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蘭州鐵路公安處管轄范圍內有多少個派出所警務區
能回答上來的都是神人
『貳』 南昌鐵路公安處管轄范圍有
鐵路公安有以下主要職責:
1、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受理並調查群眾報警案件。查緝通緝犯,抓獲現行犯、潛逃犯;
2、處置治安案件。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維護公共秩序;
3、保衛國家警衛對象在車站乘降的安全;
4、接受處理列車乘警交站事項;
5、領導車站治安保衛委員會、義務消防隊和治安聯防組織的工作。會同地方和鐵路有關部門,在車站和管內鐵路沿線組織開展群眾護路聯防活動;
6、協同公安、司法和國家安全機關在車站執行偵查、逮捕、押解犯人任務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運、特運的安全保衛工作;
8、對旅客進行防爆、防火災、防盜竊、防自然災害事故和法制宣傳工作;
9、協助車站領導落實內部安全保衛責任制。負責車站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10、會同安全監察部門,調查處理車輛肇事、路外傷亡等事故;
11、配合車站客運部門查堵旅客非法攜帶、托運的危險品;
12、清理站內黃牛黨、盜搶人員、詐騙人員、賣淫人員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討人員;
13、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員及違法犯罪人員,查獲「三品」;
14、對所轄的鐵路線路進行巡邏巡線,排除線路上的危險因素,宣傳教育沿線的群眾等。
差不多就這些了
『叄』 鐵路公安部歸鐵道部管轄還是歸公安部管轄呢
鐵路公安機關,是指針對鐵路運輸安全保衛而設立、運行的公安機關,它是在業務上受中央警察機關(公安部)垂直領導、鐵路總公司領導人事、與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並列平行的專門警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原名鐵道部公安局,負責領導全國國有鐵路路內的公安業務工作。2009年底,鐵路公安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直接垂直領導管理,鐵路公安人員警察轉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身份。
『肆』 鐵路公安和地方公安怎麼選擇
鐵路公安警察與地方公安警察均屬於人民警察,都是公務員,進鐵路公安需要參加國考,進地方公安需要參加省考,隨便考進哪個都不錯,都是響當當的「鐵飯碗」,關鍵還在於要考得上公安機關績效考核系統。鐵路公安和地方公安的區別:
一、看工資待遇。
鐵路公安下一步會全部劃轉公安部或各省公安廳直管,但目前業務指導權歸公安部,人財物仍由鐵路總公司管理。鐵路公安警察也屬警察序列,地方公安民警該有的警銜津貼,鐵路公安警察一分不少。
兩者在工資待遇上的差別,主要在於地區補貼、工作性津貼、住房公積金和績效考核獎不同。因鐵路公安警察拿的是等同於中直機關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比內陸省份的小城市地方公安民警要高不少,但又不如沿海發達地區的地方公安民警。所以,還得看題主就業地點在哪裡。
二、看晉升快慢。
目前鐵路公安與地方公安均全面實施執法勤務警員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推行警長制後職級職數均有較大幅度增加。
由於地方公安承擔保安全、護穩定職責任務繁重得多,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規格僅為正科級,但民警人數多的上千人,少的也有七八百人,隊伍規模多,領導職數和警長職數相對較少,其民警提拔晉升普遍不如鐵路公安快。
鐵路公安一個正處級或副處級規格的公安處,所轄民警多的不過千把人,少的才三四百人,提拔晉升空間更大、機會更多。
三、看工作強度。
地方公安要護一方百姓平安,刑事犯罪、社會治安、應急處突、維穩處置等重任在肩,值班執勤多、安保任務重、工作壓力大、危險程度高,皆非鐵路公安可比。
雖說鐵路公安也有這些職責,但管理服務對象人數相差甚遠,除了跟車警察出差較多外,其他鐵路警察絕對沒有地方警察那麼辛苦,工作量和工作強度也要少很多。
四、看社會地位。
盡管鐵路公安也是人民警察,但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所以經常被老百姓戲稱為「鐵路保安」,實際上在鐵路公安的管轄范圍內,其偵查權、執法權和行政處罰權與地方公安是相同的。
只是鐵路公安管轄范圍不如地方公安廣泛,在老百姓看來,權力似乎也沒地方公安大,找鐵路公安警察辦事的機會更是少之又少。
尤其在小城市生活,打出當地公安局招牌,外人皆敬畏三分、高看一眼,大事小事也都有可能求到頭上來,奉迎追捧者眾。當然,鐵路公安還有個很大的好處容易被忽視,那就是當春運或長假期間一票難求時,找在鐵路公安工作的朋友幫忙,基本上都能搞定車票的問題。
『伍』 「在天津鐵路公安處管轄范圍內工作」是什麼意思
對,在天津工作。
『陸』 鐵路公安機關在本轄區內對涉稅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稅法明確規定稅收按屬地管轄。稅收從來沒看到分為軍隊、鐵路劃分這一說。即便劃分也是國稅和地稅。
『柒』 通遼鐵路公安處管轄范圍和工作環境,待遇等
管轄范圍你可以網上查一下原通遼分局管轄范圍(網路圖片就有),公安處的管轄范圍和分局范圍是一致的。環境就是住站派出所和處機關各科室和下設的各大隊了。我是鐵路系統但不是公安處的了解的也就這么多,希望對你有用。
『捌』 公安、鐵路、森林派出所的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餘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管轄。
(二)貪污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五)軍人違反職責案(刑法分則第十章規定的),以及軍隊內部發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
(六)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分工原則的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由刑偵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120類,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管轄范圍:
1、放火案;2、決水案;3、爆炸案;4、投毒案;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過失決水案;7、過失爆炸案; 8、過失投毒案;9、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壞交通工具案;11、破壞交通設施案;12、破壞電力設備案;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15、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16、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案;17、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隻、汽車案;2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案;24、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案;25、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案;26、走私武器、彈葯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貴重金屬案;30、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32、走私固體廢物案;33、故意殺人案;34、過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傷害案;36、過失致人重傷案;37、強奸案;38、姦淫幼女案;39、強制狠褻、侮辱婦女案;40、狠褻兒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綁架案;43、拐賣婦女、兒童案;4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45、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46、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0、侵犯通信自由案;5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5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53、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壞軍婚案;57、虐待案;58、遺棄案;59、拐騙兒童案;60、搶劫案;61、盜竊案;62、詐騙案;63、搶奪案;64、聚眾哄搶案;65、敲詐勒索案;66、妨害公務案;67、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68、招搖撞騙案;69、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0、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72、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7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7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75、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76、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77、傳授犯罪方法案;78、盜竊、侮辱屍體案;79、偽證案;80、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81、妨害作證案; 8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83、打擊報復證人案;84、擾亂法庭秩序案;85、窩藏、包庇案;86、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8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88、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89、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0、脫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員案;92、組織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3、暴動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 94、聚眾持械劫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5、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96、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案;97、倒賣文物案;98、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案;99、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100、盜掘古人類化石、古瘠椎動物化石案;101、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102、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10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107、走私制毒物品案;10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10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11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112、強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案;115、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116、阻礙軍事行動案;117、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118、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119、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120、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鐵路公安管轄:
鐵路公安以鐵軌為界,往四周延伸一定的管轄范圍,在火車站,是以火車候車廳建築物外沿分界,鐵路公安機關實行上級公安機關同所在鐵路局、分局雙重領導的體制。即:鐵路公安局受鐵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和所在鐵路局(集團公司)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鐵道部公安局領導為主,幹部管理、後勤保障以所在鐵路局(集團公司)領導為主。鐵路公安處受鐵路公安局和所在分局(總公司)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鐵路公安局領導為主,幹部管理、後勤保障以所在鐵路分局領導為主。基層所隊由鐵路公安處直接領導。與此同時,各鐵路公安局、處在業務上還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的領導。1990年鐵道、公安兩部規定;鐵路運營系統公安機關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序列。現在多數省市已經落實,還有少數廳局以鐵路管轄跨越省區,交叉很大,尚未落實。
森林公安管轄: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林安發[2001]156號)文件規定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刑法規定的下列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一)盜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二)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四)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六)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八)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九)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珍貴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十四)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十六)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林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十七)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十八)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十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二條)。
『玖』 鐵路公安管哪些地方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和鐵路相關的地點,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鐵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對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9)鐵路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擴展閱讀:
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拾』 鐵路公安局由誰管轄
鐵路公安列入公安部序列,由鐵道部和公安部實行雙重領導,鐵道部公安局亦即公安部十局。下屬公安機構由部公安局派駐,實行部公安局和鐵路局(鐵路集團總公司)雙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