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鐵路交通事故的事故等級
鐵路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終段線路時間同上。
3、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1)鐵路J類事故擴展閱讀:
案例:
安陽火車站撞人事故經確認六人全部死亡,構成鐵路交通較大事故,鄭州鐵路局啟動問責
京廣線安陽火車站6名作業工人被一輛貨物班列撞擊身亡有了新進展,據鄭州鐵路局消息,目前事故發生地段的鐵路運輸秩序正常。下一步,鄭州鐵路局將根據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結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據了解,2016年12月10日9時42分,X103次特快貨物班列以125km/h運行到京廣線安陽客場至安陽運轉場間K491+407處,撞上在現場的六名作業人員。被撞的六名作業人員中,兩人為鐵路職工,四人為協助民工,經確認六人全部死亡,構成鐵路交通較大事故。目前,該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
另據了解,鄭州鐵路局目前正在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認真分析事故暴露出來的安全問題,眼睛向內,舉一反三,從思想上、行動上、管理上、作風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抓好問題整改,堅決從珍惜生命的高度抓好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⑵ 鐵路D類一般事故的處理標準是什麼
鐵路D類一般事故的處理標準是什麼:
1、調車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相撞。
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8、貨運列車分離。
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3、列車拉鐵鞋開車。
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h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h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h以上(僅指正線)。
(2)鐵路J類事故擴展閱讀:
中國鐵路相關事故:
1、1978年楊庄列車相撞事故
2、1981年成昆鐵路列車墜橋事故
3、1988年滬杭鐵路列車相撞事故
4、1997年京廣鐵路榮家灣站列車相撞事故
5、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
6、2010年滬昆鐵路列車脫軌事故
7、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⑶ 鐵路事故分類
一般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傷。
(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②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脫軌1輛。
⑤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 輛以上。
⑥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⑦機車大破1台以上。
⑧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⑨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一般B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②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⑤客車大破1輛。
⑥機車中破1台。
⑦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一般C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事故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1)列車沖突。
(2)貨運列車脫軌。
(3)列車火災。
(4)列車爆炸。
(5)列車相撞。
(6)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7)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8)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申報批准尺寸的)或墜落。
(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22)客運列車分離。
(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至列車超速運行。
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1)調車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相撞。
(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8)貨運列車分離。
(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3)列車拉鐵鞋開車。
(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⑸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⑹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⑺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⑴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⑸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⑹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⑺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⑵造成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⑶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⑷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⑸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⑷ 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是什麼
目前,我國事故等級主要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鐵路運輸行業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實踐中,除了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外,還應當將列車脫軌輛數和中斷鐵路行車時間作為劃分事故等級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這樣規定既保持了國家在事故等級劃分標准上的統一和協調,又兼顧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⑸ 我國鐵路事故的劃分等級和劃分依據
按照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共4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終段線路時間同上。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A4.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A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A4.4客運列車脫軌1輛。
A4.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A4.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A4.7機車大破1台以上。
A4.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A4.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B4.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B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B4.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B4.5客車大破1輛。
B4.6機車中破1台。
B4.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C1.列車沖突。
C2.貨運列車脫軌。
C3.列車火災。
C4.列車爆炸。
C5.列車相撞。
C6.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C7.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C8.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C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C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C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C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C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C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C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C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C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電報批准尺寸的)或墜落。
C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普通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C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C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C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C22.客運列車分離。
C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C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C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D1.調車沖突。
D2.調車脫軌。
D3.擠道岔。
D4.調車相撞。
D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D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D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D8.貨運列車分離。
D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D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D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D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D13.列車拉鐵鞋開車。
D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D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D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D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D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D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D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D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⑹ 鐵路險性事故分類
樓上說道是對的,但《行規》在鐵路執行是非常嚴格的,以至文字元號都不能有差錯,而且需要整體了解。以前有過多次的『行規』都作廢了,現行的《行規》是2000年頒布的。
《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2000年4月28日鐵道部令第3號發布)
第二章 行車事故分類
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節 險性事故
第2.4.1條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但損害後果不夠大事故條件的為險性事故:
1.列車沖突。
2.列車脫軌。
3.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4.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5.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9.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
10.列車在區間碰撞輕型車輛、小車、路料及施工機械。
11.列車中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斷軸。
12.接觸網塌網、墜落、倒桿刮上客運列車。
13.關閉折角塞門開出列車。
14.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或貨物墜落損壞行車設備。
15.其他(性質嚴重的列車事故,經鐵路局決定列入本項)。
⑺ 鐵路事故如何分類的
一般A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傷。
(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②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脫軌1輛。
⑤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 輛以上。
⑥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⑦機車大破1台以上。
⑧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⑨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一般B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②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⑤客車大破1輛。
⑥機車中破1台。
⑦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一般C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事故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1)列車沖突。
(2)貨運列車脫軌。
(3)列車火災。
(4)列車爆炸。
(5)列車相撞。
(6)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7)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8)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申報批准尺寸的)或墜落。
(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22)客運列車分離。
(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至列車超速運行。
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1)調車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相撞。
(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8)貨運列車分離。
(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3)列車拉鐵鞋開車。
(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⑸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⑹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⑺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⑴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⑸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⑹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⑺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⑵造成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⑶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⑷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⑸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⑻ 鐵路一般事故分為那四項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鐵路事故包括鐵路機車車 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包括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的事故。
(8)鐵路J類事故擴展閱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鐵道部辦公廳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並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監管辦應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特別重大事故按《條例》規定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鐵道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鐵道部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察司、運輸局、公安局等部門和鐵道部派出機構、相關安全監管辦等部門(單位)派員參加。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辦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監管辦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管辦安全監察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公安機關等部門派員參加。
鐵道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或直接組織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