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鐵路公安的鐵路公安改制問題與展望
中編辦2009年15號文件《關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轉向編制的通知》明確規定,鐵路公安機關接受公安部、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雙重領導,實行分級管理,即鐵道部公安局既是公安部十局,也是鐵路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領導全路18個鐵路公安局。各鐵路公安局行使地市級公安機關的職權,同時負有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能,各鐵路公安處和公安段行使縣級公安機關的職權。 在鐵道部改制前,鐵路公安機關的體制,無論是從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社會的哪一個方面來講,都不能再維持下去了。關於鐵路公安機關的出路,改制的設想多種多樣,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一)取消鐵路公安機關的建制
這種觀點認為鐵路公安機關可有可無,當時的體制中,鐵路公安機關加大了企業成本的投入,如果將其取消,在鐵路運輸需要警力保衛時求助於地方公安機關,既省時省力,又不必花大量的經費來建設一支龐大的隊伍。很顯然,這種觀點很短視,根本沒有認識到鐵路安全保衛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縱觀世界各國鐵路警察的建制歷史,鐵路警察伴隨鐵路應運而生,鐵路給人類文明、生產力發展帶來的巨大變遷決定了它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也決定了鐵路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相當數量的國家至今仍動用軍隊在保衛著鐵路的安全。無論是最早出現現代警察制度的英國,還是我們中華民族,鐵路警察的建立都早於其他警察形式,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是鐵路警察開創了現代警察的先河。
在我國建國以來50多年鐵路公安建設的歷史上,也曾經取消過鐵路公安機關。上個世紀60年代「文革」開始後,全國鐵路公安部門先後均被撤銷,導致鐵路治安秩序大亂。短短幾年時間,國務院又成立了交通部公安局,陸續恢復各級鐵路公安機關。及至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結束,全國公安工作尚未恢復正常,而鐵路公安工作則受到國家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得到強化。
鐵路安全保衛工作,除其不容置疑的重要性以外,與其他公安業務工作相比,它還有著很強的業務特點,是沒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地方警察根本無法勝任的。鐵路是一個特殊的治安空間,它的特殊性是鐵路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如英國的鐵路警察,在招募和基礎培訓時,與一般警察是混編在一起的。但在12周的基礎培訓結束後,地方警察就可以上崗了,而鐵路警察需要再到鐵路警察學校學習10周,以熟悉和掌握鐵路的規章制度和專業知識,之後方能上崗。實際上,幾乎每一個有鐵路的國家,都有專門的鐵路警察,這是其他警種不能替代的。
所以,鐵路公安機關能否取消,其實歷史和現實都有明確的答案。
(二)鐵路公安機關轉型為鐵路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或成立專門的鐵路運輸保安公司
我國的警務結構分為兩大部分——國家警務和社會警務。國家警務即指國家的警察機關,社會警務是指由社會組織的安全機構負責實施的警務。它包括企事業單位設置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預防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安全保護和災害事故)以及保安公司(負責對社會提供安全保護與風險管理服務)。所以,無論是鐵路運輸保衛部門還是鐵路運輸保安公司,都屬於社會警務體制。
首先來看保衛部門。我國的鐵路公安機關在設置之初就是依國家警察機關的性質、結構來設計的,與此相對應,在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單位,包括鐵路局機關在內,也都設有專門的保衛部門。它們隸屬於各經營單位,人事管理和經費來源均由其本單位負責和提供;它們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業務活動范圍,主要是其本單位范圍內的安全防範和事故預防;它們的業務活動受到鐵路公安機關的指揮和監督。
其次來看保安公司。我國的社會保安服務業是伴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型的為社會提供安全服務的行業,適應市場需求。鐵路運輸部門相繼也成立了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主要面向鐵路各經營單位和部門提供有償的安全服務。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保安公司的服務范圍僅限於對單位、組織、團體及公民個人的安全服務,它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業務活動也由公安機關來指導和監督。
所以,從現實的角度看,無論讓鐵路公安機關轉化為專門的大型保衛部門還是保安公司,都是重復性勞動。同時,因為無論是保衛部門還是保安公司,都與國家的警察機關在性質上有天壤之別。它們都不是國家的任何行政主體,都不具有警察權力,所以,鐵路公安機關如果改制為企業保衛部門或保安公司,與取消鐵路公安機關建制是沒有區別的。
(三)將鐵路公安機關按區域劃歸地方政府,並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
公安工作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鐵路公安的工作基本上完全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沒有強大後盾的支持的背景下,鐵路公安的工作早已無法適應當前的社會背景。一是鐵路公安的機構設置無法可依。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並沒有對鐵路公安機關的設置做出解釋,同時鐵路總公司作為企業代管鐵路公安,不符合政企分離,不合法也不合情。二是財政支持:縱觀全國鐵路公安,可以發現越是發達地區的鐵路警察其福利待遇與當地地方公安機關的差距就越大,而待遇低下直接導致了民警幸福感普遍不高,自我認同感低,進而嚴重影響工作積極性及隊伍穩定性。三是司法成本高。從鐵路公安基層工作來看,舉幾個簡單的例子:1.某鐵路公安派出所要對一名治安違法行為人進行拘留,需經鐵路公安處的審批,而由於鐵路公安的機構設置特殊,以杭州鐵路公安處為例,其管轄的浙江全身鐵路派出所中,只有三個派出所與公安處在同一城市,也僅有這三個派出所能夠較為正常的進行一些司法審批工作,而地方公安機關就沒有這種不便;2.某鐵路派出所需要拘留一名違法嫌疑人,同樣以杭州鐵路公安處為例,浙江全身的鐵路公安只在杭州市設立了看守所,可想而知對於不在杭州的鐵路派出所而言,拘留一個人是多麼的不容易,而種種不容易直接導致了不作為等問題。四是不適應現實工作要求:鐵路公安負責了鐵路的保衛工作,但是鐵路線路是線狀而非片狀,以線路派出所為例,假設該派出所管轄了80km的線路,其所部設置在40km處,一旦80km處發生警情,該派出所出警需要途徑40km的路程,而警情隨著時間瞬息萬變,等該派出所民警經過40km路程趕到現場時,黃花菜都涼了。
綜上所述,只有將鐵路公安按屬地原則劃歸地方公安,取消線路派出所,大客站派出所並入地方站前派出所,才能真正符合鐵路安全保衛公安工作的切實需求。
(四)將鐵路公安機關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鐵路公安從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剝離出來,直接隸屬於專門的鐵路公安機關最高機構,直至公安部這是當時呼聲最高的一種設計方案,也是鐵路公安機關最合理的出路,才能真正理順國家機構的設置,才不違背法治社會的理念,也才能夠更加合理、充分地利用這項社會資源。而目前由企業代管只是一個過渡期,鐵路公安完全脫離企業代管的潮流不可阻擋,在全國近10萬鐵警的努力下,我國鐵路公安勢必有一個輝煌的未來。 首先,只有將鐵路公安機關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才能明確鐵路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和國家公安機關(而非企業)的地位。
如前所述,鐵路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我國法定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如鐵路運輸企業一般的授權性行政主體。鐵路公安機關設立於鐵路運輸企業內部的現行體制,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和我國國家機構設置不合理機制的產物,這種設置本身不能成為質疑鐵路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性質的理由。因為鐵路公安機關是依國家的法律而非企業的規章而設立的,它行使的是國家依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權和刑事調查權,而非依某一項行政法規授權的單一的管理職能。但正是因為在體制設置上受制於鐵路運輸企業,至今未被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令其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模糊不清。
我國的行政公務人員有兩大類: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其中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國家行政機關中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職務的除工勤人員之外的人員;其他行政公務人員是指除國家公務員以外的、在被授權公務組織和被授權社會組織中實施行政職務和行政公務的人員,以及除國家公務員以外的代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職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任職於行政機關,這個本質特徵,是國家公務員與其他行政公務人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最根本的區別。所以,只要不否認鐵路公安機關的國家行政機關性質,鐵路警察就應當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現行體制遲遲不將鐵路警察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在國家機構體制上是不合理的。
其次,只有將鐵路公安機關從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徹底剝離出去(從體制上而非業務方面),才符合現代法治的理念,也才能順應我國經濟體制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的潮流。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啟動,鐵路運輸企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最終結果必然是政企職責分開,即把國家管理社會經濟的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分開,把國家的行政管理權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分開,企業不再套行政機關,企業職工不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序列,企業承擔的社會職能,分別由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企業與政府之間只存在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企業會真正成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而不再是授權性行政主體,即企業不再享有執行行政管理的權力。如此一來,無論是在公安機關執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公權力領域,還是在鐵路運輸企業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的私權利領域,權力與權利成為截然對立的雙方。現代法治社會絕不允許任何公權力成為某種私權利的支撐,也不允許某種私權利進入社會公共管理領域來充任公權力的角色。出路只有一條:嚴格界定權力與權利的界線和領域,其中包括切斷它們之間各種隱形的利益紐帶。
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一個國家的治國方略和社會調控方式,他緊緊圍繞著國家經濟建設,保障國家平穩發展的有序開展。鐵路公安機關體制問題,不僅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在建設法治國家中需要治理的一個痼疾。它的最終合理解決,不僅關繫到鐵路公安機關隊伍建設、鐵路運輸安全保衛,更直接關繫到在神話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鐵路運輸企業的定位和改制,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因此,盡早確立符合現代法制理念的鐵路警察體制,有著政治、經濟、法律及社會的重大意義。 鐵路公安因為交通部大部制改革而遺留下諸多問題,導致民警及社會對鐵路公安的職業認同過低,而改制時所有原有的制度和模式均被保留下來,除文件變紅頭外,其他基本不變。在天涯論壇上一時名聲大噪的一個好人444發帖《2011.鐵路警察.展望(公務員元年續篇)》引起全路基層鐵路警察的共鳴,而當時恰逢鐵道部改制,此貼在鐵路公安內部引起軒然大波,部分民警情緒難以控制,發表過於敏感的言論,導致該貼被封。2011年9月9日,一個好人444再次發帖《鐵警新展望封帖了,大家靜靜等待吧》以及《姜戰林--一個時代的終結》等貼在發帖後引起眾人關注,而鐵路公安的命運卻前途未卜。 戲劇化的是,原帖在原鐵路公安局局長王廣訓被調查後,再次出現在論壇。
Ⅱ 鐵路改革鐵路警察怎麼辦
鐵路改革中鐵路警察的歸屬問題一直沒有直接的文件說明,只能從以下方面進行大致的推測,實際的去向還應以文件為准。
3月10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並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在此方案中,並沒有明確鐵路公安的歸屬。鐵道部公安局既沒有被歸到公安部管理,也沒有被歸到交通運輸部或者國家鐵路局,鐵路公安的歸屬成了一個謎。從那時起,前述鐵路公安系統人士有空時就上網瀏覽消息,但至今沒有看到鐵路公安的歸屬方向。
按照改革前的職能劃分,鐵道部公安局由鐵道部、公安部雙重領導,其中黨政工作由鐵道部領導,公安業務工作由公安部領導。
網上流傳的改革版本有兩種:
一種方案是公安部直接管理「大交通」公安體制。
以前,鐵路公安機關和其他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的領導與管理體制一樣,一直是鐵道部和交通運輸部直接領導和管理,公安部只是進行業務指導。在行業部門領導下的警察,常被當作部門保安來指揮使用,非警務活動繁多,警力甚至被當做勞力,特別是無法對行業內部形成有權威的執法監管,非常不利於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的正規化、現代化、法治化,這也與現代司法體制的要求相去甚遠。
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鐵路等行業公安機關應該脫離原來的行業部門領導,回歸到公安部直接領導與管理的體制上來,這樣更符合法治中國和平安中國建設理念。因此,應以此次鐵路公安領導體制改革為契機,將鐵路公安、交通運輸公安局、民航公安局等交通運輸公安機構回歸公安部直接領導與管理(把公安部十局真正地變成內部業務局),同時其在交通運輸部設警務聯絡部派設常駐聯絡協調人員,建立一種新的警務聯絡保障機制。
另一種方案是在「大交通」運輸體制下整合交通運輸公安體制,組建交通運輸部公安局。
如果原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運輸公安局和民航公安局不能直接回歸到公安部,還有一種劃歸的管理體制,就是在交通運輸下整合設立統管鐵路、交通和民航公安機關的交通運輸部公安局。
新組建的交通運輸部公安局作為全國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的最高領導和管理機構,職能定位應該是宏觀上研究交通運輸公安機關執法和隊伍管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政策方略、警務工作計劃和監督等工作。或者即使不能整合現有的民航、交通運輸公安局,也應該在國家鐵路管理局下設專門的鐵路公安局,將原來的鐵道部公安局整體移植到國家鐵路局下面,確保鐵路公安局在「大交通」公安體制下運行。
參考: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2877
Ⅲ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貼封條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3)鐵路警察展望封貼擴展閱讀:
撕毀封條觸犯法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關規定,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Ⅳ 鐵路警察工作是不是很忙呢
鐵路公安原來隸屬於鐵路局,是職工編制,去年轉為國家公務員了,隸屬於公安部十局,但是工作內容沒有變,仍然是保衛國家鐵路運輸。公安部第十局下屬各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局下屬各公安處,公安處下屬各所隊。公安局和公安處是機關,包括各科室、指揮中心,工作一般是在室內。比較辛苦的是各下屬的火車站派出所、公安段、乘警支隊,但是平時不忙,客流高峰、警衛任務、過年過節等時期才忙,全員上崗,沒有休假,24小時值班備勤,無法按時吃飯休息。作為鐵路公安一線,各車站派出所民警每天必乾的,負責所屬車站站內治安、查緝逃犯、鐵道線路巡邏巡線、宣傳教育沿線群眾、學習上級文件、所內值班等等,同時打擊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如盜搶、倒票、哄搶鐵路物資等。並不是所有的鐵路警察都忙,我干過的一個小站派出所(無客運),平時就2、3個人值班,幹完當天的工作就去派出所自己的菜園子下地、雞窩喂雞掏蛋,喂喂貓和狗。
Ⅳ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貼封條
在認定某些資產屬於違法所得的情況下,可以貼封條。
Ⅵ 今天翻進鐵路,被警察帶到所里去了,還讓我寫了保證書,請問這事對我人生有影響嗎
如果你不再犯這種低級的錯誤,這對你的人生沒有一絲的影響,因為誰沒有犯錯的時候呢?
Ⅶ 鐵路公安民警,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啊待遇怎麼樣
鐵路公安屬於國家公務員編制,薪資體系: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工作津貼+其他補助+年終獎金+五險 一金。具體標准參照各個省份的地方公務員。基於鐵路公安的工作特殊性,節假日需要輪流值班。
鐵路警察是在火車站或者鐵路運輸線上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的警種。具有進行人身及住宅搜查的權力;具有扣押刑事犯罪證據的權力;具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力;具有執行逮捕的權力。
主要職責
1、維護鐵路治安
2、打擊刑事犯罪
3、保證鐵路內部安全
4、消防監督管理
(7)鐵路警察展望封貼擴展閱讀
主要工作
(1)火車站派出所隸屬於鐵路公安處,是鐵路公安工作的最基層單位,火車站派出所主要民警負責火車站站內治安秩序管理,清理站內黃牛黨、盜搶人員、詐騙人員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討人員,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員及違法犯罪人員,查獲「三品。
(2)線路段民警的主要職責就是維護線路治安,巡線,處理鐵路沿線發生的事情。主要負責派出所管轄范圍內的線路安全,對所轄的鐵路線路進行巡邏巡線,查看線路安全隱患,排除線路上的危險因素,宣傳教育沿線的群眾等。
(3)乘警是乘務民警的簡稱,是鐵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是鐵路公安機關派出的在旅客列車上擔當乘務工作的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人員。乘警是放客列車的治安保衛者,肩負著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列車治安秩序,保護旅客等工作。
Ⅷ 關於鐵路公安民警首次授予警銜的問題
鐵路公安原來隸屬於鐵道部公安局,部局下屬各鐵路公安局、各鐵路公安處,鐵路公安是3級管理,和地方公安里來就沒有隸屬關系。去年鐵路公安轉制完成,鐵路警察成為國家公務員,鐵道部公安局恢復公安部第十局,行政上隸屬公安部。鐵路公安處是基層執法單位,如上海鐵路公安局下屬上海公安處、南京公安處、杭州公安處和蚌埠公安處,北京鐵路公安局下屬北京公安處、天津公安處、石家莊公安處等。各基層所、隊都直接受鐵路公安處管理。不論地方公安民警還是鐵路公安民警,評授警銜都是按照公務員法律以及人民警察警銜制度進行操作,如果你僅有大專文憑,可能就是1級警員。不是都從警員開始,我們都知道鐵路公安民警轉制前是簽合同,招錄人員都是內定,很多都是內部子弟或退伍軍人,學歷普遍偏低,所以警銜得慢慢熬。
Ⅸ 鐵路警察各管一段貶義褒義
個人覺得有點貶義偏中性,各管一段是由鐵路警察的性質決定的,鐵路公安的管轄回區域一般是鐵答軌的沿線,是從某地到某地的管轄,一般是K**+**m至K**+**m,管轄許可權僅限在鐵路及內部單位上,是相對於地方公安要專業性更強的行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