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鐵路護路安全知識有哪些
保護鐵路,人人有責 鐵路是人民經濟的動脈,它在我國建設中有重要的作專用,我們應該愛屬護鐵路,如果沒有這些動脈。
我們的生活將受到很大的影響,我們穿的,用的,玩的,都離不開火車運輸,我們出去遊玩時,也要乘坐火車,所以鐵路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 我們能經常聽到鐵路上發生的交通事項。
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服務雲南橋頭堡建設 , 愛路護路 人人有責 。
保護公路 暢通雲南 服務群眾 促進和諧 ,規范執法保安暢 通達雲嶺便民行 ,加強公路安全保護 提高服務通行能力,公路連接千萬家 暢潔綠美靠大家,手拉手參與公路保護 心連心共建交通和諧 。
Ⅱ 鐵路安全知識有什麼內容
1、鐵路安全知識,是交通部,鐵道部,及各級政府部門,針對鐵路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意外情況,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提出的安全規范知識。
2、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葯等危險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3、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⑴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⑵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⑶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⑷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4、站車查出危險品時,按下列規定處理:⑴在車站發現超過旅客限量攜帶規定的少量有危險性質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選擇交由送站親友帶回或放棄該物品;⑵旅客拒絕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置危險物品或站車發現屬於嚴禁攜帶和托運的危險品、違禁物品時,應將物品及旅客、托運人交公安部門處理;⑶列車檢查發現的鞭炮、拉炮、摔炮、發令紙類的危險品應立即水浸銷毀。
5、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6、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做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7、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Ⅲ 鐵路安全常識 短一點
鐵路安全常識
一、不在鐵路上行走、坐卧。因為火車速度快、聲音小、慣性大不易停下等特點,在鐵路上行走坐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給個人和家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因為
電壓極高,所以嚴禁攀爬鐵路旁的高壓電桿,不用彈弓等擊打高壓線,不用棍棒或繩索等連接、碰掛接觸網導線,避免因高壓電觸電造成傷亡。
三、愛護列車和鐵路設備,不在鐵路道心和鋼軌上放置雜物,不擊打列車和擊打鐵路信號燈等設備。
四、不爬乘貨物列車或到鐵路站場股道內玩耍,以免發生以外事故。
五、積極行動起來,為保護鐵路運輸物資、保護國家財產做出貢獻,積極揭發、舉報偷盜鐵路運輸物資,拆卸鐵路器材等破壞鐵路的壞人壞事,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六、車輛、行人通過
要停車瞭望。確認無來車後方可通行,嚴禁翻越道口欄桿,嚴禁強行穿越道口,人行過道禁止機動車通行。
七、教師、家長要加強對學生、兒童的安全教育,教育他們不要在鐵路上玩耍、置放障礙物(擺放石子、壓小刀等),不要沿鋼軌、
或道心行走,不要在停留的列車下乘涼、睡覺。
八、嚴禁在鐵路線的兩側1000米范圍內采礦、採石、挖沙及爆破。大牲畜養殖戶要加強對牲畜的看管,嚴防沖闖道口,飼放時要遠離鐵路20米以外。
九、嚴禁鑽越、破壞鐵路防護網,嚴禁鑽越、扒越火車,嚴禁擊打列車,嚴禁拆盜鐵路設施和車輛配件,嚴禁銷售、收購鐵路器材,嚴禁攜帶雷管、炸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及非法攜帶槍支、
進站上車,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Ⅳ 都有什麼鐵路安全常識
鐵路安全常識
不在鐵路上行走、坐卧。因為火車速度快、慣性大不易停下等特點,在鐵路上行走坐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給個人和家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因為電壓極高,所以嚴禁攀爬鐵路旁的高壓電桿,不用彈弓等擊打高壓線,不用棍棒或繩索等連接、碰掛接觸網導線,避免因高壓電觸電造成傷亡。
愛護列車和鐵路設備,不在鐵路道心和鋼軌上放置雜物,不擊打列車和擊打鐵路信號燈等設備。
不爬乘貨物列車或到鐵路站場股道內玩耍,以免發生以外事故。
積極行動起來,為保護鐵路運輸物資、保護國家財產做出貢獻,積極揭發、舉報偷盜鐵路運輸物資,拆卸鐵路器材等破壞鐵路的壞人壞事,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車輛、行人通過要停車瞭望。確認無來車後方可通行,嚴禁翻越道口欄桿,嚴禁強行穿越道口,人行過道禁止機動車通行。
教師、家長要加強對學生、兒童的安全教育,教育他們不要在鐵路上玩耍、置放障礙物(擺放石子、壓小刀等),不要沿鋼軌、或道心行走,不要在停留的列車下乘涼、睡覺。
嚴禁在鐵路線的兩側1000米范圍內采礦、採石、挖沙及爆破。大牲畜養殖戶要加強對牲畜的看管,嚴防沖闖道口,飼放時要遠離鐵路20米以外.
嚴禁鑽越、破壞鐵路防護網,嚴禁鑽越、扒越火車,嚴禁擊打列車,嚴禁拆盜鐵路設施和車輛配件,嚴禁銷售、收購鐵路器材,嚴禁攜帶雷管、炸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及非法攜帶槍支、進站上車,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Ⅳ 鐵路安全知識的乘車須知
1.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葯等危險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2.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⑴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⑵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⑶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⑷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3.旅客或托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時:在車站,安檢人員可以拒絕其進站或運輸;在列車上,則由列車工作人員通知乘警依法進行檢查。因拒絕檢查而影響運輸的,由旅客或托運人負責。對懷疑為危險物品,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又無法認定其性質的,旅客或托運人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和可以經旅客列車運輸的檢測證明時,鐵路可以不予運輸。
4.站車查出危險品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⑴在車站發現超過旅客限量攜帶規定的少量有危險性質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選擇交由送站親友帶回或放棄該物品;
⑵旅客拒絕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置危險物品或站車發現屬於嚴禁攜帶和托運的危險品、違禁物品時,應將物品及旅客、托運人交公安部門處理;
⑶列車檢查發現的鞭炮、拉炮、摔炮、發令紙類的危險品應立即水浸銷毀。
5.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其喪失危害力並且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6.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做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7.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8.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⑴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⑵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⑶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⑷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9.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⑴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⑵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⑶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