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② 鐵路相關法律
法律有《鐵路法》。
行政法規有《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鐵版路留用土權地辦法》 。
法規性文件有《國務院關於保護鐵路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於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意見的通知》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還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③ 交通法規
第十二條
汽車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注銷之牌昭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行駛者。
六、牌照弔扣期間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車輛並沒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銷。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
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擘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
所致者。
第十五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罰鍰:
一、維通知不依規定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廷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
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注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弔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敕後發還。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
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第十九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
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第二十條
汽車引擘、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
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
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責令報廢。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報照車者。
二、持機器腳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持大貨車駕駛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
結車者。
五、使用偽造或蒙領之駕駛照駕車者。
六、使用注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弔扣期間駕車者。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
習駕車者。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者。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有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四、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五、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六、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無正常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六百元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弔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
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報請變更證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制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第二十六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駛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注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梁、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
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收費人員
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處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弔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照過所行駛橋梁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者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請領或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性物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
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附掛拖車行駛者。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今改正:
一、所載貨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泄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以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
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
非屬汽車范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時通行證隨車攜帶,而其駕駛
未具有小型車以之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車續駕駛車超車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弔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罰鍰
,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弔扣
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
登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法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
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注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獨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準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經赦免後未
滿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執行,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
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臟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
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
秩序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罰鍰。
第三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古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
用測速雷達感應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弔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
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
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志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干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干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閑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
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第四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下
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過通過者。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
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志,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
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
馭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蟲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彎換車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
未慢行者。
二、不依標志、標線、號志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區,佔用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
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
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
車道者。
第四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回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咯、橋梁、隧道回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回車標志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之路
段回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回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回車者。
五、回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
擅自回轉者。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罰鍰:
一、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梁、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
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
二、倒車前顯未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
三、大型車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讓者。
第五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
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志已顯
示,仍強行闖越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志設備之鐵道平交道,設有
警告標志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回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
車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
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志、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志前臨時停車,遮蔽標志者。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車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招呼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第五十七條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必要時,並得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
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得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志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
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
口,致號志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第五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志或事後不除去
者,處兩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號志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
害或死亡者。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弔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
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
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弔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依前各條款
,已受弔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弔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前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
第六十四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
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察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餘十五日,未向管
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注銷。
二、經處分弔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期弔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
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弔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
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弔扣時,
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掉銷或注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機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注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以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弔扣或吊銷駕駛執
照處分時,弔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④ 請問、所有中國的交通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1988年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2001年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1996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1996年頒布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991年9月22日頒布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1994年2月22日頒布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2000年頒布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2000年頒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988年頒布
11.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1997年頒布
12.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2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6日頒布
1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年6月4日頒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02年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頒布
18.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19.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 2003年7月12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04年1月1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28日頒布
2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04年4月30日頒布
2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2004年9月13日頒布
25.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1月2日頒布
26.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2004年11月19日頒布
27.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8.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9.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1日頒布
30.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3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2004年1月10日頒布
32.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3.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4.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5.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6.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7.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2005年3月23日頒布
38.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4月13日頒布
39.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 2005年4月22日頒布
40.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2005年5月9日頒布
4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3日頒布
4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頒布
4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2005年6月7日頒布
44.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頒布
45.109、202國道文明樣板路檢查驗收辦法 2005年8月29日頒布
46.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9月26日頒布
47.車身反游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8.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9.機動車用喇叭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0.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1.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2.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3.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後視鏡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4.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內飾件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5.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燃油箱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6.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7.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8.摩托車後視鏡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9.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60.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3日頒布
61.全國治超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試點工程實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頒布
62.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 2005年12月31日頒布
6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29日頒布
64.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2006年1月4日頒布
65.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2006年2月6日頒布
6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2日頒布
6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2006年2月27日頒布
68.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06年第3號) 2006年1月27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0日頒布
7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21日頒布
7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2006年6月8日頒布
7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6月30日頒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6年6月23日頒布
74.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75.三峽船閘完建期煤炭船舶過閘通行證管理辦法 2006年8月17日頒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制度》(試行) 2006年8月29日頒布
77.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9日頒布
78.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2006年7月5日頒布
79.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3日頒布
80.關於廢止33件交通規章的決定 2006年11月24日頒布
81.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02月14日頒布
8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6年12月20日頒布
83.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 2006年12月25日頒布
8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29日頒布
85.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7年02月01日頒布
86.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87.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2007年10月16日頒布
88.交通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6日頒布
89.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2008年02月13日頒布
9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2008年07月20日頒布
92.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2008年07月12日頒布
93.財政部 交通部關於印發《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年09月頒布
94.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2008年07月22日頒布
9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 2008年07月22日頒布
96.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97.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 2008年12月03日頒布
98.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頒布
99.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8年12月27日頒布
100.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9年01月16日頒布
101.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 2009年01月16日頒布
10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使用規定 2009年7月1日頒布
103.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9年12月22日頒布
10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9年12月07日頒布
105.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標准公告 2011年5月20日頒布
106.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 2011年6月24日頒布
10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108.集郵市場管理辦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109.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2年10月13日頒布
110.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2012年12月17日頒布
111.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2013年8月17日頒布
112.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 2012年9月12日頒布
11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2年9月12日頒布
來源
http://www.jincao.com/fa/18/law18.htm
⑤ 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的第六章 國際聯運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際聯運旅客車票的發售與收回
國際聯運客運收入的結算由鐵道部國際聯運清算中心(以下簡稱部清算中心)辦理。
鐵路運輸企業組織發售的國際聯運旅客車票由發售單位上報本企業收入管理部門審核列賬,代收的國外鐵路票價轉報部清算中心審核列賬。委託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國際聯運旅客車票,由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負責匯總直接與部清算中心結算,由部清算中心審核列賬,屬於國家鐵路擔當的國際聯運列車,其國內段客票票價及全程卧鋪票價按月結算給列車擔當運輸企業。
到達我國鐵路旅客的客票、卧鋪票和補加費收據,在旅客乘車終了時由列車長收回上報收入管理部門。
過境我國鐵路旅客的卧鋪票及補加費收據由列車長在旅客到達出境站以前收回,並編制「過境中國國際聯運旅客客票統計單」隨「車內補票移交報告」上報收入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國際聯運行李、包裹運雜費的列報
發送國際聯運行李、包裹由發站計算核收國內段和國外段全程運雜費,票據和運輸收入報發送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審核列賬。
代收的國外段運雜費由收款運輸企業報繳部清算中心。到達國際聯運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後,將行李、包裹運行報單上報本企業收入管理部門轉報部清算中心。
過境我國鐵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國境站將行李、包裹運行報單(復印件)上報本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轉報部清算中心。
第三十一條國際聯運貨物運輸費用的列報
進出口貨物的票據和運輸收入按規定報送上級收入管理部門審核列賬。
⑥ 求救:哈客列車值班員百題
列車值班員
1.《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答:(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害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隨身攜帶物品損失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2.《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答:(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答:(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列車對無票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如何處理?
答: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並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於上述到站時應交到站處理)。
5.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如何規定的?
答: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均以北京時間為標准,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6.《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答:(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7.《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中,運輸收入事故分幾等,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分三等。(1)一般事故:損失金額不足1萬元。(2)大事故:損失金額1萬元及其以上,不足10萬元。(3)重大事故:損失金額10萬元及其以上。
8.《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代用票填寫相應的略語1-8項內容是什麼?
答:(1)客票「客」(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3)卧鋪票「卧」;(4)客快聯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別為「客快」或「客特快」;(5)客快卧聯合票分別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6)兒童超高「超高」;(7)丟失車票「丟失」;(8)變更座別、鋪別、徑路分別為「變座」、「變鋪」、「變徑」。
9.《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中,列車對票據進款管理及終到交款的規定?
答:旅客列車應配備保險櫃存放票據和資金,並由列車長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票據和現金的絕對安全。列車乘務工作終了交款時,必須由乘警護送至交款處所。
10.《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要求變更徑路時,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 但須在客票有效期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動車組列車車票不辦理變徑。
11.《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卧別;(3)徑路;(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12.《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的有效期應怎樣計算?
答:(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車里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為兩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算。
(2)卧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客票使用有效。
(3)動車組列車車票當日當次有效,在鐵路運輸企業管內運行距離不超過200公里的動車組列車車票有效期有企業自定。
(4)各種車票的有效期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最後一日的24時止計算。
(5)車票改簽後,有效期自改簽後實際乘車日起計算。
(6)其他票種按票面規定的時間或要求使用有效。
1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遇哪些情況可延長車票有效期?
答:(1)因列車 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客票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超過10天,卧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3)動車組列車車票只辦理改簽,不辦理有效期延長。
14.《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丟失車票如何處理?
答: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後補票價的依據。
15.《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情況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50%的票款?
答:(1)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車票乘車時按無票處理。
(2)持用偽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門部處理。
(3)持站台票上車並在開車20分鍾後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5)旅客持半價票沒有規定的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票價的差額。
16.《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情況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答:(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只補收兒童票。身高超過1.4米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台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聲明時,只補收至前方停車站的票款。
(3)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17.《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攜帶品重量和體積是多少?
答: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18.列車運行上下行及運行方向如何規定?
答:列車運行,原則上以開往北京方向為上行。全國各線的列車運行方向,以鐵道部的規定為准,但樞紐地區的列車運行方向,由鐵路局規定。
19.《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應怎樣處理?
答:(1)在發站禁止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20.列車編定車次如何規定?
答:列車須按有關規定編定車次。上行列車編為雙數,下行列車編為單數。在個別區間,使用直通車次時,可與規定方向不符。
21.承運人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答:(1)依照規定收取運輸費用;
(2)要求旅客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3)對損害他人利益和鐵路設備、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消除危險和要求賠償。
22.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答:(1)確保旅客運輸安全正點。
(2)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予以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損失予以賠償。
2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4.列車按運輸等級順序如何分類?
答:⑴特快旅客列車;
⑵特快行郵列車;
⑶快速旅客列車;
⑷普通旅客列車;
⑸快速行郵列車;
⑹行包列車;
⑺軍用列車;
⑻貨物列車;
⑼路用列車。
25.2月9日(陰歷正月初一)上海-哈爾濱K56/7次列車實行票價下浮10%,列車對提前出售沒有下浮當次列車的車票應如何處理?並寫出根據。
答: 不再退還票價差額。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票價為旅客乘車日的適用票價。承運人調整票價時,已售出的車票不再補收或退還票價差額。
26.列車鉤差高度如何規定?
答: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水平線的高度差,不得超過75mm。
27.《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規定,怎樣辦理越站?
答: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旅行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予以辦理。辦理時換發代用票,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旅客同時提出變更座別、鋪別和越站時,應先辦理越站,後辦理變更,使用一張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續費。
28.什麼是帶運包裹?
答:帶運包裹是指旅客將按包裹辦理的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產品帶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裝卸的物品。
29.《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規定,旅客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如何處理?
答:旅客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連同原票和代用票一並交旅客,作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要求退還代用票記載票價的依據。
30.《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對需補收票款差額是如何規定?
答:對需補收票款差額的,辦理時,發售補價票或收回原票,換發代用票。換發代用票時,補收的差額票價填寫在代用票補收欄內,收回的原票隨代用票丙聯上報。
31.客運乘務人員在哪些情況下可使用緊急制動閥?
答:客運乘務人員在遇有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可使用緊急制動閥。
32.《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中,通學乘車證的有效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通學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一個學年,於每年新學年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換發,在此期間新舊乘車證可交替使用。
33.《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站車發生旅客傷害事故拍發事故速報時,應有哪些內容?
答: (1)事故種類;(2)發生日期、時間、車次;(3)發生地點、車站、區間、里程;(4)傷亡旅客姓名、性別、國籍、民族、年齡、職業、單位、住址;(5)車票種類、發到站、票號、身份證號碼;(6)事故及傷亡簡況。
34.列車發生火災、爆炸應急處理?(《客運系統管理辦法》)
答:停:立即停車。散:疏散旅客。撲:迅速撲救。斷:切斷火源。防:設置防護。報:報告救援。救:搶救傷員。護:保護現場。查:協助調查。證:認真取證。
35.《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旅客因誤售、誤購、誤乘或坐過站需送回時應怎麼辦?
答:旅客因誤售、誤購、誤乘或坐過了站需送回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前方停車站。車站應在車票背面註明「誤乘」並加蓋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車免費送回。在免費送回區間,站車均應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下車。如中途下車,對往返乘車的免費區間,按返程所乘列車等級分別核收往返區間的票價,核收一次手續費。
36.《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中規定,乘務組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答:(1)使車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設備良好、溫度適宜、照明充足;
(2)通告站名,組織旅客安全乘降,及時妥善安排旅客座席、鋪位;
(3)對老、幼、病、殘、孕等重點旅客及首長外賓旅客做到重點照顧;
(4)維護車內秩序,保證安全正點;
(5)做好飲食供應工作。
37.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在中途站上車或在中途站下車是如何規定的?
答: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於中途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票價不退。旅客可在列車中途停車站下車,也可在車票有效期內恢復旅行,但中途下車後,卧鋪票即行失效。乘坐動車組列車旅客如中途下車,未乘區間車票失效。
38.鐵路信號中聽覺信號是怎樣規定的?
答:聽覺信號:號角、口笛、響墩發出的音響和機車、軌道車的鳴笛聲。
39.《鐵路旅客計劃運輸組織工作辦法》規定,列車硬座的標記定員、實際定員、超成定員應怎樣計算?
答:標記定員:各硬座車廂標記定員的總和。
實際定員:總標記定員減10個座位。
超成定員:實際定員與實際定員乘以規定超員率之和。
40.《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機車乘務員便乘是如何規定的?
答:機車乘務員在規定擔當乘務區段內便乘時,憑日期、車次和一次單程乘車有效的便乘證和司機報單乘車。
41.《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票運價尾數如何計算?
答:國家鐵路的客運運價,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的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但半價票價、棚車票價、市郊單程票價、行李包裹運價及客運雜費的尾數保留至角)。對浮動票價應分別按票種處理尾數。
42.《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票價、行包運價的起碼里程是多少?
答: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運價的起碼里程為:客票20千米;空調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鋪票400千米(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43.《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對探親乘車有何規定?
答:探親乘車證是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探親乘車憑證。探親乘車證准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旅遊列車除外),但不能乘坐軟席和免費使用卧鋪。符合使用卧鋪條件的探親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44.《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對乘車證免費使用卧鋪有何規定?
答:職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車證的人員)出差、駐勤、開會、調轉赴任、醫療轉院(含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療養、護送、出入學校,以本人開始乘坐本次列車開車時刻計算,從20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含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的,准予免費使用卧鋪。學生實習使用乘車證,不能免費使用卧鋪。
45.《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准》中,對旅客上下的車門應如何管理?
答:車門管理做到停開、動關、鎖,出站台四門檢查瞭望;臨時停車堅守崗位,做好宣傳,加強巡視,確保車門鎖閉,嚴禁旅客上下車;遇有線路中斷等非正常停車,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做好宣傳、服務工作。
46.《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怎樣使用緊急制動閥?
答:使用緊急制動閥時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將閥手把向全開位置拉動,直到全開為止,不得停頓和關閉。遇彈簧手把時,在列車完全停車以前,不得鬆手。在長大下坡道上,必須先看壓力表,如壓力表指針已由定壓下降100KPa時,不得再行使用緊急制動閥(遇折角塞門關閉時除外)。
47.2005年7月22日6265次列車,綏化開車列車長驗票發現一無票人員拒絕補票,要去全勝站,列車如何處理?根據是什麼?
答: 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全勝站處理。
根據: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並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於上述到站時應交到站處理)。
48.《局客規補充規定》對持鐵路硬席乘車證變座如何處理?
答:持鐵路硬席乘車證符合使用硬卧規定的人員,在列車內變更乘坐軟卧時,可補收軟硬座和軟硬卧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持鐵路硬席乘車證不符合使用硬卧條件的人員,要求乘坐軟坐、軟卧時,補收軟硬座票價差額和軟卧票價,均核收手續費,辦理時在代用票原票欄上註明有關事項,並在記事欄內註明單位、姓名。
49.《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賠償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答: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⑦ 我學的公路運輸與管理專業,可是我想報考列車乘警,需要有什麼條件呢
列車值班員
1.《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答:(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害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隨身攜帶物品損失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2.《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答:(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答:(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列車對無票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如何處理?
答: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並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於上述到站時應交到站處理)。
5.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如何規定的?
答: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均以北京時間為標准,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6.《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哪些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答:(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7.《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中,運輸收入事故分幾等,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分三等。(1)一般事故:損失金額不足1萬元。(2)大事故:損失金額1萬元及其以上,不足10萬元。(3)重大事故:損失金額10萬元及其以上。
8.《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代用票填寫相應的略語1-8項內容是什麼?
答:(1)客票「客」(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3)卧鋪票「卧」;(4)客快聯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別為「客快」或「客特快」;(5)客快卧聯合票分別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6)兒童超高「超高」;(7)丟失車票「丟失」;(8)變更座別、鋪別、徑路分別為「變座」、「變鋪」、「變徑」。
9.《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中,列車對票據進款管理及終到交款的規定?
答:旅客列車應配備保險櫃存放票據和資金,並由列車長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票據和現金的絕對安全。列車乘務工作終了交款時,必須由乘警護送至交款處所。
10.《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要求變更徑路時,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 但須在客票有效期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動車組列車車票不辦理變徑。
11.《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卧別;(3)徑路;(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12.《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的有效期應怎樣計算?
答:(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車里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為兩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算。
(2)卧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客票使用有效。
(3)動車組列車車票當日當次有效,在鐵路運輸企業管內運行距離不超過200公里的動車組列車車票有效期有企業自定。
(4)各種車票的有效期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最後一日的24時止計算。
(5)車票改簽後,有效期自改簽後實際乘車日起計算。
(6)其他票種按票面規定的時間或要求使用有效。
1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遇哪些情況可延長車票有效期?
答:(1)因列車 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客票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超過10天,卧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3)動車組列車車票只辦理改簽,不辦理有效期延長。
14.《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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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關於規范非車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2001年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1996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1996年頒布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頒布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1994年2月22日頒布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2000年頒布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2000年頒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1988年頒布
11.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1997年頒布
12.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2001年5月12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6日頒布
1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頒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02年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頒布
18.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3年5月13日頒布
19.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2003年7月12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月28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4年1月1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28日頒布
2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4月30日頒布
2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9月13日頒布
25.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1月2日頒布
26.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04年11月19日頒布
27.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8.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9.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1日頒布
30.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12月27日頒布
3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2004年1月10日頒布
32.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3.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4.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5.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6.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37.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2005年3月23日頒布
38.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4月13日頒布
39.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2005年4月22日頒布
40.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2005年5月9日頒布
4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05年7月13日頒布
4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7月12日頒布
4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5年6月7日頒布
44.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6月24日頒布
45.109、202國道文明樣板路檢查驗收辦法2005年8月29日頒布
46.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2005年9月26日頒布
47.車身反游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8.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9.機動車用喇叭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0.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1.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2.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3.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後視鏡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4.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內飾件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5.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燃油箱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6.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7.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8.摩托車後視鏡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9.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5年10月10日頒布
60.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2005年11月3日頒布
61.全國治超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試點工程實施方案2005年12月13日頒布
62.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2005年12月31日頒布
6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2005年12月29日頒布
64.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06年1月4日頒布
65.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06年2月6日頒布
6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1月12日頒布
6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2006年2月27日頒布
68.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06年第3號)2006年1月27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2006年3月20日頒布
7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3月21日頒布
7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6月8日頒布
7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6月30日頒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6月23日頒布
74.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2006年7月6日頒布
75.三峽船閘完建期煤炭船舶過閘通行證管理辦法2006年8月17日頒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制度》(試行)2006年8月29日頒布
77.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2006年8月29日頒布
78.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06年7月5日頒布
79.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2006年11月23日頒布
80.關於廢止33件交通規章的決定2006年11月24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社會單位申辦收費停車場有關手續須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頒布
3.關於加強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完成公路建設目標的通知2003年頒布
4.關於聯合開展打擊公路無證經營客運車輛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6日頒布
5.關於道路貨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問題的復函2003年頒布
6.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1988年7月4日頒布
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7日頒布
8.關於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頒布
9.關於做好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頒布
10.交通部關於在公路建設中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頒布
11.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2003年8月29日頒布
12.關於嚴格遵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業務范圍的通知2004年2月9日頒布
13.西部地區公路建設主要技術政策建議2004年1月8日頒布
14.司法部公安部關於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宣傳工作的通知
15.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頒布
16.關於貫徹落實國辦通知認真做好交通行業能源節約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4日頒布
17.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2004年6月18日頒布
18.交通部關於在公路建設中嚴格控制工期確保工程質量的通知2004年6月11日頒布
19.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文件2004年6月8日頒布
20.關於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規范收費罰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頒布
21.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2004年7月13日頒布
22.交通部關於建立反水上運輸超載長效機制的通告2004年6月16日頒布
23.交通部關於治超期間採取措施確保交通暢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7月5日頒布
24.關於做好《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頒布
25.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國際集裝箱內支線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4年12月9日頒布
26.關於在高速公路主幹道設立檢查站點有關問題的函2004年12月15日頒布
27.關於汽車進口配額換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問題的公告2004年12月28日頒布
28.關於認真做好2005年春節運輸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2日頒布
29.關於實施電子艙單數據接收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頒布
30.建設部關於實行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三證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頒布
31.關於印發北京、上海、廣州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頒布
32.關於《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5年1月18日頒布
33.關於機動車報廢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2005年1月10日頒布
34.關於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2005年3月2日頒布
36.關於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27日頒布
37.關於2005年農村公路建設的實施意見2005年5月26日頒布
38.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2005年5月13日頒布
39.關於加強雨季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頒布
40.關於印發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頒布
41.關於加強治超站點管理規范治超執法行為的通知2005年8月10日頒布
42.對《關於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是否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的請示》的復函2005年10月12日頒布
43.關於發佈道路運輸企業等級等22項交通行業標准和廢止汽車旅客運輸班車客運服務質量等93項交通行業標準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頒布
44.關於加快交通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進度的通知2005年10月24日頒布
45.關於進一步加強山區公路建設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導意見2005年8月23日頒布
46.關於開展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人培訓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8日頒布
47.關於提高工作效率規范超限運輸審批許可行為的通知2005年9月28日頒布
48.關於徵求《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放測量儀器和計算機控制軟體技術要求》等四項環境保護標准意見的函2005年10月28日頒布
49.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上傳及管理的通知2005年9月10日頒布
5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頒布
5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2005年9月23日頒布
52.交通部關於構建交通行業職業資格管理網路的通知2005年9月7日頒布
53.關於進一步加強川江及三峽庫區載貨汽車滾裝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2005年10月26日頒布
54.關於規范轉籍車輛公路養路費徵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頒布
55.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56.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頒布
57.印發關於防治高速公路瀝青路面早期損壞指導意見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頒布
58.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於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頒布
5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2005年12月25日頒布
60.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頒布
61.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2006年3月16日頒布
62.違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6年1月4日頒布
6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4月3日頒布
64.《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4月3日頒布
65.關於對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6年4月4日頒布
66.關於加強聯運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頒布
67.關於規范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的補充通知2006年6月13日頒布
68.關於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頒布
69.關於加強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頒布
70.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25日頒布
71.關於開展打擊「黑車」等非法營運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2006年5月23日頒布
72.《公鐵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6月9日頒布
7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頒布
7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加強車輛管理的通知2006年5月31日頒布
75.關於認真貫徹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通知2006年5月11日頒布
76.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機動車保險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3日頒布
77.2008年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標志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頒布
78.關於加強國內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准入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頒布
79.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2006年11月10日頒布
80.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2006年11月24日頒布
81.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2006年12月01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2006年12月04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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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探討如何提升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效率
本文從鐵路運輸管理的含義及存在的問題入手,
總結出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積極意義,進而針對性地提出整體提升鐵路運輸收入管理水平和提高鐵路運輸收入管理效率的具體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加入世界經濟貿易組織後,我國鐵路整體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質的飛躍。但是我國鐵路的發展水平較之發達國家還尚存一定的距離。所以,如何提高我國鐵路的發展水平一直都受到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高度重視和關注。筆者認為提升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效率是加快我國鐵路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鐵路管理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含義
鐵路運輸收入是鐵路經濟發展中主要的資金來源,是鐵路經濟效益的集中體現。《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中明確規定,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計劃、票據、進款、運雜費核算、業務報表等方面的管理事項。其收入管理的基本職能是運用專門的方式方法,組織、管理、監督鐵路運輸收入工作的全過程,保證及時、完整、准確地核算運輸收入,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增運增收、堵漏保收,確保鐵路運輸收入的進款完整和繳撥及時。
二、鐵路運輸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鐵路的發展,我國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水平和質量雖然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也不能忽視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
現階段,我國鐵路收入人員的隊伍建設存在不能滿足收入管理體制要求的情況,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部分鐵路局、站段的收入管理機構建立不完善,沒有明確各級領導及專職人員工作職責。崗位責任制不明確,使得收入管理人員在工作態度上有時處於消極狀態;第二,鐵路運輸收入管理人員不穩定,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二)管理技術和方法有待於提高
隨著科技的發展,收入管理的各項內容已經逐步實現了電算化。但是這種電算化是針對於各個管理內容獨立存在的,限制了數據資源的充分共享,使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沒有完全發揮其優勢。同時,這種分散型的管理系統使各項數據較難整合應用到一起,使收入清算工作難以保證其公正性。所以,現有的收入管理的技術手段不利於鐵路運輸收入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沒有充分發揮收入管理在生產管理中作用
鐵路運輸收入來源於鐵路運輸生產,所以生產管理環節中的運輸組織都應該以運輸收入為核心開展工作。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運輸收入管理卻沒有圍繞在運輸收入這個核心,使運輸資源沒有得到優化配置,阻礙了鐵路部門管理各項指標的實現。
三、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積極意義
(一)推動鐵路的健康持續發展
鐵路的運輸收入是鐵路業中的主要經濟和資金的來源,收入的多少直接決定著鐵路的發展以及鐵路業的競爭能力,是鐵路經濟效益的集中體現,提高鐵路運輸收入是鐵路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
(二)確保經營目標的實現
近年來,鐵道部給各個鐵路局下達的運輸收入預期目標不斷增高,伴隨的是運輸成本也連年增大,所以給鐵路局完成收入預期目標帶來了巨大壓力。加強鐵路運輸收入管理是實現運輸收入預期目標的有效途徑,它在增運增收、提高收入質量、確保收入完整、強化收入管理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有重要意義
加強鐵路運輸管理是實施政府決策的體現,也符合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加強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發揮交通運輸在經濟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推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
四、整體提升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水平
整體提升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水平,可以提高運輸收入管理的能力和力度,使運輸管理更為規范化、嚴格化、合理化以及公平化。要實現鐵路運輸收入管理水平的整體性提升,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⑩ 2011新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1988年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2001年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1996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1996年頒布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991年9月22日頒布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1994年2月22日頒布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2000年頒布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2000年頒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988年頒布
11.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1997年頒布
12.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2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頒布
1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年6月4日頒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02年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頒布
18.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19.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 2003年7月12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04年1月1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28日頒布
2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04年4月30日頒布
2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2004年9月13日頒布
25.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1月2日頒布
26.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2004年11月19日頒布
27.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8.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2004年11月22日頒布
29.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1日頒布
30.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3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2004年1月10日頒布
32.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3.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4.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5.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6.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2005年4月1日頒布
37.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2005年3月23日頒布
38.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4月13日頒布
39.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 2005年4月22日頒布
40.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2005年5月9日頒布
4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3日頒布
4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頒布
4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2005年6月7日頒布
44.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頒布
45.109、202國道文明樣板路檢查驗收辦法 2005年8月29日頒布
46.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9月26日頒布
47.車身反游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8.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49.機動車用喇叭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0.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1.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2.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3.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後視鏡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4.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內飾件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5.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燃油箱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6.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7.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8.摩托車後視鏡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59.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05年10月10日頒布
60.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3日頒布
61.全國治超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試點工程實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頒布
62.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 2005年12月31日頒布
6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29日頒布
64.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2006年1月4日頒布
65.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2006年2月6日頒布
6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2日頒布
6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2006年2月27日頒布
68.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06年第3號) 2006年1月27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0日頒布
7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21日頒布
7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2006年6月8日頒布
7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6月30日頒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6年6月23日頒布
74.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75.三峽船閘完建期煤炭船舶過閘通行證管理辦法 2006年8月17日頒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制度》(試行) 2006年8月29日頒布
77.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9日頒布
78.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2006年7月5日頒布
79.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3日頒布
80.關於廢止33件交通規章的決定 2006年11月24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社會單位申辦收費停車場有關手續須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頒布
3.關於加強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完成公路建設目標的通知 2003年頒布
4.關於聯合開展打擊公路無證經營客運車輛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6日頒布
5.關於道路貨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3年頒布
6.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 1988年7月4日頒布
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頒布
8.關於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頒布
9.關於做好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1日頒布
10.交通部關於在公路建設中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5日頒布
11.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2003年8月29日頒布
12.關於嚴格遵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業務范圍的通知 2004年2月9日頒布
13.西部地區公路建設主要技術政策建議 2004年1月8日頒布
14.司法部 公安部關於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宣傳工作的通知
15.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頒布
16.關於貫徹落實國辦通知認真做好交通行業能源節約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7.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 2004年6月18日頒布
18.交通部關於在公路建設中嚴格控制工期確保工程質量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9.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文件 2004年6月8日頒布
20.關於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規范收費罰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頒布
21.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4年7月13日頒布
22.交通部關於建立反水上運輸超載長效機制的通告 2004年6月16日頒布
23.交通部關於治超期間採取措施確保交通暢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頒布
24.關於做好《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25.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國際集裝箱內支線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頒布
26.關於在高速公路主幹道設立檢查站點有關問題的函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27.關於汽車進口配額換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問題的公告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28.關於認真做好2005年春節運輸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頒布
29.關於實施電子艙單數據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頒布
30.建設部關於實行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三證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31.關於印發北京、上海、廣州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通知 2005年1月5日頒布
32.關於《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1月18日頒布
33.關於機動車報廢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5年1月10日頒布
34.關於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頒布
36.關於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頒布
37.關於2005年農村公路建設的實施意見 2005年5月26日頒布
38.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頒布
39.關於加強雨季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頒布
40.關於印發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頒布
41.關於加強治超站點管理規范治超執法行為的通知 2005年8月10日頒布
42.對《關於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是否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的請示》的復函 2005年10月12日頒布
43.關於發佈道路運輸企業等級等22項交通行業標准和廢止汽車旅客運輸班車客運服務質量等93項交通行業標準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頒布
44.關於加快交通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進度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頒布
45.關於進一步加強山區公路建設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5年8月23日頒布
46.關於開展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人培訓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頒布
47.關於提高工作效率規范超限運輸審批許可行為的通知 2005年9月28日頒布
48.關於徵求《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放測量儀器和計算機控制軟體技術要求》等四項環境保護標准意見的函 2005年10月28日頒布
49.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上傳及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10日頒布
5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頒布
5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頒布
52.交通部關於構建交通行業職業資格管理網路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頒布
53.關於進一步加強川江及三峽庫區載貨汽車滾裝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2005年10月26日頒布
54.關於規范轉籍車輛公路養路費徵收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頒布
55.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56.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頒布
57.印發關於防治高速公路瀝青路面早期損壞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頒布
58.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於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頒布
5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 2005年12月25日頒布
60.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頒布
61.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3月16日頒布
62.違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06年1月4日頒布
6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4月3日頒布
64.《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4月3日頒布
65.關於對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6年4月4日頒布
66.關於加強聯運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頒布
67.關於規范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的補充通知 2006年6月13日頒布
68.關於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志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頒布
69.關於加強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11日頒布
70.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25日頒布
71.關於開展打擊「黑車」等非法營運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 2006年5月23日頒布
72.《公鐵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9日頒布
7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頒布
7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加強車輛管理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頒布
75.關於認真貫徹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頒布
76.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機動車保險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6年10月13日頒布
77.2008年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標志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頒布
78.關於加強國內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准入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頒布
79.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 2006年11月10日頒布
80.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2006年11月24日頒布
81.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01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2006年12月04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