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涵洞施工工藝流程
2、施工工藝
2.1砌築工藝
2.1.1開始砌築前,對於石質基底或基礎用水潤濕,砌築用片石也須用水濕潤。
2.2.2砌體採用擠漿法分層、分段砌築。分段位置設在沉降縫或伸縮縫處,兩相鄰段的砌築高度不得大於120cm,分層水平砌縫應大致水平。各砌塊的砌縫應相互錯開,砌縫應飽滿。
2.2.3各砌層應採用先砌外圈定位砌塊,並與里層砌塊交錯連接在一體,一般採用一順一丁或兩順一丁的砌築方式,其中丁石伸入里層砌體不得低於40cm。定位砌縫應鋪滿砂漿,不得鑲嵌小石塊。鑲面石斷面方向必須丁順搭配砌築,丁順長度界限為30cm,丁石與順石搭配在1/3~1/2之間砌築,在鑲面石面嚴禁用小於15cm以下的片石塞縫。
2.2.4定位砌塊砌完後,應先在圈內底部鋪一層砂漿,其厚度應使石料在擠壓安砌時能緊密連接,且砌縫砂漿密實、飽滿。砌築腹石時,石料間的砌縫應互相交錯、咬搭,砂漿密實。石料不得無砂漿直接接觸,也不得干填石料後鋪灌砂漿;石料應大小搭配,較大的石料應以大面為底,較寬的砌築縫可用小石塊擠塞。擠漿時可用小錘敲打石料,將砌縫擠緊,不得留有空隙。
2.2.5砌築高度過半後應計算剩餘層數,搭配好用料,砌築到頂後應控制好頂面標高。
2.2.6砌體表面砌縫採用凹縫,凹縫寬度統一設置成1.5cm,深1.0cm。勾縫前將砌縫內的干硬砂漿鑿深2~3cm並用掃把清理干凈,勾縫前用水濕潤整個砌體面積,尤其是縫隙間更要濕潤透。勾縫時採用特製的勾縫器進行,將勾縫水泥填滿縫隙後,用勾縫器從一端緊壓平抹,使勾成的縫平順、光滑,滿足寬度、深度要求,勾縫完成後要及時進行砌體表面清理,做到勾縫無毛邊,砌體表面無污染。強度不得低於砌體所用的砂漿強度。
2.2.7砌縫應控制在3cm左右, 砌體表面與三塊相鄰石料相切的內切圓直徑不得大於7cm,兩層間的錯縫不得小於8cm。
2.2鋼筋工程
2.2.1鋼筋加工
2.2.1.1鋼筋在加工彎制前應調直,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鋼筋表面的油漬、漆污、水泥漿和用錘擊能剝落的浮皮、鐵銹等均應清除干凈。
鋼筋應平直,無局部折曲。
加工後的鋼筋,表面不應有削弱鋼筋截面的傷痕。
當利用冷拉法矯直鋼筋時,鋼筋的矯直伸長率為:I級鋼筋不得大於2%;Ⅱ級、Ⅲ級 鋼筋不得大於1%。
2.2.1.2彎起鋼筋應彎成平滑的曲線,其曲率半徑不宜小於鋼筋直徑的10倍(光圓鋼筋)或12倍(帶肋鋼筋)。
2.2.1.3用光圓鋼筋製成的箍筋,其末端應有彎鉤(半圓形、直角形或斜彎鉤);彎鉤的彎曲內直徑應大於受力鋼筋直徑,且不應小於箍筋直徑的2.5倍;彎鉤平直部分的長度:一般結構不宜小於箍筋直徑的5倍,有抗震要求的結構不應小於箍筋直徑的10倍。
2.2.1.4鋼筋宜在常溫狀態下加工,不宜加熱。彎制鋼筋宜從中部開始,逐步彎向兩端,彎鉤應一次彎成。
2.2.2鋼筋接頭
2.2.2.1鋼筋的接頭,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熱軋鋼筋均採用雙面焊縫搭接焊。
2.2.2.2焊縫高度應等於或大於0.3d(d為鋼筋的直徑),並不得小於4mm,焊縫寬度應等於或大於0.7d,並不得小於8mm。進行搭接焊時,搭接長度應等於或大於鋼筋直徑的4倍(I級鋼筋)或5倍(II級鋼筋)。
2.2.2.3鋼筋接頭應設置在承受應力較小處,並應分散布置。鋼筋接頭應避開鋼筋彎曲處,距彎曲點不應小於10d。
2.2.3鋼筋安裝
2.2.3.1安裝鋼筋時,鋼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護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在多排鋼筋之間,必要時可墊入短鋼筋頭或其他適當的鋼墊,但短鋼筋頭或鋼墊的端頭不得伸入混凝土保護層內。
2.2.3.2當設計中未註明保護層厚度時,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從鋼筋外側到混凝土表面的凈距)不應小於30mm,亦不應大於50mm;對於厚度在300mm以內的結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20mm。箍筋或不計算應力的次要鋼筋,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15mm。對於環境介質的分外侵蝕性的工程或大體積基礎工程,保護層厚度宜增加。
在鋼筋與模板之間可用水泥砂漿墊塊支墊,其強度不應小於設計的混凝土強度。
墊塊應互相錯開,分散布置,並不得橫貫保護層的全部截面。
2.2.3.3綁扎和焊接的鋼筋骨(網)架,在運輸、安裝和澆築混凝土過程中不得有變形、開焊或松脫現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鋼筋的交叉點處,應用直徑0.7-2.0mm的鐵絲,按逐點改變繞絲方向(8字形)交錯扎結,或按雙對角線(十字形)方式扎結。
除設計有要求外,鋼筋骨架的箍筋,應與主筋垂直圍緊;箍筋與主筋交叉點處應以鐵絲綁扎;構件拐角處的交叉點應全部綁扎;中間平直部分的交叉點,可交錯扎結。
根據安裝需要可配以必要數量的架立鋼筋。
2.2.3.4鋼筋骨(網)架宜先行預制,並應有足夠的剛度,必要時可補入輔助鋼筋或在鋼筋的某些交叉點處焊牢,但不得在主筋上起弧。
2.2.3.5安裝鋼筋骨(網)架時,應保證其在模型中的正確位置,不得傾斜、扭曲,也不得變更保護層的規定厚度。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安裝鋼筋骨(網)架時,不應妨礙澆築工作正常進行,並不應造成施工接縫。
2.2.3.6鋼筋骨(網)架經預制、安裝就位後,應進行檢查,作出記錄並妥加保護,不得在其上行走和遞送材料。
2.3混凝土工程
2.3.1混凝土拌制
2.3.1.1混凝土必須嚴格按照試驗室提供的施工配合比拌制,砼中所用水泥、細骨料、粗骨料、外加劑等必須採用保障部或試驗室提供的原材料,不可擅自使用未交底的材料。
2.3.1.2混凝土的拌制採用電子計量強制式攪拌機現場拌制,與拌和站集中拌和相結合,攪拌前各種原材料應根據施工配合比准確計量。
2.3.1.3混凝土攪拌時,自投料完成算起,攪拌時間:強制式攪拌機不得少於1.5分鍾;自落式攪拌機不得少於2分鍾。當摻用外加劑時,攪拌時間應適當延長1~2分鍾。
2.3.2混凝土運輸
2.3.2.1混凝土在運輸過程中不應發生離析、漏漿、嚴重泌水及坍落度損失過多等現象。當運至澆築地點發生離析現象時,應在澆築前進行二次攪拌,但不得再次加水。
2.3.2.2用手推車運輸混凝土時,道路的縱坡不宜大於15%。
2.3.2.3混凝土在倒裝、分配或傾注時,應採用滑槽、串筒或漏斗等金屬器具。當採用木製器具時,應內襯鐵皮。
2.3.3混凝土澆築
2.3.3.1澆築混凝土前以及澆築過程中,應對模板、支架、鋼筋骨架和預埋件等加以檢查,確定固定合格後方可澆注。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作記錄。
2.3.3.2澆注混凝土前應將模板內的雜物和鋼筋上的油污等清除干凈;當模板有縫隙和孔洞時,應予堵塞,不得漏漿。
2.3.3.3混凝土澆築可以用吊車配合集料斗進行澆注,要控制好混凝土的下落高度,防止混凝土離析。若自由傾落高度不得大於2m,當大於2m時,應用滑槽、串筒、漏斗、溜管或振動溜管等器具澆築。出料口混凝土堆積高度不宜超過1米。混凝土澆注時採用分層斜交法,通道箱涵的兩側牆身要同時澆注。
2.3.3.4採用機械振搗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插入式振搗器的移動間距不宜大於振搗器作用半徑的1.5倍,以300mm為宜,梅花型布置。插入下層混凝土內的深度宜為5~10cm。
機械振搗時,振搗棒與模板保持5—10cm的距離,嚴禁碰撞模板、鋼筋和預埋部件。
振搗採用快插慢拔的方式,振搗器布置均勻,間距差異不要過大。每一振點的振搗延續時間宜為20~40s,不宜過長,以混凝土不再沉落,不出現氣泡,表面呈現浮漿為度。
混凝土澆築應分層進行,分層厚度宜為振搗器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
2.3.3.5混凝土澆築應連續進行。當因故間歇時,間歇時間宜縮短。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超出規定時間時設置施工縫。
2.3.3.6當混凝土表面出現析水時,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擾動已澆築的混凝土。
2.3.3.7澆注涵身混凝土時,在頂板上要苫蓋彩條布,防止混凝土在運輸過程中掉到頂板模板上,不慎掉落的,要及時清除。避免澆注頂板時出現表面粗糙,影響外觀質量。
2.3.4混凝土養護
2.3.4.1混凝土澆築後,12h內即應覆蓋和灑水,直至規定的養護時間。
當日平均氣溫低於5℃時,應採取保溫養護措施,並不得對混凝土灑水養護。
2.3.4.2混凝土養護時間根據水泥的種類及外部相對濕度現場施工時確定。
2.3.4.3當採用塑料布覆蓋養護時,應將剛澆完的混凝土表面用塑料布覆蓋嚴密。塑料布內應具有凝結水,並應經常檢查。
2.3.4.4當新澆築混凝土的強度未達到1.2Mpa以前,不得在其表面行走或架設上層結構用的支撐和模板等設施。
2.3.5預制混凝土構件
2.3.5.1製作預制構件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並應有防、排水設施。
2.3.5.2構件預制完畢後,應在每個構件上寫明編號和製作日期,以便於養護和吊裝。
2.3.5.3預制構件起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構件起吊時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提出要求時,混凝土強度不應小於設計強度的75%,且吊點位置及吊環的配置均應通過計算確定。
起吊繩索與構件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宜小於45°。起吊過程中應輕起輕落,專人指揮,不得發生碰撞。
2.4模板
2.4.1大孔徑涵洞的外露部分必須採用大塊鋼模板。通道涵模板長度不小於3米,寬度不小於2米;其他涵洞模板長度不小於2米,寬度不小於0.5米。
2.4.2模板安裝時,連接處用密封條密封,防止漏漿。
2.4.3用機油作為脫模劑時,必須用新機油。模板安裝過程中,每天在涵洞周圍撒水,安裝好後用塑料布或彩條布苫蓋,防止灰塵進入,影響混凝土外觀質量。澆注混凝土時,苫布邊注邊撤除。
2.4.4箱涵內模拆除要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准強度的75%時才能拆除。外模在混凝土強度達到2.5Mpa時可以拆除。蓋板涵基礎和涵身模板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准強度的75%才能拆除。
2.4.5模板周轉變形後,要及時進行修整。對變形較大、不能修復的,不得使用。
❷ 求問,鐵路箱涵涵洞的施工方案
濟南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書
施工項目: 框架橋、涵接長
甲方 青島鐵路分局濰坊工務段 乙方 中鐵三局膠濟電化指揮部
工程概況 作業地點 施工地點: 濰坊東—濰坊:K161+015.2 1-4.0米框架;K161+660.8 1-4.0米 框架;K163+071.8 1-4.0米框架;K169+228.2 1-4.0米框架; K170+476.8 1-3.0米框架
作業時間 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作業內容 挖孔樁、架便梁、頂進施工;拆除人行道、涵翼牆
影響范圍 涵洞中心裡程兩端各50m
施工責任地段:涵洞中心兩側各50米的線路維修安全由乙方負責。
施工期限: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安全防範內容、措施及結合部分工(根據工點、專業情況,由雙方制定具體條款):
安全防範內容、措施
1、乙方開工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接通知後安排線橋安全監控員及監控負責人到現場進行監控施工。由乙方技術人員對監控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未進行技術交底嚴禁開工。
2、甲方監控人員應積極配合乙方施工,進行現場監控和技術指導,確保施工質量和行車安全。當監控人員不到位時,不得施工。
3、施工中,雙方均應配備安全監控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控檢查,避免操作不當和大意造成行車事故。安全監控人員應配戴「安全監控員」標志牌。
4、乙方在施工中,應確保鐵路設備完好和行車安全。因乙方造成鐵路橋梁、線路涵渠設備損壞、道床污染、路基坍塌沉陷等均由乙方負責恢復完好,並承擔全部費用。
5、施工開始應派專人監護既有橋梁、墩台、路基的穩定,如遇危及行車安全安全情況時,乙方應立即採取果斷措施,攔停列車,及時向車站值班員報告,以確保行車安全。
6、開通路線時,應逐級提速,開通前甲乙雙方應按「安規」規定的開通條件、標准,認真檢查橋梁及線路設備是否達到開通條件。若發現問題及時由乙方整修,若達不到開通和提速條件,不得開通線路或提速,乙方必須在甲方通知後的最短時間內整修達標。
結合部安全:
結合部施工時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指揮,嚴格按照「橋隧大維修規及線路維規」要求辦理,避免兩不管等推諉扯皮的發生,確保結合部的安全。涵洞中心兩側各50米的線路維修安全由乙方負責。
發生行車事故的處罰辦法:
事故發生後按規定程序如實上報,全力開展救援搶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安全監督及配合費用:
(一)、監控內容:
1、施工准備期間乙方不得有超前准備。
2、乙方必須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
3、在施工期間必須按「安規」設置防護,施工作業必須按「安規」第二章「行車安全」辦理。施工中不得影響本線與鄰線安全
4、汛期施工必須按照確保既有線安全防洪措施進行施工,必須備有防洪料具和措施。
5、拆除翼牆、拆除護牆,開挖路基必須採取打樁,支撐等確保路基、線路穩定的防護措施,並對既有線進行加固。
6、基坑開挖後,防止原基礎滑移、下沉、嚴禁水浸基坑。
7、涵頂填土必須符合設計,密度符合質量標准。
8、施工期間,人員必須及時下道避車、料具不得侵限。
9、甲方配合人員要熟悉協議書內容。
(二)、監控的權力
1、甲方有權制止糾正乙方違反行車安全的施工,乙方必須服從,乙方若不服從,甲方立即向乙方發放停工通知書。停工後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培訓合格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
2、若在發放停工通知書後,乙方仍不停止違章行為,甲方立即向車站登記封鎖路線路,並向分局報告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三)、安全監督配合費:
根據鐵路總發(2004)93號文精神,乙方需支付給甲方工務安全監督配合費。
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共同職責
1、確保行車安全是營業線施工的首要任務,是甲乙雙方的共同責任。雙方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鐵道部、路局、分局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2、雙方聯合成立協調小組,由乙方項目經理袁寶才任組長,甲方分管領導石紅軍任副組長。乙方孫永民、張鋒和甲方劉洪武、張慶慧任組員。協調小組負責全過程檢查、監督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
3、當行車安全與施工發生矛盾時,必須嚴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服從行車安全的需要。
4、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確保行車安全。
5、雙方各自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和聯合檢查記錄,並相互簽認備查
6、事故發生後按規定程序如實上報,全力開展救援搶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雨中雨後雙方須派員24小時監護。
(二)、甲方安全職責
1、甲方應積極做好各項配合工作,為乙方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2、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甲方應及時委派熟悉既有設備情況、業務水平較高的技術工作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施工行車安全監督員隊伍。
3、甲方應切實履行行車安全監督職責對乙方營業線施工安全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質量不合格影響行車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隱患時,要責令乙方立即糾正,危及行車安全時有權責令其停工並發出整改(停工)通知書。
4、甲方應熟悉管內行車設備情況,規范技術資料管理積極協助乙方對既有設備進行檢查,提供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設備的准確位置,無法提供設備准確位置時應由設計單位會同施工、設備管理單位共同探查、核實。
5、對達到驗收開工通標準的工程,甲方應在建設單位組織下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按規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三)、乙方安全職責
1、乙方在開工前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責任制完善安全保證體系,確保其有效運轉。應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標准化工地創建活動,將安全控制的重點落在施工現場。
2、施工中當甲方發現問題責令整改或停工時,乙方必須立即落實確保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施工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全部責任。
3、嚴格按照《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批准施工設計文件、《橋涵施規》、《工程質量檢
驗評定標准》等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主要不是要責任。
4、嚴格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過渡方案組織施工,因擅自變更設計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主要責任。
5、凡影響營業線行車設備正常使用的施工,乙方應提前與甲方聯系,及時通報施工作業的內容、項目及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項等。
6、乙方必須事先與甲方聯系、在甲方人員到達現場把關後,方可動土開挖。
7、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乙方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乙方在無縫線地段施工必須在應力放散後方可施工,並必須按規定鎖定軌溫作業條件進行作業。
(四)、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施工按照「安規」「技規」等有關規章、規范、制度辦法組織施工,確保存工程質量和行車、人身安全。汛期必須有防洪措施和備有料具方可施工,無縫線路地段必須有測溫、防漲措施,有搶險方案和搶險料具。
2、乙方施工期間,應按批准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職工和甲方配合人員書面進行技術交底,建立各級領導及崗位安全責任制並派駐地工地安全監控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需要慢行、封鎖線路的施工,乙方應予要點前四天將施工計劃報甲方審查。報公務分處批准方可要點。
補充條件
1、自施工之日起,施工地點及兩端前後各50米線路、路基、橋涵、設備管理、行車安全、防洪等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完工驗收合格交接止。
2、監控配合時間、義務和權力:
時間按計劃施工時間辦理,如乙方施工在監控配合時間內不能完工,雙方應在配合件名表上簽認竣工日期,酌情增加配合費用。
3、電化工程改建新建立交橋應按濟局局長令(第3號)要求設置限界防護架(限界防護架方案報青鐵分局審批)
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一並執行。
2、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3、因未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安全職責,造成行車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門會同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聯合調查,依照調查結果確定雙方各自承擔的相應責任。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各報上級主管部門一份。
甲方:青島鐵路分局濰坊工務段 乙方:中鐵三局膠濟電化指揮部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甲方:調度 乙方:調度
配合辦: 工程部:
2004年8月 日 2004年8月13日
青島分局審批意見:
甲方監控責任人: 施工單位負責人:
❸ 涵洞蓋板施工工藝流程是什麼
測量放線
挖基坑
否
檢查基底標高
是
基底夯實
基礎砌築
涵身砌築
洞底抹面
搭現澆支架
安裝蓋板模板
蓋板鋼筋綁扎
檢查模板、鋼筋
蓋板砼澆築
端牆、翼牆砌築
洞口、河床鋪砌
沉降縫、防水層處理
分層回填夯實
❹ 涵洞砼澆築施工工藝、流程及規范
清理場地→
基坑開挖
→
測量放樣
→
基底整平→
測量基坑標高
→地基承載力檢驗
→
澆注基座砼
→
安裝圓管
→
圓管運輸
→
砼拌和
→砼運輸→
澆築管壁外側砼
→
監理檢驗
→
嵌縫
→
洞口鋪砌
→
台背回填→
驗收分層壓實
→
監理檢驗台背涵頂
填土
❺ 涵洞施工工藝流程圖
涵洞施工工藝流程圖,如圖所示:
涵洞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為了使公路順利通過水渠不妨礙交通,設於路基下修築於路面以下的排水孔道(過水通道),通過這種結構可以讓水從公路的下面流過。用於跨越天然溝谷窪地排泄洪水,或橫跨大小道路作為人、畜和車輛的立交通道,或農田灌溉作為水渠。
涵洞主要由洞身、基礎、端和翼牆等。涵洞是根據連通器的原理,常用磚、石、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築成。一般孔徑較小,形狀有管形、箱形及拱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