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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合同詐

發布時間:2021-11-25 01:51:26

A. 冒充鐵路職工詐騙是怎麼回事/具體是怎樣

如果有人以老師、公安、法院、銀行、保險、高管、白領、美人、和尚、客服等各種人,以各種理由嚇唬你,然後讓你打錢,這是詐騙電話無疑。
如果你不小心被騙了,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報案電話號碼110。

B. 合同詐騙怎麼處理,標準是什麼

刑法規定立案標准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C. 合同詐諞罪是什麼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D. 什麼是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簽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不同於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准。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E. 合同詐騙如何處理

預防合同詐騙可以從參考以下幾點:1、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2、多方搜集信息。廠商們可以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對象的各種信息,著重獲取對方經濟實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3、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絞盡腦汁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合同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並非無跡可尋,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後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4、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夥將貨物暫時藏匿。所以,供貨方在送貨時,如未收到足夠的貨款,應避免人貨分離,給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F. 有犯罪記錄還可以簽訂鐵路勞動合同嗎

鐵路相關部門的招聘,要查看招聘公告相關條件要求,只要符合招錄條件規定,是可以報名的,因此,建議盡快查看招聘公告。

G.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這題。。。。。。。。。。。急急急。。。。找一個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997年10月,鐵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處(以下簡稱「南京工程處」)獲悉南京國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武公司」)將綜合開發江蘇溧水縣石臼湖,經協商,當月與國武公司簽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南京工程處依約支付給國武公司進場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進場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返還進場保證金和支付工程預付款。此時,南京工程處才發現國武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合同,即要求退還進場保證金200萬元。被告僅退還40萬元。餘款經多次催討,一直未還,故訴至法院。
律師調查後獲悉:
國武公司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由安華公司和劉曉艷共同出資組建,其中:安華公司出資539萬元;劉曉艷出資61萬元。並委託江蘇信海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深海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自始至終沒有全額到位。安華公司實際出資僅30萬元人民幣現金,兩個股東的所謂實物出資均系虛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報》以《記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國武公司虛假投資和注冊資本不實等一系列問題,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報》和《今日商報》分別以《揭開面紗現原形》和《還我50O萬元!》一文,揭露國武公司職員團伙詐騙問題。南京市公安局對本案開展刑事偵查,將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等人悉數刑事拘留。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根本不屬於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是溧水縣,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單位在南京市鼓樓區;本案是刑事案件,經辦人楊維明的行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個人詐騙行為,已構成個人合同詐騙罪,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應遵循「先刑事案,後民事案」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上海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為鐵路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條案件,以鐵路所經過的地、市及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為限。」本案原告是鐵路企業,性質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為南京市。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根據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指定,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至於本案訟爭的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經濟詐騙犯罪,是否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問題,均不屬於程序性問題。
2、本案的刑事與民事交叉問題
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持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公司的名義與南京工程處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是職務行為,進場保證金也是國武公司收取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武公司對它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經濟責任。楊維明等人以國武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詐騙犯罪,與個三、訴訟抉擇和企業管理的建議
人進行詐騙不能等同,其詐騙所得不一定全部為罪犯所侵吞。楊維明因個人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本案訟爭的事實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論楊維明的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職務行為而應由公司法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3、簽約主體資格及合同效力問題
本案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南京工程處和國武公司,由於國武公司的注冊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備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為了穩定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宜因其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而確認為無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業企業的開辦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處提起訴訟時,並沒有將合同當事人國武公司列為被告,只是將國武公司的開辦企業安華公司列為被告,這樣做是否不當?是否應當將國武公司列為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更為嚴謹妥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據此,可認定安華公司開辦的國武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開辦企業安華公司承擔。故直接列安華公司為被告是准確和妥當的。
5、驗資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法律後果
被告信海事務所辦理驗資過程中,在未驗證財產權歸屬,未見到實物的情況下,憑空為國武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3號〕《關於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的批復》規定,首先應由被告安華公司負責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務所在其提供的虛假注冊金額內(567.3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6、公證機構出具虛假《公證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實物出資部分,是購銷紅木傢具協議和7張購買紅木傢具發票復印件,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為安華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證書》用以證明出資實物業已辦理移交。國武公司被媒體曝光後,常熟市公證處立即決定將《公證書》撤銷。對於公證處出具虛假《公證書》造成相關利害關系人誤信並導致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司法部辦公廳曾於1993年7月5日,對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公證處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中被告一事的請示》作出《關於洛陽市公證處不應成為經濟(民事)訴訟被告的批復》對於公證不當或錯誤,應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院受理後,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又提出上訴。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安華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處返還進場保證金160萬元,並賠償原告南京工程處經濟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信海事務所對被告安華公司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1、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對政府來說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是根本。本案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企業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賠償(因為刑事責任人與民事責任人並不對應),同時相關民事責任人也會因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的安全與監管
現今建築市場競爭激烈,招標時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中標後交納履約保證金,已成為業主佔用投標人或者承包人資金的慣例。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安全和監管對投標人和承包人來說特別重要。可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變通。
3、企業對重大經濟合同應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
企業對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重大工程的投標、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應當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隨時察覺到企業面臨的風險,及時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資料,及時挽回或者避免企業的經濟損失。

H. 合同欺詐行為 是什麼罪

什麼是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一、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簽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行為怎麼判刑
如果只是單純的欺詐行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滿足我國《刑法》224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就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I. 合同詐騙案例

合同詐騙是刑事案件,應該向犯罪地公安機關經濟偵察支隊報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公安機關為你追回損失。公安機關如立案偵察,並將當事人抓獲,會將你的損失發還給你。但在實踐中,為了調動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一般受害人會在報案時許偌案值的10%--20%留做辦案經費。同時不包括民警出差的費用。因此,找個熟人好辦事。

如是合同糾紛,在法院起訴並不困難,如你舉證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官司是一定贏的,但在執行上就很有些困難。同樣一句話,找個熟人好辦事。

J. 請問鐵路合同工,正式工,勞務工之間的區別,以及合同如何簽訂

正式職工和勞來務工是有源區別了,很多單位為了減輕負擔,不正式招人,而是和第3方的勞務公司簽合同,而勞務工的合同關系是和第3方勞務公司有關,和鐵路局沒有關系的。
不過一分獎金都沒有,都可能吧,聽說可以拿正式工的幾分之幾.
同時樓主必須明白一個概念:
1.勞務工是基於僱傭合同的,一半是短期的;而合同工是基於勞動合同,通常是長期的。
2.勞務工與僱主之間的關系是由《合同法》所調整的;合同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由《勞動法》所調整的。
3.勞務工通常是不交「四金」的;合同工的待遇是由《勞動法》而強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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