側50米土地權屬歸」的問題,鐵路兩側8-20米為限制建設區域,鐵路並沒有土地歸屬權,也就是說鐵路也不能利用這些土地建設永久建築。
沒有一個法律或者條例之類的提到對「鐵路兩側50米」的限制,只有兩個可能相關的:
1、鄭州鐵路局要對鐵路沿線50-100米建綠化帶,清理「違章建築」,但公開信息沒有公布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根本查不到有這個規定。
2、國標關於電磁輻射防護的標準是鐵路兩側30-200米不適宜建設對噪音敏感的建築,比如醫院,這是處於人的身心安全考慮。
1988年頒布的國家標准GB 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鐵路兩側30米內嚴禁新建居民住宅、學校和醫院等雜訊敏感建築物;距鐵路外軌中心線兩側30米以外、200米以內的區域內不宜臨路新建學校、醫院、敬老院和集中住宅區等雜訊敏感建築物。」
2014年1月1日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第27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㈦ 國家修鐵路規定多少米范圍內沒有住房
根據鐵路保護條例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回全保護區答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建築退讓鐵路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准軌干線≥30m;准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
(二)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牆的高度≤2.5m;
(三)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原則上新建鐵路兩側20米范圍內是不容許建房的,但既有住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鐵路部門審定,未拆遷住房是不可能給與拆遷補償的,但因新建鐵路施工造成的房屋損壞,鐵路承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具體補償條款根據房屋損壞認定書判定。
㈧ 鐵路用地與鐵路沿線居民個人承包土地以鐵路防護網圍界,防護網外土地歸沿線居所有
土地都是國家的,不可能規劃給居民所有。
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鐵路安全保護區,自鐵路線路8米以內為鐵路用地。
㈨ 鐵路兩邊多少米是鐵路用地
從路基坡腳開始向外20米的范圍內,都屬於鐵路部門所徵用的土地
㈩ 鐵路兩側的控制線是多寬多少米范圍內不準有建築物
2014年1月1日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第27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10)鐵路沿線用地界限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施工安全規范,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第三十三條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採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採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參考資料: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中央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