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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1-04-17 17:42:24

❶ 南京假冒注冊商標逮捕後如何爭取緩刑最新律師案例鐵路

刑事判決書
(2018)蘇刑初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A,男,1969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北省,現住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於2017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
辯護人庄榮華,江蘇格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B,男,1995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北省,現住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於2017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 7年9月1日南京市雨
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
被告人C,男,1989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北省,現住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於201 7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
被告人D,男,1994年,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北省,現住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於2017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 7年9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以寧雨檢訴刑訴[20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A、B、C、D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於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舍議庭於201 8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凌燕、檢察官助理田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A及辯護人庄榮華、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7年5月,被告人A在南京市江寧區麒麟鎮租下多間民房,僱傭被告人D、C、B三人以尖庄酒、茅台迎賓酒等低價酒假冒五糧液、貴州茅台酒、劍南春等高價酒並向外銷售。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A在南京市建鄴區西城路附近,將10箱(60瓶)假冒注冊商標的茅台酒以人民幣7000元的價格銷售給E(另案處理)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另在A的住所及租住的民房查獲、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的茅台酒393瓶、五糧液酒438瓶、劍南春酒48瓶及空酒瓶、酒瓶蓋、防偽貼、包裝紙盒等物品。A、B、C、D假冒茅台、五糧液、劍南春三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 05200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B、C、D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系主犯;被告人B、C、D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A、B、C、D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A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A認罪、悔罪,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被告人A系初犯。請求法庭對A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貴州茅台」文字商標的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核准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4月2 1日至2023年4月20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是以下兩個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第160922號「五糧液』』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6類,核准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 1 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第1 207092號「鞠融」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核准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 8年9月1 3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是「劍南春」文字商標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核准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7午7月6日。
201 7年7月25日,被告人A製造並銷售貴州茅台白酒10箱給忖豪,非法經營數額7000元。同日,公安機關在制假窩點查獲已經製作完成的尚未銷售的貴州茅台白酒393瓶、五糧液白酒438瓶、劍南春白酒48瓶。經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鑒別上述白酒均屬假冒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據被告人A供述,其銷售貴州茅台白酒價格為800元每箱(6瓶)、五糧液白酒價格為600元每箱(6瓶)、劍南春白酒價格為250元每箱(6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拘留證、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逮捕證,證實本案的案發及歸案經過;
2.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證實被告人A、B、C、D的自然身份情況;
3.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證實涉案注冊商標及其權利人情況;
4.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辨認筆錄、情況說明、授權委託書、鑒定意見、產品價格證明,證實被告人A、B、C、D假冒注冊商標的事實;
5.證人F、G、H、I、J、E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A製作並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B、C、D製作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事實;
7.被告人A、B、C、D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A,B、C、D製作假冒白酒的犯罪事實。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均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A、B、C、D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為10萬余元,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A、B、C、D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B、C、D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關於本案量刑,被告人A、B、C、D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A、B、C、D系初犯,且歸案後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B、C、D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考慮被告人A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被告人A宣告緩刑。
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根據被告人A、B、C、D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
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A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B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緩刑,判決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C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緩刑,判決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D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緩刑,判決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公安機關查扣的假冒白酒、包裝材料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曰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❷ 民事判決書案號是根據什麼寫的

民事判決書案號包括年份、審理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級、受理先後順序編號。

比如:(1997)中民一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書,其中(1997),是1997年受理的案件,中代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一是民一庭審理的案件,初是一審,256號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順序的編號。

民事判決書案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

為統一規范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編制、使用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案號是指用於區分各級法院辦理案件的類型和次序的簡要標識,由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及括弧組成。

第二條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歷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

類型代字是案件類型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

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條案號各基本要素的編排規格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

每個案件編定的案號均應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為「最高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與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簡稱一致,但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別為「內」「軍」「兵」。

第五條中級、基層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別由所屬高院的法院代字與其數字代碼組合而成。

中級、基層法院的數字代碼,分別由兩位、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按下列規則確定:

(一)各省、自治區按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劃設置的中級法院和按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林區、特區等縣級行政區劃設置的基層法院,數字代碼分別與其相應行政區劃代碼(即三層六位層次碼)的中間兩位、後四位數字一致;

(二)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的中級法院,數字代碼均按01-20確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所轄的鐵路、海事、知識產權、油田、林業、農墾專門中級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所轄的跨行政區劃中級法院以及為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對應設立的中級法院,數字代碼分別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確定;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的基層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轄區內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專門中級法院所轄的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基層法院,數字代碼的前兩位與其中院數字代碼一致,後兩位均按01-40確定;

(五)地級市未設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時,該市中級法院所轄基層法院的數字代碼,前兩位與該中院數字代碼一致,後兩位按71-80確定;

(六)在同一高院轄區內無鐵路專門中院的鐵路基層法院,其數字代碼前兩位為86,後兩位按01-20確定;

(七)非林業、農墾專門中院所轄的林業、農墾基層法院及為非行政區劃建制的開發區、新區、園區、庫區、礦區等特別設立的基層法院,數字代碼的前兩位與其所屬中院數字代碼一致,後兩位在91-99范圍內確定。

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列中級、基層法院,分別同屬一個高院、中院的,綜合設立先後、建制等因素編制數字代碼順序。

第六條確定中級、基層法院的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以人、財、物統一管理為標准。

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七)項所列基層法院的所屬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轄區內主要承擔該基層法院案件二審職權的中級法院。

三、類型代字

第七條確定案件的類型代字,應結合案件所涉事項的法律關系性質與適用程序的特點。

類型代字應簡練、貼切反映該類型案件的核心特徵,用3個以內中文漢字表示。

每一類型案件的類型代字均應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案件合並審理或並用多個程序辦理時,以必須先決的事項及所適用程序作為確定類型代字的依據。

四、案件編號

第九條不同法院承辦或同一法院承辦不同類型代字的案件,其編號均應單獨編制。

第十條同一類型代字的案件編號,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內的收案順序,以順位自然數編排,但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

刑事復核案件的編號以8位自然數為固定長度,由承辦法院隨機確定,且不得依序編制。

五、案號管理

第十一條案號的基本要素、規格及編制規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其所轄中級、基層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統一發布。

第十三條行政區劃發生變更但對應的中級、基層法院未作相應調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區劃代碼編制。

中級、基層法院因其原適用的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規則情形發生變化的,法院代字按變化後情形應適用的編碼規則編制。

第十四條案件類型的具體劃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標准。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致使案件類型發生變化的,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調整案件類型及其代字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廢止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將導致案件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同步調整案件類型及其代字標准。

第十六條具體案件的案號編制,由各級法院的立案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負責。

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號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編制案號但尚未辦結的案件,其案號不因本規定的施行而變更。

❸ 鐵路法院判刑了跑了報警可以抓他嗎

鐵路法院判刑了,但人跑了,任何公民都有權報警,公安機關也會立即將其抓專獲。

鐵路法院,屬是法律體制中的專門法院,和地方法院一樣,具有審判權。所出具的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❹ 中鐵電氣化局劉志遠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張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於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大學文化,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曾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人張曙光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大明,北京桓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楊希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13]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於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孫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王大明、楊希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審判長宣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戈建鳴、王建新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 181 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審判長宣讀張曙光第一起受賄事實。2000年至2011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機車公司)、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軌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述兩家公司分別解決藍箭動車組租賃到期後繼續使用及列車空調設備銷售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先後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楊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賄事實:2004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在明知時任青島四方新誠志卓客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誠志卓公司)董事的楊慶凱希望其幫助該公司獲得更多普通客車車輛內飾產品等配件的訂單業務,並進入動車組零配件供應商行列的情況下,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2006年11月,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明知時任新誠志卓公司董事長的楊慶凱有上述請託事項的情況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78667元。
第三起受賄事實:2004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接受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達公司)總經理劉越勝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裝備部研究南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四方公司)報送推薦亞通達公司引進國外蓄電池技術和集便器技術生產CRH2型動車組配件的方案時,同意該方案。2005年春節前後,張曙光在劉越勝對其支持表示感謝並希望其幫助亞通達公司參與300公里動車組業務之後,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越勝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四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6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技國際招標公司(以下簡稱中技公司)總經理王康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在鐵道部中標「時速200公里及以上動車組技術引進國產化」項目、獲取較高代理費率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先後7次在辦公室等地共計收受王康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美元4萬元和歐元1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479538元。
第五起受賄事實: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節期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蘇城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發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車窗業務的請托,先後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徐洪發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第六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9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表示願意給其財物,並請其給予今創集團支持之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今創集團成為動車組輔助電源等配件的配套生產商及壓低外方談判條件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分別以需要用錢、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需要用錢為由,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的具體數額,先後3次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戈建鳴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於為羅菲買房,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七起受賄事實:2007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武漢正遠鐵路電氣有限公司(下稱正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請托,請求幫助將該公司研發的交直交1600KW牽引變流技術和列車計算機網路控制系統轉化為產品應用於高鐵之後,指示該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為將來應用做准備,同時表示合適時讓該公司先進入地鐵檢驗,以後再進入高鐵領域。為此,張曙光於2007年至2009年間,以購買房屋、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5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用於購房,部分被張曙光交給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八起受賄事實:2007年前後,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無錫市萬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無錫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國良的請托,答應幫助該公司獲得300公里動車組的集便器業務。次年,張曙光接受談國良的請托,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給時任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李丕慶打電話,幫助無錫萬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貨款,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後即付清無錫萬里公司的集便器貨款。為此,張曙光於2007年間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於2010年春節前在家中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九起受賄事實:2009年3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丙玉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時速380公里動車組列車車門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陳丙玉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羅菲揮霍。
第十起受賄事實:2009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電氣化局)總經理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09年6月中標哈大線電氣化工程項目。2010年3月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歐元3萬元,摺合人民幣272 625元。後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10年8月至9月間中標南廣線和合蚌線等標段的電氣化工程項目。
第十一起受賄事實:2009年至2010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建電氣化局)董事長薛之桂和總經理鄭斌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5次在辦公室共計收受薛之桂、鄭斌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歐元4萬元和美元2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賄事實:2010年夏,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張曙光在吉林省長春市開會期間,在吉林省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金豆集團)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座椅生產業務之後,在長春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金明南給予的附有載明持卡人姓名及銀行卡密碼紙條的銀行卡3張,該3張銀行卡內共計存款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三起受賄事實: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中車機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介紹下,接受雙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雙雙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曉美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有關列車電機項目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與日本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合作提供幫助,為此於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先後收受陳曉美給予的港幣100萬元和50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29.495萬元。
審判長宣讀法院對被告人張曙光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見的核查及綜合評判的內容。對於被告人張曙光提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核查並綜合評判如下:
1、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鳴事先表示了要用錢就找他的情況下,才提出需要具體數額的錢款,其沒有索賄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戈建鳴事先向張曙光明確表示過如果需要用錢可以予以解決,不讓張曙光再找別人,張曙光收受戈送予的錢款不屬於索賄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願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不屬於索賄,故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2、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損害國家利益之事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在收受他人財物的過程中沒有為請託人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為請託人辦理請託事項時,能夠堅持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底線,嚴把安全關和技術、質量關,按各項規章和程序辦事,沒有打招呼干涉企業正常招標的辯護意見,經查,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其中提到的張曙光的行為均為其職責所系,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有的受賄沒有刻意為他人謀利;為部分企業與外方談判是為國家整體利益和減少國家高鐵建設成本,其行為不同於直接為他人謀利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張曙光作為高鐵技術引進的負責人,在中外企業的合作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使中方相關企業也獲得了利益,張曙光的此行為與其直接為中方企業謀利有本質區別,張曙光收受款物數額絕大部分具有人際人情交往的屬性,在量刑上有可寬宥之處的辯護意見,經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據此規定,故意為他人謀利與刻意為他人謀利,直接為他人謀利與間接為他人謀利,對於認定受賄罪均無本質區別;鑒於被告人張曙光受賄情節特別嚴重,其未刻意為他人謀利和未直接為他人謀利均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中張曙光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均屬於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權錢交易,並不具有人際人情交往的屬性。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4、關於辯護人所提指控張曙光的部分受賄犯罪還停留在承諾、許諾所請託事項的階段,張曙光尚未辦理請託事項的辯護意見,經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故張曙光的部分受賄犯罪雖停留在承諾、許諾所請託事項的階段,亦已構成受賄罪的既遂,該情節不足以成為對張曙光從寬處罰的理由,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5、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沒有為楊慶凱、徐洪發提供幫助,拒絕了陳丙玉、金明南的請托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楊慶凱、徐洪發、陳丙玉和金明南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張曙光明知該四人送予財物的目的和請托內容,雖然張曙光曾拒絕陳丙玉和金明南的請托,但此後其在明知該二人具有具體請託事項時仍收受該二人送予的財物,應認定其承諾為楊慶凱、徐洪發、陳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其收受該四人送予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既遂,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6、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認為多次出國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幣屬於王康所在公司為引進項目而支出的各種費用中的一種,張曙光主觀上存在認識錯誤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在偵查階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幣的目的,一是保持項目做下去,二是在每個項目中在代理費的確定上其能幫助說好話。該供述與王康的證言等證據可相互印證,辯護人所提張曙光主觀上存在認識錯誤的意見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7、關於辯護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張曙光在技術上給予幫助,並為其自主研發的兩項技術有朝一日用於鐵路機車上提供支持,張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錢物而為其謀取不當利益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王建新的證言及被告人張曙光的供述均證明王建新並非希望張曙光在技術上提供幫助,而是希望張曙光利用職務便利為王建新公司的兩項技術應用於動車組提供幫助,供證一致,足以認定;張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請託事項而收受王建新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曙光是否為王建新謀取不當利益不影響張曙光受賄罪名的成立,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8、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始終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確有坦白情節;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同種犯罪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張曙光主動交代行為不構成自首。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中構成坦白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其餘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
9、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在接受調查之初檢舉了他人的犯罪線索,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現無證據證明張曙光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對他人犯罪案件的偵破起到實際作用;其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的貢獻並非到案後實施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立功,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10、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沒有前科,案發後認罪悔罪,積極聯系家人退賠贓款贓物,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退回的辯護意見,經查,該部分辯護意見屬實,本院酌予採納,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曙光所犯受賄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前,戈建鳴已向張曙光作出了願意給予其財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該起事實為索賄不當;張曙光同意楊建宇為羅菲購買的兩塊手錶均為羅菲選定後由楊建宇代為支付貨款,應以楊建宇實際支付的貨款認定張曙光的受賄數額,將上述兩塊手錶的鑒定價格指控為張曙光的受賄數額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被告人張曙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清單附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❺ 怎麼在網上查看法院判決結果

現在都要求判決書上網,但是個別地區可能還沒有達到要求,或者說只有個別的判決書上網,下面這個網站可以查詢判決書: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查判決書其它幾種途徑:

1.如果你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檔案室查詢或委託別人去查詢;

2.如果你不是當事人,在經法院辦公室領導簽字同意後,可以自己去查詢或委託別人去查詢;

3.如果你委託的律師是你要查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師就可以直接拿當時案件的委託書去法院查詢。

(5)鐵路判決書擴展閱讀: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

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

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

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

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❻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徐金福貪污一案判刑幾年

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❼ 為什麼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不到一個朋友的裁判文書

可能您的朋友的案件涉及了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所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不到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規定,當事人認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請求不在互聯網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經案件承辦部門審核理由正當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不在互聯網公布。

隱私案件主要涉及個人、夫妻、家庭的不宜告人或公開的生活私事,如戀愛史、婚姻史、夫妻生活、生理缺陷等。例如,離婚案件,強奸案件。

商業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

(7)鐵路判決書擴展閱讀:

一、審判文書公開

審判文書公開是法院系統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標志著人民法院司法公開邁出了關鍵一步。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一環,有利於增強司法透明度,強化監督,防止司法權濫用。通過互聯網及時、全面公布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國際司法領域已是大勢所趨,其優勢在於發布速度快,覆蓋面廣,便於查閱,既高效回應社會關切,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不公開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所謂不公開即不允許群眾旁聽,不允許記者采訪報道,但對當事人仍要公開進行。在我國,審判公開是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

但是以下幾類案件不得公開審理:

1.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宣告判決時仍要公開進行。

❽ 誰知道鐵路事故判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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