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鐵路C13事故認定標准和處理規定和事故案例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規定,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認定為一般C類事故
❷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處罰標准
我國刑法對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標準是:
1、犯此罪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❸ 鐵路D類一般事故的處理標準是什麼
鐵路D類一般事故的處理標準是什麼:
1、調車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相撞。
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8、貨運列車分離。
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3、列車拉鐵鞋開車。
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h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h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h以上(僅指正線)。
(3)鐵路c類事故處罰標准擴展閱讀:
中國鐵路相關事故:
1、1978年楊庄列車相撞事故
2、1981年成昆鐵路列車墜橋事故
3、1988年滬杭鐵路列車相撞事故
4、1997年京廣鐵路榮家灣站列車相撞事故
5、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
6、2010年滬昆鐵路列車脫軌事故
7、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❹ 鐵路d10事故的處罰是怎樣的
發生責任一般D類事故,待崗並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發生鐵路d21類事故的責任者應受到什麼處罰
❺ 鐵路ABCE違章是怎樣分類的
A類為重大事故
1 兩人以上死亡
2 500萬以上經濟損失
3 列車及調車發生沖突、相撞、爆炸等
4 干線中斷3小時以上的
B為不枸成A類事故的
1 1人死亡
2 100萬至500萬經濟損失
3 干線中斷1小時,其他線路中斷2小時
4 客車大破1輛或機車中破1台
5 列車脫軌兩輛
C類事故,是鐵路常見的事故
1列車排列近路沖突
2列車火災、爆炸、相撞
3 向佔用區間內發出列車或接入列車
4 盲目排列接發列車近路
5 列車冒進信號、警沖標
6 機車車輛溜車
7 列車運行過程中發生斷軸、制動部位脫落
8 列車運行過程中碰撞其他車輛、施工路料
9 接觸網斷線、線桿倒塌
10 列車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
11 列車運行過程中刮壞行車設備
12 列車運行過程中裝載物墜落
13 客運列車運行過程中開放車門
14 列車運行過程中發生分離
15 電力機車、動車組進入停電區
16 無調度命令施工
17 錯誤傳遞調度命令至列車超速運行
D類事故
1 調車沖突
2 擠岔
❻ 鐵路C類事故的由來
鐵路<安規>規定,鐵路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其中各類事故也根據程度和影響面分了ABC三個級別,C類事故是輕微的.
❼ 鐵路運輸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新刑法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判刑規則:
1、犯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則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❽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判幾年及處罰的量刑標准
一、概念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條),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擔負著全國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貨物運輸任務。鐵路運輸連結各行各業、千家萬戶。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引起,則行為人不負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是作為,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准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這里所稱的鐵路職工,是指具體從事鐵路運營業務與保證列車運營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包括具體操縱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縱人員,如扳道員、掛鉤員;列車運營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調度員;列車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運營第一線職工,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三、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後,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後果是由於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並且都是屬於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兩者有著明顯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鐵路職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2)違反的規章制度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違反的是鐵路等部門制定的有關運輸管理、維修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交通肇事罪違反的是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法律、法規與制度,其范圍較廣。(3)犯罪客體稍有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營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陸路和水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且都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有:(1)犯罪主體不同。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鐵路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僅限於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2)發生的場合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發生在列車運營過程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四、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鐵路法》第七十一條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