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列車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與操作有些什麼要求
鐵路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六條客運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協助鐵路公安機關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七條車輛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設備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准,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為和設備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准,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四)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九條鐵路公安機關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客車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條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台賬。
第十二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傷員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台賬(配備微機的可建立電子台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台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復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四條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消防檢查。
(二)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啟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台賬。
第十五條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設備的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設備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運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隱患故障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煙。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煙、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為。
(四)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第十九條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灶、電氣設備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灶。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准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條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性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准。
第二十二條客車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接應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第二十四條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設備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運行。
第二十五條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准化作業。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三乘」聯檢制度。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設備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簽。
第二十七條運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對列車始發前檢查發現的設備故障,車輛部門應及時處置,消除隱患;對列車運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二十九條乘務人員必須經過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保潔人員上崗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設備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車輛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良好,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松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
第三十二條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三十三條車輛電氣絕緣應符合要求,漏電保護、電氣接地等裝置應匹配、有效。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設備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四條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十五條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接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三十六條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落實點火試驗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務人員應按規定檢查水位(壓)表、水溫表、驗水閥、水循環狀況,做到不漏水、不超溫,嚴禁缺水、干燒。爐灰應先用水浸滅後再處置,爐室內不準堆放雜物,離人加鎖。
第三十七條餐車爐灶、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三十八條列車運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灶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應定期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排風扇、車頂外表面和煙筒口、帽的油垢進行清除,保持清潔,並填寫記錄。
第四十條循環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應徹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鎖閉。
第四十一條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 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四十二條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煙火。
不吸煙車廂應有禁止吸煙標志,乘務人員要對在車廂內吸煙的旅客進行勸阻,提醒旅客不得亂扔煙頭火種;吸煙處應有明顯標志並配備煙灰盒,地板和壁板應保持完好,無孔洞和縫隙。
第四十三條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四十四條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葯等須用水浸濕;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四十五條列車應通過圖形標志、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客車車底在車站、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部門應按規定組織人員看守。鐵路運輸企業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潔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四十七條客車滅火器配置和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 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置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為1年,水型滅火器為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志,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條做好滅火器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上不得搭掛物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空調客車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緊急破窗錘;餐車廚房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五十條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條定期組織旅客列車消防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火災應急處置
第五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五十三條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撥打119報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運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盡量避開特大橋梁、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置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調度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為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運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啟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動車組列車、進(西)藏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旅客列車消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鐵道部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實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中央法規)
② 鐵路針對收繳煙火的班組管理刨析發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 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鐵路行車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③ 消防規劃的消防設施的規劃和管理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設施。消防站設置以適應迅速撲救火災的需要。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目標。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應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按照國家建委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消防站建築設計標准》的有關規定確定。已確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規劃部門進行控制,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佔用。如其他工程建設確需佔用,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並應按照規劃另行確定適當地點。
(2)消防站的布局,應以消防隊盡快到達火場,即從接警起五分鍾內到達責任區最遠一點為一般原則設立,每個消防站責任區面積宜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企業、古建築比較多的城市,應當建設特種消防站,以適應撲救特殊火災的需要。
(4)對於物資集中、運輸量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沿海、內河城市,應當建立水上消防站。
(5)對於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築應當按該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進行設計和施工,確保在發生地震災害時,不會影響消防站正常工作。
(6)設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層建築或電視發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構)築物,建設消防瞭望台,並應配備相應的監視和通訊報警設備,便於及時,准確發現著火目標。 城市消防給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規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的重要保證。
(1)城市消防規劃建設與供水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的具體條件,建設合用的或單獨的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塔、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應當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並應修建聯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任何部門都不得破壞天然水源。
(3)城市、城鎮、居住區、工廠、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確定。
(4)城市消防給水管道應敷設成環狀,其管徑、消火栓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市政消火栓規格必須統一,拆除或移動市政消火栓時,必須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5)對於城市原有消防給水管道陳;日或水壓、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門應當結合供水管道進行擴建、改建和更新,以滿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積棚戶區或建築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密集區,無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給水不足或無消防車通道的,應由城市建設部門根據具體條件修建消防專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為宜。水他的保護半徑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損壞時,應由供水部門及時修復,確保消防隊滅火時的供水需要。 (1)街區內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和轉彎半徑等均應符合有關的規范要求,保證消防車輛暢通無阻。
(2)對於有河流、鐵路通過的城市,應當採取增設橋梁等措施,保證消防車道的暢通。
(3)在規劃城市橋梁、地下通道、涵洞時,應考慮消防車最大載重量和特種車輛的通過高度。
(4)消防車通道建成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挖掘或佔用。由於城建需要,必須臨時挖掘或佔用時,批准單位必須及時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1)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應當規劃和逐步建成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火災報警和消防通訊調度指揮的自動化系統。
(2)小城市的電話局和大、中城市的電話分局至城市火警總調度台,應當設置不少於兩對的火警專線。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的電話分局至消防隊火警接警室的火警專線,不宜少於兩對。
(3)一級消防重點保衛單位至城市火警總調度台或責任區消防隊,應當設有線或無線火災報警設備。
(4)城市火警總調度台與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環保等部門之間應當設有專線通訊聯絡。
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管理,應由城市規劃、供水、供電、電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門貫徹實施。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1)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的基本建設和消防部隊的裝備,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范圍之內的,由地方審批後,其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直接關聯井由公安部門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費用,在城市維護費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設和維護資金的預算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
(4) 城市企業、事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的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拆遷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復費用全部由損壞、拆遷單位負擔。
④ 今晚急需公司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我們是鐵路單位的乙方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我公司是重點防火單位,必須切實做好防火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濟南市有關消防規定而制定,嚴格執行:「關於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有限公司
3.職責:
消防工作要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總經理為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生產部經理為副組長,財務部經理、各車間主任、行政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為消防安全小組委員。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生產經營一起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工作程序
4.1 消防安全組組長和消防安全委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於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各車間的設備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災報警後,在向消防機關准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並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2 配齊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全體員工要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毀壞、偷盜消防設施,不能將消防設施挪作他用。除發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
4.3 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課,新員工入廠一律先培訓上崗,以免違規作業,發生事故。由消防安全小組組織消防小分隊,熟練掌握消防規則,消防技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組織演習,提高員工的消防觀念,鍛煉員工的消防技能。
4.4 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佔用或封堵,嚴禁在設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4.5 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標志和事故照明設施。
4.6 車間內嚴禁吸煙,點火,吸煙可到吸煙室或其餘指定地點,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4.7 安全使用各種易燃物品,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
4.8 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4.9 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4.10 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並關閉電閘,迅速離開著火地點。
4.11 各車間分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清潔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組不定期抽查車間消防安全設施。
4.12 把消防工作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對班組、機台、車間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發現火災隱患,限期整改。廠、車間、班組、機台要形成一張嚴密的安全防火網路,哪個部門和環節出現問題將嚴厲追究。
4.13 每個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組織召開消防安全會議,對該季度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評比表現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
4.14 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檢查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和《防火安全檢查記錄表》。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除外),均須依照本規定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上級公安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許可權分工,監督和指導企業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企業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 廠長、經理與公安機關簽訂《任期治安目標責任書》,全面負責本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 企業主管保衛工作的領導人,負責本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企業的保衛組織和保衛幹部,具體負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督促、檢查、考核,落實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五條 企業治安保衛責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定期考核,獎優罰劣。 (二)加強企業保衛組織的建設,提高保衛幹部和護廠守衛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維護企業安全。 (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治安保衛和遵紀守法教育。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刑事被告人,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 (四)加強對現金、票證、物資、設備、文物、稀有貴重金屬、槍支彈葯和易燃、易爆、劇毒、菌種、病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完善治安防範措施,配備必要的技術預防裝置。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要害部位,嚴格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六)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期限內解決,並將結果報告公安機關。對暫時難以解決的治安隱患,採取臨時安全措施。 (七)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偵破、處理。 (八)做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指導,協助企業進行保衛人員的培訓,提高保衛隊伍業務素質,為企業內部治安防範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七條 對阻礙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的,企業保衛組織和護廠守衛人員有權制止,直至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接到廠長、經理或企業保衛組織的報告,應及時查處;接到緊急報警的,必須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接到報告、報警的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理的,企業有權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公安人員玩忽職守,致使發生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對認真落實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成績顯著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公安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的企業,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未在公安機關規定期限內解決或採取臨時安全措施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對廠長、經理和主管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治安保衛責任制不落實,以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廠長、經理和主管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實施處罰時,必須出具《違反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處罰裁決書》。受處罰的企業或個人,應自接到《違反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納罰款。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參照本規定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和1989年5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鄉鎮企業實施治安保衛責任制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⑤ 鐵路散裝快運獎勵管理辦法
鐵路行包快運專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保證鐵路行包快運專列(以下簡稱行包專列)安全、有序、高效開行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包專列是指按照旅客列車運輸方式組織,使用專用貨車編組,利用行包基地和客、貨運站場、設備、整列裝載包裹等小件貨物的列車。
第三條 行包專列分為跨鐵路局和局管內的行包專列。
第四條 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快運)負責所屬行包專列的日常經營、業務及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鐵路局負責鐵路運輸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要高度重視行包專列的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明確管理機構、人員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確保運輸安全。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六條 開行行包專列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備穩定、可靠的貨源,運量可達整列開行;
2.固定開行日期、運行時刻和作業站;
3.固定編組數量,始發和沿途甩掛作業後列車編組不少於18輛;最大編組數量、牽引重量按有關規定辦理;
4.必要數量的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有關要求;
5.各作業站、貨場、行包基地滿足行包專列作業和安全要求;
6.車輛整備基地及列檢所滿足車輛整備及技檢作業要求。
第七條 中鐵快運提出行包專列開行建議方案,內容包括:
1.行包專列發到站、編組內容、計劃開行日期和運行時刻;
2.各作業站場和行包基地的基本情況;
3.車輛自重、載重、容積和構造速度等技術指標;
4.沿途甩掛車及裝卸作業方案;
5.各裝卸作業場所和裝卸作業所在車站的貨運安全檢測和計量設備情況;
6.運輸市場分析,包括吸引區域、貨源情況、預計運量和開行效益等;
7.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行包專列開行建議方案,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商相關鐵路局後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
第九條 鐵路局和中鐵快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開行行包專列。鐵路局要積極支持中鐵快運做好行包專列的開行工作,並為行包專列的安全管理、運輸組織、貨運組織、裝卸車作業和設備檢修等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變更行包專列開行方案須說明變更內容理由。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商相關鐵路局後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設備故障、貨物裝載等原因需臨時甩掛車輛或停運的,跨局的,由相關鐵路局向鐵道部運輸局調度部請示;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因貨源組織、市場變化、商務問題等原因需甩掛車輛或停運的,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向鐵道部運輸局運營部請示;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
第十二條 遇春運、重點運輸和自然災害等情況,鐵道部可決定暫停開行行包專列,鐵路局可決定暫停開行鐵路局管內行包專列。
第十三條 行包專列應以點到點直達運輸為主,盡量減少途中甩掛作業。
第十四條 行包專列的裝卸車作業應優先安排在行包基地,行包基地應符合相關規定。行包基地能力不足時,安排在其他場所。中鐵快運應加強行包基地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行包基地和行包專列應統一業務標識、統一作業標准、統一作業流程、統一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行包專列運輸的貨物必須適宜裝入棚車,品名、包裝、重量,外形尺寸和理化性質要符合鐵路運輸有關規章規定。單件重量不得超過500kg,以托盤形式包裝的飲料,葯品、化妝品,顯象管等集裝化貨物的單件重量不得超過1000kg;不得裝載危險品、理化性明以及國家和鐵道部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第十七條 行包專列裝載不得超過車輛標記載重或鐵道部規定的重量,嚴禁超載、偏載、偏重、集重、堵塞車門,貨物距車門不得少於100mm。
P65型貨車的貨物裝載重量不得超過40噸。
第十八條 行包專列的裝卸車作業組織由中鐵快運負責。中鐵快運應按規定組織裝卸車,履行監裝卸職責,進行貨物安全檢查,制定安全、合理的裝車方案,保證貨物裝載符合安全規定,保證貨物及裝卸車安全;同時,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提高裝卸作業效率。
第十九條 行包專列裝車前,監裝單位要向承租人收取「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格式三)保留180日。
第二十條 行包專列實行包租經營時,承租人應遵守鐵路規定,服從鐵路管理。中鐵快運應與承租人簽訂包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和違約處罰等。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委託鐵路部門裝卸車的,應簽訂委託裝卸車協議,支付裝卸費用。承租人自裝卸的,應按鐵路規定進行裝卸車作業,服從鐵路監裝卸工作人員的指揮;鐵路部門應為其裝卸車作業提供方便條件。
第二十二條 中鐵快運可在行包專列貨物裝卸車作業站設營業部,負責承運制票、監裝卸等業務管理工作。營業部所需的辦公場所,由中鐵快運與鐵路局協議解決,人員使用按《關於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重組後勞動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鐵勞衛函[2005]817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包專列相關服務費用,由鐵道部按照規定的項目(含行包專列作業場所使用)和標准向鐵路局統一清算,鐵路局不得向中鐵快運另行收費。
鐵路局、中鐵快運不得違規收取費用,違者嚴格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行包專列運費由中鐵快運使用包裹票核收。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二十五條 行包專列牽引重量和最高運行速度根據機車、車輛和線路等技術條件確定。
第二十六條 鐵路各級調度部門應加強行包專列運行組織,指定專人掌握行包專列運行狀況,堅持按圖行車。遇列車晚點、會讓等運行調整時,按照鐵道部《鐵路運輸調度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車站接發列車時,行包專列按貨物列車辦理。
第二十七條 鐵道部按行包專列正晚點等情況考核鐵路局,鐵路局應制定正晚點得等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確保行包專列運行正點。
第二十八條 中鐵快運調度部門應設專人掌握行包專列運輸組織情況,鐵路局調度部門應予支持配合,並及時向中鐵快運反饋有關運行信息。
第二十九條 鐵路局應按行包專列開行方案做好各項工作,合理確定機車擔當、車輛整備檢修、車輛甩掛和調車作業等方案,及時安排取送車底,保證車底檢修、整備和裝卸作業時間。
始發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到站、輛數及編組順序組織行包專列,沿途作業站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和數量加掛或甩下車輛。
第三十條 行波專列在事發和中到站技術作業時間有關規定辦理。在途中作業站,無調技檢作業15分鍾,有調技檢作業25分鍾,換掛機車15分鍾,機車乘務員換班10分鍾,在同一車站進行兩項及以上作業時,以最長的作業時間為標准。
第三十一條 行包專列原則上不準途中保留、合並運行。遇特殊情況需途中保留或合並運行時,須經鐵道部調度部門批准,並以調度命令下達。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封鎖開通後,首列允許放行行包專列。
第三十三條 行包專列中不得編掛非行包專列專用的車輛。趨需編掛時,跨局行包專列須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行包專列由鐵路局商中鐵快運確定;編掛車輛必須符合行包專列專用車輛的技術條件要求。
第三十四條 行包專列車輛採用固定配屬管理,調整車輛配屬管理需經鐵道部批准。中鐵快運及配屬管理段要加強車輛動態管理,遵守鐵路車輛有關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包專列安全。
第三十五條 行包專列車輛的運用執行《鐵路貨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行包專列車輛為專用車輛,未經鐵道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未經車輛部門技術檢查、技術狀況不良及定檢過期車輛不得編入行包專列。
第三十六條 行包專列始發裝車前或終到的車輛必須在專用整備線進行整備作業,整備時間不少於4小時,整備質量要符合《鐵路行包快運貨車車輛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行包專列車輛發生故障,要及時搶修,盡量實行不摘車修;甩下的車輛處理完畢,原則上原列編掛,不能原列編掛的,須編掛原方向、同車次列車。
第三十八條 各鐵路局發現失散的行包專列車輛時,重車要及時掛運到站,空車掛運到車輛配屬管理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鐵快運應制訂行包專列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強化職工培訓,實行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承租人的宣傳、教育和管理,規范行為,依法經營;愛護車輛,裝卸時不得損壞車輛;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確保行包專列運輸安全。
第四十條 中鐵快運要強化貨物安全檢查工作,配齊貨物安全檢查和安全計量檢測設施設備,建立相關工作台賬,並保留90日。安全設施設備不足的,要對貨物隨機抽檢,抽檢率不得低於10%。
第四十一條 中鐵快運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相關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和違約責任追究等。
第四十二條 行包專列由承租人自裝卸時,中鐵快運應與其簽訂裝卸車安全協議,並不低於「三車一人」的標准配足監裝卸人員。監裝卸人員須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貨物檢查,嚴格按裝車方案組織裝車,對裝卸車作業實施全過程監控,並填記監裝卸工作登記簿,按車次裝訂成冊,保留90日。
第四十三條 發站發現車輛偏載或超載,應通知監裝人員責成承租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全換裝或減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全的,車站可先甩車後請令,並書面通知監裝單位。
第四十四條 行包專列運行途中因車輛超載、偏載、偏重等貨物裝載原因需要甩車時,甩車的車站應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中鐵快運和發、到站,並會同中鐵快運人員進行換裝整理。換裝整理費用由中鐵快運承擔。
第四十五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要按照鐵路貨車超偏載檢測裝置運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行包專列裝載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行包專列運輸過程中發現禁運品、危險品時,由鐵路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立即報告鐵道部,情節嚴重或危及行車安全,應立即甩車,並可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 行包專列作業場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由公安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管理。
第四十八條 鐵路局要建立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屬地行包專列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中鐵快運組織整改,必要時報告鐵道部。
第四十九條 行包專列發生行車事故時,定性為貨物列車事故,並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需中鐵快運參加事故調查的,事故發生局要及時通知中鐵快運,中鐵快運應派員參加。
第五十條 行包專列發生貨物事故時,由中鐵快運負責調查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條 監裝單位將包裹票運輸報單聯和物品清單裝入貨運票據封套(《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格式二),交裝車站傳遞至列車發站。貨運票據封套的貨物實際重量須與包裹票一致,運單號碼填記包裹票號碼,貨物品名填記「包裹」,收貨人填記承租單位名稱,記事欄填記「車次/日期」。
第五十二條 行包專列發站根據貨運票據封套填制「列車編組順序表」(含運統1乙,以下簡稱運統1,下同)。其中載重欄填寫車輛貨物實際重量,監裝單位未提供實際重量時填記車輛標記載重。
第五十三條 沿途甩掛車站必須規定重新編制本站的「運統1」。
第五十四條 始發、終到、甩掛站和分界站要做好確報的填制、發送、接收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貨運票據封套及列車編組順序表由車站交機車乘務員傳遞,更換機車時由機車乘務員交車站助理值班員,再由車站助理值班員交接續機車乘務員。
第五十六條 中鐵快運應指定專人負責行包專列的統計工作,運量及收入情況按月報鐵道部運輸局。中鐵快運應將行包專列精密統計有關信息按規定時間及格式提供給鐵路局統計部門。十八點統計數據按鐵道部有關規定統計上報。
第五十七條 中鐵快運應建立健全滿足行包專列作業、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統,並確保信息准確和傳輸通道暢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管理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六十條 前發文電與本文相抵觸的,以本文為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06年4月1日起實行。前發《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鐵運[1999]17號)、《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鐵運[1999]153號)同時廢止。
作者:中國鐵路網